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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代企业理论探讨煤炭企业安全管理问题

2006-07-21   来源: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摘 要】  煤炭行业属于高危险性行业,降低其事故发生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是煤炭工作者孜孜以求的目标。笔者应用委托——代理理论对煤炭安全管理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了安全投入与安全水平、安全投入与安全报酬、事故赔偿与安全水平等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煤炭企业改善安全现状的管理对策及建议,并认为事故赔偿金过低,不足以对企业形成足够的压力,不利于企业主动提高安全水平,应加大惩罚力度,提高惩罚成本和惩处率。   【关键词】 安全管理 安全水平 委托——代理 监督 安全投入 1 引言   安全投入决定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反之,安全水平也意味着一定的安全投入。在我国,煤炭企业是属于高危险性行业。由于地质条件、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工人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煤炭企业要想保证绝对安全,实施成本将是无法预计或是无限大的,亦即不可能。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如何用有限的投入获得最满意的安全水平,是煤炭企业家和煤矿安全工作者努力寻求的目标。安全投入即安全资源用于安全活动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安全投入分主动投入和被动投入。普遍认为,人们总是主张主动投入应占总体安全投入的绝大部分,希望被动投入愈少愈好。但是,其中作为对发生事故企业的惩罚和对事故受害者的安慰,工伤事故处理费等被动性投入(本文称之为事故赔偿金,如不特别说明安全投入是指主动安全投入)也应有一个合理的额度(具体额度另文探讨),以促使企业痛下决心,杜绝或减少直至消灭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否则,企业的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制约机制难以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企业安全文化难以形成和推广,安全水平难以得到有效提高。   实际上,我国煤炭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劳动者主要由三类人员(指合同类别)组成:1)合同工即由原国有煤矿的正式职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等组成;2)农民协议工即由农村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组成。由于煤炭企业绝大多数位于相对偏远地区,煤炭企业职工子女就业难,加之煤炭企业招工难,从而使得煤炭企业从城镇、矿山也招收了相当一部分合同制工人,亦称之为农民协议工;3)临时工即这三类签订不同类别劳动合同的煤矿职工,在煤炭的生产过程中,承担着不同或相同的具体工作。然而,由于安全是公共产品[1],当企业出现不安全状态,即发生事故时,所有员工面临的危险是完全相同的。但是,据了解当工伤事故发生后,一方面,对事故受害者的赔偿金额数量上很小,因工死亡事故赔偿金最高约2万元左右;另一方面,分属于不同合同类别的企业员工所得到的赔偿金也相差很大,如农民协议工,其因工死亡最低赔偿金为0.4万元左右。显然,正是由于人命价值低廉,抚恤费用过低,加之一些企业往往容易隐瞒事故真相,致使事故罚款事实上很低。所以,因事故所承担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很低,从而煤矿中、小伤亡等事故不断,部分企业也能“习以为常,应付自如”。现代企业制度尚在建立之中,政府放权,企业自主权增大,一些企业负责人习惯认为“搞煤矿就得有牺牲、有死亡”,加之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不完善,因此,煤矿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尤其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赔偿费用等经济处罚过低,使企业缺乏预防职业伤害的经济动力,所以,必要的安全投入,安全分析、检查和有效的安全管理往往流于形式。其后果是造成重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直观地讲,当政府无法完全监督企业的行为时,发生事故时的事故赔偿金构成了发生事故影响企业收益的机会成本,赔偿金越高,机会成本越高。因此,较高的赔偿金有利于减少事故多发企业发生事故的倾向。笔者认为,从提高企业安全水平、保障员工安全、增加企业效益的角度,事故赔偿金过低不足以对企业形成足够的压力,不能促使其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水平,亦即惩罚力度不够,惩罚成本过低。本文运用现代企业理论,即委托——代理理论对此进行探讨。 