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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的煤矿安全管理

2006-07-31   来源:劳动保护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矿山安全监管、
  监察体制
  
  捷克国家矿山安全监督、监察机构由国家矿务局(CMA)和直属的地方矿务局(DMA)构成,管理模式为国家垂直管理。
  1.国家矿务局
  国家矿务局有1名主席(由捷克共和国任命或罢免)和2名副主席组成,下设7个部门,管理9个地方矿务局。国家矿务局(不含地方矿务局)共有33名专家及34名行政人员。
  国家矿务局主要有以下职能:
  (1)对所有采矿行为和方式行使最高监督权;
  (2)监察采矿企业是否遵守矿山法、国家矿务局法案及其相关规定;
  (3)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
  (4)对矿山救援站进行监察;
  (5)完成作为矿山法领域裁判主体的使命;
  (6)对采掘地区作综合纪录。
  2.地方矿务局
  捷克共和国国家矿务局包括9个地方矿务局。地方矿务局由部门领导、总检察员、地方采矿监察员组成,主席由国家矿务局主席任命或罢免。地方矿务局有109名专家和59名行政人员,其主要职能包括:
  (1)对企业安全生产及采矿操作安全或采矿方法行为及使用爆炸物具有最高监督权,对指定区域放射性原材料勘探开采工作进行监察;
  (2)在事故现场查出重大致命工业伤害及生产事故的原因及其结果,采取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建立、改变和撤销开采区;
  (4)管理开采区的费用及开采储备矿物的资源税;
  (5)允许成立和使用金融储备,以赔偿因采矿发生的损失及开展恢复性工作。
  3.煤矿的管理、监察体制
  国家矿务局是唯一代表政府对煤矿进行管理的部门。捷克煤炭资源属于国家,国家矿务局代表政府同企业或个人签订煤炭资源的出租等协议,并制定相关的生产法律和法规。国家矿务局和各地方矿务局负责对煤矿进行监察,如果发现违法、违规作业和生产,要进行处罚,重者取消出租合同,收回资源开采权。
  煤矿监察工作实行单人监察制度,国家除保证监察人员的正常工作费用和工资收入外,还有季度和年度奖励。在季度和年度内所监察地区无生产安全事故,且无人举报,政府给予监察人员以适当的奖励。
  
  二、矿山安全技术研究中心
  
  捷克奥斯特拉法市矿区的煤矿为高瓦斯矿井,且长期遭受严重的矿震(冲击地压)危害。位于该矿区的矿山安全技术研究中心(DPB),长期致力于矿震的专业研究,在矿震预测、预报和预防技术上,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机制和预防体系。该研究中心是捷克OKD硬煤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承担对本地区煤矿通风、采掘等工程的设计,并负责对煤矿的部分生产设计进行审核,出具审核结论,报国家矿务局批复。
  该研究中心在矿区的9个矿井设置有16处井下监测点,安装有自己开发研制的矿震监测装置。监控中心设在矿山安全技术研究中心,能够有效实时地监控到16处监测点的矿压等相关数据,并根据其研究的成果和经验进行预测、预算,分析该地区的地质结构和压力走向。同时,该研究中心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与煤矿企业进行沟通,在煤矿进行实地打钻取芯,并对所取的炭芯或岩芯进行研究分析。根据炭芯或岩芯的碎裂程度及发展趋势,分析地质压力的分布和受力区域,预测该区域发生矿震的危险指数。最后,根据综合分析的结果,得出该煤矿发生矿震的危险等级,向煤矿企业发出相关等级的警报,并提出预防和解决措施,这项技术有效地预防了该地区矿震事故的发生。
  
  三、矿山救援和救护培训中心
  
  捷克共有3个矿山救援和救护培训中心,其中,规模最大、配备最好的矿山救援和救护培训中心位于奥斯特拉法市。
  1.矿山救援的法律依据
  捷克关于矿山救援的法律由国家矿务局制定,即部门规章,主要有《矿山法》《矿山救护条例》《矿山救护总站和矿井救护站救护细则》《关于地区救护总站职能的规定》等。
  2.构成及主要职责
  捷克矿山救护分为矿务局救护中心和矿井救护站2个等级。矿务局救护中心的主要职责有:
  (1)在井下出现意外事故时,对矿工生命和公司财产提供快速、有效的紧急救助;
  (2)快速消除事故对矿井的破坏,使其他救援人员深入井下进行救灾。
  (3)在恶劣和缺氧环境下进行抢险作业;
  (4)同有关部门在事故预防方面进行合作,保证工作安全;
  (5)负责为矿井救护人员提供长期的急救服务和相应的设备;
  (6)为发生事故的矿井提供医疗急救。
  奥斯特拉法救护中心的人员组成为:1名救护中心总指挥(总站技术人员);1名总指挥副手(总站技术人员);2名总指挥助手(矿井救护站);3个5人队的救护小队;1个医疗救护小队;1名机械工(救护车司机);2名技术人员(救护车司机);2名技术人员(矿井救护站)。
  3.救护总站的执行细则
  救护总站的执行细则包括紧急救护工作细则、报警细则、现场救助细则、训练细则。
  救护站工作细则包括组织、安排的具体任务,救护队的人数、任务和救护人员的权利,救护站的装备数量、型号和使用方式,救护站培训的内容和范围,有关法律和条例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紧急救护工作细则:包括组织紧急救护、救护人员组成、长期的救护队巡查、调度人员的职责。
  报警细则:包括报警、保证快速出发、组织出发、在救护总站补充救护值班人员、调度和召集系统、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报警。
  现场救助细则:包括救护站总指挥和救护人员的职责,救护小队的基本组成、策略和设备,在不同事故情况下领导现场救护的不同策略。
  训练细则:包括制定救护人员的培训计划、对救护人员的体能进行评估(根据捷克救护总站规定的标准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救护人员的处理规定。
  5.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的职责及考核标准
  救护培训中心的主要职责有:培训新的救护人员、保持救护人员和小队的专业技能;培训矿井救护站站长和副站长;培训矿井潜水员、矿井悬空作业人员、救护站机械师和领班。
  矿山救护人员体能级别划分为3类,即:职业救护人员、专业救护人员和机械师、技术人员、医生。
  捷克的救护培训有严格的标准,全部实行计算机监控。如果有不合格者,可以给1次补考机会。第2次通过测试者,就要退出现场救护队伍。
  矿工和救护队员若井下作业时间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就不能再从事井下作业,国家在政策上给予照顾,将其转换到其他岗位继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