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煤矿生产建设必须遵循的“三大规程”之一,是指导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宝。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可以有效地提高工效和工程质量,避免违章作业,减少人身、设备和财产损失,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当今国家煤矿重大生产事故不断发生的情况下,我们学习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众所周知,人在一切生产活动中是最关键因素,作为直接从事现场工作的各操作人员是进行生产活动的主体,操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安全生产,规范其操作行为、提高其操作技能是搞好安全生产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分析多年来的煤矿生产事故可以看出,多数事故并不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而是由于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煤矿生产的特点决定着煤矿各岗位必须杜绝“三违”、实现正规化、规范化操作,这对有效防止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为实现煤矿生产的持续稳定,必须结合生产实际,认真学习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炭工业部编1996年版)、《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编2003年版)]。在学习中我们发现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存有诸多不严谨之处:在事故处理和个别条文规定上存在缺陷,个别条文规定甚至与国家某些规定相违背,不能很好地适应、指导日常的煤矿安全生产。本文联系当今我国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之现状,在此予以探讨。
一、在事故处理中的缺陷
2002年5月31日,某监狱煤矿通防监区罪犯李某私自动用木工多用机床在对木料进行刨光处理时,刨刀碰及木料节疤处,造成木料跳起,致使右手碰及木工多用机床锯片上,由于锯片未上防护罩,伤及右手食指末节1/3处,尚有皮肉相连。经医生诊断及与本人协商,截去右手食指末节。在事故处理中,参照《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炭工业出版社1996版)通风安全部分、《监狱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995版)、《山东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部分,查李某是否违反操作规程。经查,发现这三部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对木工多用机车工种解释较模糊,套用其中有关规定处理时,又显得不合适。处理时,只能按照李某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处理。
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的不足之处
1、通防方面
1.1、《煤矿工人操作规程》(原煤炭部编)采煤部分“电钻打眼工”操作规程,有如下规定:第9条:打眼工作顺序:准备(领取工具—携带工具—敷设电缆)—检查—处理—打眼操作(试转—开眼—钻进—排煤粉)—工作结束。第13条第3款规定:用铁丝把钻头固定在钻杆上,钎尾套在电钻卡套内,要紧密结合,起动电钻检查旋转方向是否正确。第16条: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打眼的方向和角度。推进时要均匀使劲,不可用力过猛,要顺势推进,每隔一段时间要来回拉动钻杆,排除煤粉。第17条:打够眼深后,必须将钻杆来回拉动几次,把眼内煤粉排净。底眼要用木楔、大块煤掩盖好以防煤粉堵塞。该规定有明显干打眼之嫌疑。
当今,煤电钻湿式打眼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供水进行湿式打眼,一为侧式供水,即使用煤电钻侧式注水器;二为直式供水。《煤矿工人操作规程》“电钻打眼工”部分通篇未提及使用器具进行湿式打眼。由上述条文不难看出,该操作规程有干打眼之嫌疑,至少不适用于MZ系列煤电钻。《煤矿安全规程》(2001年版)第17条规定: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打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第154条第3款规定: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综上所述电钻打眼工操作规程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构成新的威胁。
1.2、《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编,以下称《山东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采煤爆破工部分,其全篇未提及携带和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而在掘进爆破工第5条中,规定“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爆破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山东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采煤爆破工部分,与煤矿安全规程显然是不相对应的。
1.3、《山东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采煤打眼工第5条规定,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不准打眼;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掘进打眼工第8条规定,掘进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0%或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0%时,不得钻眼,处理后方可作业。
在实际生产当中,大多数煤矿只是执行了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按照规定低瓦斯矿井每班检查不少于2次、)和一炮三检制度,在采掘工作面尤其是炮采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无法实现打眼动态的、全过程的监控,对上述两条不能有效的执行,因此在采掘工作面每班打眼时,应设置一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并要求坚持使用。
1.4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规定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目前我国采煤机型号多种多样,有相当一部分采煤机没有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这部分采煤机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常性充电,所以只能由采煤机司机随身携带、负责保管使用。而在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滚筒采煤机司机部分,对此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
1.5在原煤炭部所编写的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多次提出使用瓦斯检测矿灯来对井下的有害气体进行常规性检测,这在当时是比较先进和科学的。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瓦斯检测矿灯已经步入淘汰的行列,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以其轻巧、灵活、易管理、数字显示及报警功能等优点,在大多数煤矿已取代了瓦斯检测矿灯。这就在法规上,为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问题-----按照原煤炭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我们现在大多数生产还是属于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虽然我们使用了先进的仪器,进行了更精确的检测。这值得我们深思。
2、支护方面
2.1《山东在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滚筒采煤机司机操作规程第28条第2款规定:采煤机割底煤至……,上行割顶煤直透上切口后停止,及时追机挂梁。“及时追机挂梁”此说法不确切。