2 煤矿安全事故的委托——代理分析[2~8]   在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根据社会契约论,社会经济中任何有组织或需要进行组织的行为,都是依据某种契约协调组织内部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当这些契约在经济活动中存在并发挥效用时,就成为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简而言之,只要在建立或签定合同前后,市场参加者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经济关系都被认为属于委托人——代理人关系。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对信息优势)的市场参加者称为代理人,掌握信息少(或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称为委托人。可见,委托人——代理人关系,事实上就是处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由于信息非对称现象在经济活动中相当普遍,而许多经济合同都是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签订和执行的,所以,社会经济中的许多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代理人关系[2]。如政府与公务员、政府与企业、企业经理与雇员、股东与经理、证券投资者与经纪人、医生与病人等,都属于委托人——代理人关系。显然,笔者所要分析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作为企业的经理(厂长、矿长)对企业信息的掌握比起政府而言是处于信息优势,因为他们更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而政府则处于信息劣势。因而,在本文分析中,企业领导属于代理人,政府属于委托人。 2.1 代理人分析   用一个静态的委托——代理模型来分析这一问题。   假定代理人(企业领导)是风险中性的,其效用函数为          U(W,S)=W-F(S)  (1) 式中,W为安全报酬,S为安全水平,F(S)是安全成本函数,F′>0,F″>0,且F(0)=0,为简化起见,假定S只有两个取值:S=0,发生事故;S = 1,安全状态。   从安全管理角度看,假定政府除发现企业是否发生事故即安全或不安全外,无别的信息可作为奖惩企业的依据。因此,就安全而言,政府不可能对企业实行激励性的奖励,而只能采用固定金额的奖励。令p为假定企业发生事故且被政府发现企业已发生事故的概率(现实的情况是许多企业为逃避政府的惩罚和处理,对中、小事故隐瞒不报的居多,只有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无法掩盖时才上报)。如果企业不发生事故,企业安全报酬为W,安全的成本为F(1),总效用为          U(W,1)=W-F(1)  (2)   如果企业发生事故,发现后所支出的赔偿金和各种事故罚款R(0),保留安全报酬为W0(W0可大于零、等于零或小于零),总效用为          U(0,0)=W0-F(0)-R(0)  (3)   如果企业发生事故,政府没有发现,企业仅支出少量赔偿金,安全报酬为W,总效用为          U(W,0)=W-F(0)   (4)   因此,企业选择隐瞒事故的期望效用为          p(W0-F(0)-R(0))+(1-p)(W-F(0))  (5)   当且仅当下列条件成立时,企业才有动力保证安全(S=1),而不是任事故频发无所顾忌,不愿采取安全措施和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W-F(1)≥p(W0-F(0)-R(0)+(1-p)(W-F(0))   (6) 解得          (7)   如果政府可以完全监督企业,参与约束,意味着安全报酬等于W0-R(0)+F(1)-F(0);条件(7)意味着只要政府不可能对企业有完全的监督(即p<1),为促使企业领导努力工作以提高安全水平,政府支付给企业领导的安全报酬就必须大于保留安全报酬加努力成本之和。特殊情况下,监督越困难(即p越小),政府需要支付的安全报酬就越高;如果监督完全没有可能(即p=0),任何安全报酬都不可能促使企业确保安全。   条件(7)还意味着即使政府完全不能监督(p=0),如果使事故赔偿金(特别是其中对伤亡者的赔偿金部分)增大到一定程度,由于企业领导的安全报酬与事故赔偿金负相关,则企业就有动力自觉地增加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水平而减少事故,以增加报酬。不难看出,当事故赔偿金与为避免事故发生的主动安全投入相等时,企业领导将选择主动安全投入以避免发生事故。 显然,      △W(p)=(F(1)-F(0))(1-p)/p  (8) 式(8)可以解释为企业的安全报酬中包含的“激励金”(有的文献称为“贿赂金”),即对企业保证安全水平提高安全投入的奖赏。可见,监督越困难,政府要支出的“激励金”越高。也就是说,在政府完善监督困难的情况下,为保证企业有一定的安全水平,一要提高事故赔偿水平,二要给予企业领导人足够的安全奖金,三要提高惩处率。 2.2 委托人分析   综上分析,假定企业发生事故被发现的概率p是给定的,现在分析p是如何决定的。p的值与委托人在监督方面的投入有关。通过增加在监督方面的投入,如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制度、增加检查次数、加大对隐瞒事故不报的惩罚力度等,政府(委托人)是可以提高p的。   令C(p)为提高监督水平的成本函数,假定C′(p)>0,C″(p)>0,且C(0)=0,C(1)=∞。