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国煤矿事故频发,造成6027人死亡。
——2005年一季度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达到1113人,同比上升20.8%。特别是2005年2月14日15时01分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4人遇难,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8万元。
——4月份全国煤矿发生事故125起,死亡329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7起,死亡114人;
——5月份我国煤矿事故仍然不断……。
面对这一串串触目惊心的数字;面对这一个个悲惨的场景;从去年到今年上半年,近万个家庭失去亲人。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极大的损失和危害,足以说明我国煤矿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应该说我们的党和历届国家领导、非常重视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实质上就是要我们各级监督与管理部门和企业,都要把安全生产提高到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国家、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安全生产。国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立法,颁布了《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煤矿企业出台和采取了一系列防止煤矿事故发生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先抽后采(掘)、监测监控、综合治理”等,安全形势一度有所好转,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但据有关资料显示,从1950年—2000年,我国煤矿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367起;发生煤矿瓦斯中毒、窒息事故80多起;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54起;发生煤尘爆炸33起。还有煤矿火灾事故、顶板事故、透水事故等等。特别从2001年至今,煤矿的各类事故没有得到遏止,事故频发,同类事故接连发生,特别是重特大恶性事故。严重影响了我国煤矿安全形势的发展,原因在哪?我们如何采取对策,是我们每位从事煤炭管理工作者探索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影响我国煤矿安全形势的原因分析
(一)、从煤矿存在的问题分析:
1、客观因素的制约,导致煤矿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增多。
人们都知道,我国的煤炭开采,95%以上属井工开采,开采深度平均在400米以上;井下生产条件比较特殊,除生产过程比较复杂、环节多、设备笨重、设备搬运频繁、作业空间狭窄、工作地点经常移动外;尤其经常受到井下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导致煤矿事故发生的概率较大,这是其一。在我们开采煤炭的过程中,本身是和大自然作斗争,对煤矿的很多地质因素、煤层的内在结构还只是肤浅的认识,如我们经常遇到的煤与瓦斯突出现象,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也尚未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控制方法,导致煤矿突发事故的因素增加,这是其二。我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国家的发展,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需要大量的能源为依托;从我国能源的开发利用来看,天然气、石油储量有限,并已到枯竭的边缘;我国是水资源缺乏的国家,水能的利用开发有限;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尚在研究试用阶段;在这种情况下,煤炭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性支柱能源,随着对煤炭需求量的增加,开采强度加大,开采的深度越来越深,不安全因素增多,这是其三。
2、煤矿从业人员文化程度低,导致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安全意识不强。
在我国,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当煤矿工人不需要很多知识和掌握高深的技术,只要身体好、有劳力就行”这一观念影响了几代人,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就我们公司为例,70%的员工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高中以上的只占30%,地方煤矿、私有煤矿那就更少,一些主要管理人员都是在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而我们从事的管理或施工都是在特别恶劣的环境下进行,有这样多文化程度低的从业人员,要遏止、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难度增大,这是其一。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基础薄弱,一些从业人员对生命存在的价值观发生偏差。“惜命如金,珍爱生命”是当今西方人的生命价值观,但在我国的近代,却往往被视为“活命哲学,贪生怕死”。我国长期推崇的是“不怕苦、不怕死”的牺牲精神,“国家的财产高于一切”的处事原则,人的生命和健康与“事业”、“主义”相比往往置之于后,这都反映出全民“安全观念”的落后。针对政府和生产经营者,在经济指标至上的背景下,各级政府官员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以人为本”和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观念没有真正确立;地方政府部门、经营者在处理全局利益与自身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时,缺乏科学的认识观,这是其二。导致了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加强。
3、煤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地位、作用远远没有得到发挥。
毋庸质疑“科技兴安,科技兴煤”是我国现代煤矿应有的认识,但在我国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中,有多少成果属于应用基础理论,有多少应用于实践了的呢?煤炭科学技术在科学理论、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应用、经费投入、政策支持、产业发展等方面已不能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如我国很多煤矿使用的设备早已是西方国家淘汰的产品,很多煤矿的采煤工作面仍然还在使用单体液压支柱进行顶板支护,掘进工作面仍然采用打眼放炮作业,机械化程度普遍偏低,在这样的情况下,煤矿用人多,导致作业环境的人为不安全因素增多。
4、煤矿安全生产的运行机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
煤矿安全生产运行机制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虽然我们有了强有力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但政府监管体系不完善;中介技术服务水平较低;社会监督作用较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模式不合理;在人才市场化的今天,煤矿从业人员流动频繁,职工队伍不稳定,给煤矿的安全管理增加了难度。导致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执行较差,落实受到阻碍。
5、煤矿安全生产执法环境有待改善,执法、监督、监察、管理手段有待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建全与《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职业病防治法》相配套的法规有待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执行不严、落实不力;安全生产法规体系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待提高,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有待加强。与一些主要产煤国家相比,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不强;安全生产的执法部门多,关系需要理顺,执法与管理职能需要协调;综合安全监管缺乏足够的执法权威;对中小煤矿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监察力量薄弱;安全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等。