在回采工作面,使用滚筒采煤机的采煤工艺主要有普采、综采和综放三种,“及时追机挂梁”只适用于普采,而综采和综放应为“及时进行前探支护”。在上述条文中“及时追机挂梁”应为“及时支护”比较符合实际。
2.2《山东在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锚喷支护工部分第17条规定,“锚(网)喷支护操作顺序:1.备齐施工机具、材料;2.安全质量检查,处理危岩悬矸;3.初喷;4.打锚杆眼;5.安装锚杆、压网、联网;6.复喷;7.检查、整改支护质量,清理施工现场”。第18条规定,“爆破后处理工作面危岩悬矸立即进行初喷等临时支护。过断层破碎带时,应使用金属前探梁做临时支护。”此操作顺序在过断层破碎带时特别实用有效,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安全;但在巷道地质条件较好时,就暴露出其操作程序复杂,多工种交叉作业等缺点。在实际煤矿生产中,爆破后及时处理工作面危岩悬矸,马上使用金属前探梁做临时支护,在临时支护下完成打锚杆眼、压网、联网、安装锚杆等工作,然后拆除前探梁支护,进行初喷、复喷等工作,这种操作顺序在巷道地质条件较好时既能保证安全,又能提高工程进度,在最大程度上适应了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3、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中缺乏对新研发生产工具的操作规定,缺乏对部分地面工种的操作规定。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新式采掘工具不断被研制开发出来,并投入煤矿生产当中。这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煤矿的安全生产,提高了矿井的安全生产系数。但是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没有对之作出相应的补充和规定。木工多用机床、煤帮打眼机等一些新式工具早已在生产中大显身手,但对其的操作规定,只能套用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中的相应部分,或按照其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在操作上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另外,现行的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多侧重于井下操作人员各工种的操作要求,对地面工种涉及不多,如钻床工等一些地面工种甚至没有提及。煤矿的地面工种在所有工种中占有相当比例,现行的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这方面明显存在相当程度的不足。
三、对现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探讨
1、目前随着科技的进步,各操作工种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广泛,与其它专业联系越来越紧密,跨专业现象日益明显,如钻眼工、爆破工操作规程就涉及到瓦斯检测、除尘;锚喷支护就涉及到降尘等。因此,在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时,就要考虑到与本工种相联系的有关内容,充分酝酿,使本工种操作与相关规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以利于便于煤矿操作人员进行综合学习,提高其操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2、当前,在防尘方面主要采用了湿式打眼、水炮泥、喷雾降尘、洒水降尘、个体防护等方式;在防瓦斯方面主要借助于先进的仪器进行检测监控。随着时代发展,新型的、先进的仪器仪表不断被研发出来,投入到煤矿生产,并取得良好效果,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除尘机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煤矿的安全生产,有效地抵制了职业病的发生,提高了矿井的安全生产系数。但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此涉及甚少,甚至没有涉及。
四、对现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深思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式采掘工器具、先进仪器仪表不断被研制开发出来,并投入煤矿生产,有效地促进了煤矿的安全生产,提高了矿井的安全生产系数。但是《煤矿工人操作规程》(原煤炭部编)并没有对之作出相应的规定,它已不能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双基”工作的指示精神,将“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具体落实到位,规范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提高煤矿职工操作水平,结合山东省煤矿实际,编写了《山东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山东省各类煤矿各岗位按章操作提供了依据,为提高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实现安全生产与效益的双丰收提供了保证,为实现山东省煤矿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在制度建设上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工种齐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具有权威性、贴和实际的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这给煤矿操作人员按章作业、实现正规化操作带来了许多困难,不利于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
五、解决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存在问题的思路
1、规范各操作人员行为,实现规范化操作,促进操作人员按章作业,就必须有章可循。目前,单纯地凭借一矿(煤矿)或一局(矿务局或矿业集团公司)的技术力量编写一部高水平、高质量、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显存在技术力量薄弱、工作量大等难题,还不很现实。为实现全国煤矿的安全生产,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组织有关专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重新编写一部全国性的、具有权威性、可操作性的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来指导全国煤矿的安全生产,为全国各煤矿的操作人员具体操作提供制度上的依据,实现按章操作,杜绝“三违”,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条法规为我们解决煤矿单位的操作规程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我们可以在国家有关单位制定的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基础之上,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具体组织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操作规程(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的操作规程应包含本矿井上、下所有工种的操作规定)。而后,将这部操作规程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审查。这部操作规程既解决了煤矿单位技术力量薄弱难题,结合了煤矿单位的具体实际情况,又便于煤矿安全监察机关进行实时对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结束语
近几年,煤矿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中大多与煤矿职工违章作业有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此加强了管理,多次下发文件,对煤矿安全生产作出了重要指示。煤矿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是煤矿生产建设必须遵循的“三大规程”之一,是各工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随着科技的发展,也应该不断的进行发展、补充和完善,真正作到与时俱进,起到指导生产、适应生产;作为煤矿单位的管理人员、各操作人员更应认真学习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我国的煤炭生产法律法规,有鉴别的吸收、有针对性的操作,在日常的生产中,不说违章话,不干违章活,实行正规操作,提高自身业务管理水平,提高自身操作水平和操作技能。才能达到煤矿生产长治久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