火灾隐患整改是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是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落实公安部61号令实现单位“隐患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内容之一。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有引起火灾事故可能或者能直接影响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一、火灾隐患的表现形式
1、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未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虽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但未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的厂址,储存和销售的库址,运输和装卸的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位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一旦发生火灾会影响并殃及近邻单位和附近居民安全。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性质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混装、混储,以及销售和使用不符合防火要求;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车辆停放位置不当的。
4、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结构与生产工艺或者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质不相适应,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或安全疏散及通风采暖等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在防火间距内堆放可燃物,搭建易燃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保证畅通,或未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5、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消防车道被堵塞,消火栓或水泵接合器被重物覆盖或被埋压、圈占、影响灭火行动的,或者未能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不能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
6、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且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举办的。以上只是重点提示,仅供在消防安全检查时参考。
7、生产工艺流程不合理,超温、超压以及配比浓度接近爆炸浓度极限,而无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随时有可能达到爆炸危险界限,易造成着火或爆炸的;设备有跑、冒、滴、漏现象,不能及时检修而带病作业,有造成火灾危险的;易燃易爆设备和容器检修前,未经严格的清洗和测试,检修的方法和工具选用不当等,不符合设备动火检修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易造成着火或爆炸的。
8、火源管理不严,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的,或虽因特殊情况需使用明火作业但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而作业的,或者虽经批准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在应当严禁烟火的区域无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有乱动火的迹象或抽烟现象的,或明火源或其他热源靠近可燃结构或其他可燃物等有引起火灾危险的。
9、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场所、设备、装置应当安设避雷和防静电装置但未安设,或保护范围尚有死角的;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开关和电器不防爆或达不到防爆等级要求的。
二、火灾隐患的整改原则、方法和要求
(一)整改火灾隐患的原则
整改火灾隐患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考虑到安全,又要考虑到生产(营业);既要考虑到可靠,又要考虑到经济;既要考虑到人的因素,又要考虑到物的因素;既要考虑到眼前工作,又要考虑到长远规划;既要考虑到迅速彻底,又要考虑到企业的实力等。因此,正确的方案应该是安全与经济的统一、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时间与实力的统一、形式与效果的统一,并坚持隐患查不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彻底整改不放过的原则。
(二)火灾隐患的整改方法
火灾隐患整改按整改的难易程度,可以分为当场整改和限期整改两种方法。
1、当场整改。对整改起来比较简单,不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对生产和经营活动不产生较大影响的隐患,存在隐患的单位、部位应当当场进行整改。如在防火间距内堆放可燃物料,疏散安全通道被堵塞、安全门被上锁,消火栓、水泵接合器被重物压盖、遮挡、圈占等隐患,都应当要求隐患存在单位当场进行整改。这样的整改,应由存在隐患的单位制定整改方案,经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后,即可实施。整改结束,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当场整改,要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结束后要进行检查验收。
2、限期整改。对整改过程比较复杂,涉及面广,影响生产比较大,又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才能整改的隐患,应当采取限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方法进行整改。限期整改一般情况下都应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成立专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研究,并根据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并限定在一定时间内整改的方案,方案主要是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落实整改资金。方案制定好后应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整改复函报公安消防机构。
(三)整改火灾隐患的要求
1、抓住主要矛盾,选择最佳方案。隐患就是矛盾,一个隐患可能包含着一对或多对矛盾,整改火灾隐患必须学会抓主要矛盾的方法。通过抓主要矛盾和解决主要问题的方法来达到其他矛盾的迎刃而解,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抓整改火灾隐患的主要矛盾,要分析影响火灾隐患整改的各种因素和条件,制定出几种整改方案,经反复研究论证,选择最经济、最有效、最快捷的方案,避免顾此失彼而造成新的火灾隐患。
2、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整改火灾隐患应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分析隐患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如果虽有危险性,但危害程度较小,就应提出简便易行的办法,从而得到投资少、消防安全价值大的整改方案。
3、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要严字当头。对于关键性的设备和要害部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要严格整改措施,拟定可行方案,力求解决问题干净、彻底,不留后患,从根本上确保消防安全。
4、遵守法定期限。当存在火灾隐患单位接到公安消防机构的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迅速研究整改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方案或整改情况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如果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可以由单位在整改期限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由公安消防机构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对接到通知书后不按期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对于涉及城市规划中建筑布局、消防通道、水源等方面的火灾隐患,应从长计议,纳入单位改造和建设规划中加以解决。当本单位无力解决时,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提请有关部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逐步加以解决。对于一些久拖不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协调、督促解决。但是,在问题未解决之前,都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性防范补救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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