6、经济全球化迫使我国煤矿必须重视职业安全健康。
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负面影响,如世界各国特别是工业发达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以发展中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健全为“可乘之机”,把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产业进行转嫁,把环境污染问题多、人工成本高和职业危害突出逐渐转移至发展中国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基础差,科学技术水平低,安全生产管理落后及法制监察力度不够,以及职工工资、劳动保护、工作环境和社会福利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加入WTO后,我国煤矿为了适应这种形势,也将面临劳工标准、国际安全标准一体化的挑战
(二)、从我国煤矿事故高发和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现实与社会大背景有密切的联系分析:
具体表现在:一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许多深层次问题还远未解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支撑与保障体系尚未形成。比如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安全生产运行机制就有待于加强和改善。煤炭安全监察与行业安全管理的关系需要理顺;国家安全监察与地方属地管理的职责需要明确。二是随着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规模扩张,工业就业人员急剧增加,为安全生产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经济快速增长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矛盾日渐突出,事故隐患和危害严重。在煤炭行业的近3年里,原煤年产量均在16—20亿吨,而具备生产安全保障能力的矿井(含露天矿)2000多处,生产能力约11亿吨/年,表明三分之一(近5—9亿吨)的原煤产量没有安全保障。三是矿产资源的长期大规模开发,埋藏于浅部的高品位矿炭资源日益枯竭,大批矿山过渡到深部开采,水压、地压、地温、瓦斯压力都相应增加,自然条件不断恶化,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的复杂性和治理的难度在加大。四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无论是老矿区的改造扩建还是新矿区的建设,生产规模日益扩大已成为共同趋势,危险因素倍增,危害程度增加。五是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成分、经营方式、用工形式呈现多元化,私营、个体企业大量涌现,大批农民工的介入,使煤矿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监察的难度和复杂性加大。
(三)、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本质分析
近几年,在我国煤矿发生的多起重特大事故中,都有其共同的本质和特征规律。如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辽宁孙家湾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等等;都是人为责任事故,都是生产过程或系统控制不当,造成秩序或能量失控所致。理论上讲这些事故都是来自于技术系统的风险问题。对于技术风险现象,一般讲都是人为可控的,它是人造系统不良和失控的表现,这种现象是能够控制和防范的。如果我们在生产技术、作业管理等方面未做好工作,即本质安全和防范措施无力或失效,事故的发生就是必然。
从煤矿事故的规律认识,首先从其构成的要素入手。通过对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透水、顶板等各类煤矿安全事故的分析,都能够揭示出其规律,即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或技术系统的不安全状态、作业条件或环境不良、生产或经营管理欠缺等“四要素”所导致。这里说的四个要素,这四个要素当中,从原因上讲,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人的因素直接地讲就是作业人员或操作者违章或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深入、细致地分析,技术、环境、管理的因素,归根结底还是人的因素,如技术设计不合理、安全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等;现场管理不善、监管不力等,都是相关人员安全不作为或作为不良的结果。由此可以结论,如果我们的煤矿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如管理部门的资质审核、发证、监督、管理到位,煤矿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规范、管理有效、人员培训严格、操作者安全行为得到控制,煤矿各类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幅降低。
二、影响我国煤矿安全形势发展采取的对策
要遏制、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需要采取治本与治标相结合的综合系统工程措施。首先在社会宏观机制和安全生产战略性措施方面,一是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调整经济发展速度、协调市场机制,合理构建行业结构,避免“粗犷式”发展模式;二是建立多元化安全投入结构和政策机制,首先国家要建立安全投入公益化机制,同时通过政策激励建立煤矿企业、社会、个人多元化的安全保障投入模式;三是推行“科技兴安,科技兴煤”战略,发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提高机械化程度,减少煤矿从业人员,达到煤矿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化;四是建设煤矿企业安全文化,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责任意识,加强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和提高企业的事故预防能力;五是在行政措施、法律措施的基础上,强化经济处罚力度。
从微观或安全理论上认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的基本措施有三,称为三大对策(三E对策):即科学技术对策、安全文化对策和安全管理对策。科学技术对策就是通过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装置、安全检测、监测、防护用品等安全工程与技术硬件的投入,实现煤矿生产技术系统的本质安全化。长期以来,我国的推行的“三同时”审核制、安全预评价等措施和制度都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煤矿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有合理可靠稳定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瓦斯抽排放系统、瓦斯报警监控系统、配备良好的个体防护装备等。安全文化对策就是通过对从业人员,包括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包括安全意识、安全基础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态度、安全生产观念等综合素质。安全管理对策是指通过立法、监察、监督、检查等管理方式,保障技术的条件和环境达标,以及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主要靠“行政”管理的手段来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我国正在完善“法制”管理的手段,随着国家煤矿安全管理体制的变革和不断创新,以及“入世”后面对的国际和社会经济背景,我国的煤矿安全管理应在“经济”手段、“科学”手段、“文化”手段进一步完善和丰富起来。对于政府层面,在通常的“领导批示”、“红头文件”、“电话会议”、“大检查”等手段的基础上,要向管理的“深度”、“治本”力度、“预防”方面发展。要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体制上下功夫。要加强政府监察,坚持“不达标、不投产”,完善各种现场管理制度,形成“当地政府,企业或(业主)和矿工”三方自律机制等。