即:p越高,成本越大,并且p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C(0)=0意味着如果在监督方面没有投入,企业发生事故被发现的概率为0,成本为0;C(1)=∞,则意味着如果委托人想使企业发生事故被发现的概率达到1,成本为无穷。因此,政府的代理成本包括两部分:“激励金”△W(p)和监督成本C(p)。提高p可以节约“激励金”△W(p),但要增加监督成本C(p)。故政府可选择p最小化的代理成本:          MIN AC(p)=(F(1)-F(0))(1-p)/p+C(p)  (9)   最优化的一阶条件为:            (10) 式中,第一项F(1)-F(0)/p2是提高p的边际收益,第二项C′(p)是提高p的边际成本。最优化意味着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从国际上看,罚则几乎是现代各国安全法规中通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对违犯法令的雇主等的处罚分为若干类,对严重违法,可以导致人员死亡或身体伤害的违法行为,每次处以10000美元以内的罚金;对故意违法,处以(10000~20000)美元的罚金或监禁6个月;对重复违法,凡被查出第二次违犯法规、条例、规定等,则处以10000美元罚金;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纠正违法行为,每延迟一天,处以1000美元罚金;违犯张贴要求可判1000美元以内罚金;攻击安监人员或对抗、恐吓、干预安监员执行公务者,处以5000美元以下或3年以下的监禁。在发展中国家的安全法规中,也有同样的罚则,只是罚金数目小一些而已。相比而言,我国的安全法规关于罚则的内容较粗,有待完善。我国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初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基本上可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法律、法规的总体层次不高,涉及的范围不广、约束力不强,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9]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地健全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1998年将原来的酒后驾车违章罚款从5元提高到300元,虽然,执法部门罚款收入大大减少,但是,违章人数、违章率明显下降。说明合理的高处罚是必要的,有利于提高安全水平。 3 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改善煤炭企业安全状况、提高企业安全水平的建议与措施。   1) 在政府完善监督还尚有困难的情况下,为保证企业具有一定的安全水平,应该做到:一要提高事故赔偿水平,二要给予企业领导人足够的安全奖金,三要提高惩处率。   2) 增加企业的安全投入,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此举是从根本上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改善企业形象、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措施。   3) 提高安全监督工作效率,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4) 通过提高立法和执法水平,加大对重大、恶性事故责任者的惩罚力度。①对发生重大恶性事故的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对企业有关各级负责人施以重罚和依法处理,改变过去那种轻描淡写式、象征性的处罚;②对事故受害者应提高事故赔偿金水平,严禁企业以种种借口推卸责任,逃脱惩罚和赔偿,以利安全文化氛围的形成。③逐步提高监督和惩罚的透明度,加强政府和群众对事故赔偿确认和落实的监督。   5)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安全防护水平。   6) 提高员工队伍的文化水平及经济收入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红霞、田水承、常心坦.安全之经济学分析.西安矿业学院学报,1997(3).   2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8.   3 李红霞、田水承.煤矿安全经济效益分析及经营对策,煤炭经济研究,1998(3).   4 田水承、李红霞.煤层开采自燃危险性预先分析及经济防灭火决策,煤炭学报,1998(5).   5 田水承、李红霞.煤矿安全成本分析与煤矿安全投入对策,煤炭科研参考资料,1996(1-2).   6 田水承、李红霞.也论矿井开采系统安全可靠性的评价,煤炭工程师,1993(5).   7 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6.   8 R.科斯 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1.   9 郑希文主编.安全生产管理.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1997.11:75. ——摘自《中国安全科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