防止煤矿事故发生的基本对策思路,主张“超前优先,标本兼治,系统工程、综合对策”的战略。“超前优先”就是国家在进行经营体制改革,高速发生经济的同时,要在机构、机制优先考虑安全设计,在安全投入的增长速度上要略高于经济发展速度;“标本兼治”是要治标(责任追究、事故处罚等被动安全对策)与治本(生产本质安全化、加强监管、科学管理等主动安全对策)相结合;“系统工程、综合对策”是指宏观上要充分考虑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立法、安全监管等对策,微观上从人因、物因、环境因素入手等策略。因此,具体采取如下对策:
1.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对策。加强煤矿安全文化建设,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政府措施和对策:组建“中国煤矿安全文化促进会”;建立“煤矿安全文化研究和奖励基金”;立项研究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样榜工程”;发展煤矿安全文化产业,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创新。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对策:加强班组及职工的安全文化建设,管理层及决策者的安全文化建设,现场安全文化建设,煤矿企业人文环境的安全文化建设。
2.科技兴安,科技兴煤对策。发展煤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提高煤炭工业生产本质安全水平,发展和完善煤炭安全科学技术的学科体系,吸引更多的科学家进入煤炭安全科学技术领域,参与到发展我国煤炭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事业中来;充分利用其他学科的先进思想、成果,适应煤炭安全科学技术交叉科学特点的需要,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科学保障水平;重视煤炭安全生产科技应用研究和成果推广,促进煤炭安全科学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政府要重视煤炭安全科学技术产业政策,建立煤炭安全科学技术产业体系;争取对发展煤炭安全生产事业及安全科学技术的优惠政策,建立煤炭安全科学技术科研成果推广中心,在政策和支持条件方面:创造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多方筹集资金,增加煤矿生产安全科技投入,加强煤矿安全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煤矿安全科技激励机制;以技术标准促进安全生产科技水平的提高和产业升级,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实施人才战略;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科普工作,培育和发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扩大对外开放,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3.资源保障对策。制定合理激励政策,提高煤矿安全经费投入:加大国家和企业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投入;明确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的投入结构比例;明确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项目,实行安全专项经费稽查制度;建立国家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基金;实行积极的国家财政、金融、税收扶持政策;煤矿安全队伍建设: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配备率;合理配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适度提高煤矿安全专业人员配备率,全面提高煤矿安全专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安全机构设置:完善各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4.系统工程对策。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系统综合对策,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政府层面:实施“监管—协调—服务”三位一体的行政执法系统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六大综合支撑体系;建立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协调制度”;推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推行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述职制度;公布省市安全生产状况排行榜;国家将安全生产指标纳入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对政府施行“安全生产管理评估标准”;在高危险行业推行特殊、优惠、补助安全投入激励政策。煤矿企业层面: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推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自律机制;建立职工群众安全生产维权机制。社会层面:提高社会中介技术支持与服务能力,构筑社会综合安全事故防线。
5.创新机制对策。创新国家安全生产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监管体制。政府安全监管体制:提高国家监管层次、加强监察力度;优化国家监察职能、理顺政府监管关系;顺应世界潮流、学习国际先进模式。国家安全管理机制:建立“政府监管与指导、企业负责与保障;员工权益与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中介服务与支持”的“五方结构”管理机制。政府监管与指导: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监察相结合,各级职能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的机制。企业负责与保障:企业全面落实生产过程安全保障的“事故防范机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员工权益与自律: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安全与健康权益保障,同时实现生产过程安全作业的“自我约束机制”。社会监督与参与:工会、媒体、社区和公民广泛参与监督的“社会监督机制”。中介支持与服务: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建立国家认证、社会咨询、第三方审核、技术服务、安全评价等功能的“中介支持与服务机制”。
6.强化法治对策。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推动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推动安全法制建设;制订并修改安全生产法规与规章;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加强安全法规培训与宣传,提高法治水平;强加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监管,提高安全执法监督覆盖率。
7.综合保险对策。充分利用各类保险手段,建立重大事故保险体系。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危险程度、事故的概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与业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根据国内有关试点地区的经验,并学习和借鉴国外做法,可以省(区、市)或地级市为单位,把不低于8%的工伤社会保险资金,由本地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真正建立起强制性的、覆盖全社会的、赔偿、康复和事故预防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伤保险机制。在推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引入国外的商业保险模式,在职业伤害、职业健康、财产损失、事故风险等方面,推行多类种、多模式的商业保险措施,试验安全责任险、意外事故险等。建立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险体系。
只要我们认真落实好上述对策的兑现,煤矿重特大事故就会得到遏制和减少,煤矿安全形势被动严峻的局面就会逐步得到全面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