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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的现状及思考

2007-04-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摘要:通过对陕西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的现状进行了数据分析,指出当前安全评估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安全评估 安全生产 煤矿 陕西
  
  安全评估是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和措施。通过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煤矿重大危险源,为重大安全隐患实施重点监控和整改提供科学的依据,对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安全评估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法制化的有益尝试,是对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方式的创新,同时,也为各级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监控和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明确了工作目标。
  
  1陕西省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陕西省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现状分析
  
  2003年3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后,陕西省于当年5月召开了全省第一次煤矿安全评估工作会议,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省煤矿建立安全评价制度的通知》,陕西煤监局发出了《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知》,陕西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随即全面展开,按照国家局对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借鉴其他省的做法并结合本省实际,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了陕西省煤矿安全评价标准,把煤矿安全程度划分为A类(安全矿井)、B类(基本安全矿井)、C类(安全较差的矿井)和D类(安全不合格的矿井)。截止去年年底,安全评估工作基本完成。
  
  从近两年评估的总体情况看,陕西省应参加评估的矿井是903处,而符合评估条件的矿井仅有800多处,另有25处待关闭矿井。
  
  以2003年实际评估的878处矿井为例:
  
  国有重点矿评估26处,评估为A类的6处,占23.1%,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5.5个百分点;评估为B类的17处,占26.9%,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0.7个百分点;评估为C类的2处,占7.7%,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5个百分点;评估为D类的1处,占3.8%,比全国平均水平高2.13个百分点;数据表明,评为A、B类的煤矿23处,占国有重点矿的88.5%。
  
  国有地方矿评估83处,评估为A类的3处,占3.6%,比全国平均水平低8.1个百分点;评估为B类的38处,占45.8%,比全国平均水平低7.66个百分点;评估为C类的35处,占42.2%,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6.7个百分点;评估为D类的7处,占8.4%,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个百分点;总之,评为A、B类的煤矿41处,占国有地方矿的49.4%。
  
  乡镇矿评估769处,评估为A类的21处,占2.7%,比全国平均水平低0.7个百分点;评估为B类的193处,占25.1%,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9个百分点;评估为C类的436处,占56.7%,比全国平均水平高22.28个百分点;评估为D类的119处,占15.5%,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52个百分点。评为A、B类的煤矿214处,占乡镇矿的27.8%。
  
  2004年,国有重点矿评估25处,评估为A类的12处,占48%;评估为B类的13处,占52%;没有C、D类的矿井;数据表明,评为A、B类的煤矿25处,全部在B类以上。
  
  国有地方矿评估69处,评估为A类的9处,占13%;评估为B类的40处,占58%;评估为C类的15处,占21.7%;评估为D类的5处,占7.2%;数据表明,评为A、B类的煤矿49处,占国有地方矿的71%。
  
  乡镇矿评估746处,评估为A类的19处,占2.5%;评估为B类的467处,占62.6%;评估为C类的203处,占27.2%;评估为D类的57处,占7.6%;数据表明,评为A、B类的煤矿486处,占乡镇矿的65.1%。
  
  总之,2003年,国有煤矿评为A、B类的煤矿64处,占国有矿的58.7%,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1.56个百分点(全国平均为70.26%);评估为C类的37处,占国有矿的33.9%;评估为D类的8处,占国有矿的7.3%。乡镇矿评为A、B类的煤矿214处,占乡镇矿的27.8%,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9.76个百分点(全国平均为47.56%);评估为C类的436处,占乡镇矿的56.7%;评估为D类的119处,占乡镇矿的15.5%。
  
  2004年,国有煤矿评为A、B类的煤矿21处,占国有矿的78.7%;评估为C类的15处,占国有矿的16%;评估为D类的5处,占国有矿的5.3%。乡镇矿评为A、B类的煤矿486处,占乡镇矿的65.1%;评估为C类的203处,占乡镇矿27.2%;评估为D类的57处,占乡镇矿7.6%。
  
  以上情况表明,2003年,陕西省A、B类矿井的数量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偏少,A、B类矿井数量不多,仅占评估矿井的31.7%,近一半矿井达不到安全条件以上。尤其是国有地方煤矿符合基本安全条件以上的矿井数还不到一半,而乡镇煤矿符合基本安全条件以上的矿井数仅占其27.8%。C类矿井数量所占比重大,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国有地方煤矿C类矿井数占42.2%;乡镇煤矿C类矿井数占56.7%,在全国26个省(区)市中,位于前四名之列。
  
  然而,经过进一步整改,2004年再次评估时,全省A、B类矿井的数量均占到同类矿井的65%以上,占评估矿井的71.3%,比上一年有大幅上升(2003年为31.7%);C、D类矿井数量所占同类矿井的比例也比上一年有大幅下降。其中,国有煤矿评为A、B类的煤矿占同类矿井的78.7%(2003年为58.7%);C类矿井数占同类矿井的16%(2003年为33.9%);D类矿井数占同类矿井的5.3%(2003年为7.3%)。乡镇矿评为A、B类的煤矿占同类矿井的65.1%(2003年为27.8%);C类煤矿占同类矿井的27.2%(2003年为56.7%);D类煤矿占同类矿井的7.6%(2003年为15.5%)。
  
  1.2陕西省煤矿安全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
  
  根据以上数据分析暴露出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总体水平还有待提高,各地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不平衡,安全基础比较薄弱,安全投入明显不足,安全设施的建设和完善还有待于加强和改进。尤其是在实施煤矿安全评估中,还存在着以下具体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2.1评估标准存在缺陷有待完善。
  
  制定评估标准时,因时间仓促,制定的标准从内容到形式上自身存在缺陷,急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标准中有的评价项目和内容应该是评估的必备条件,但标准中却按一般评价项目对待,有悖于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原则。例如,2004年发生“11.28”特别重大瓦斯事故的陕西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当年安全评估的结果是B类,按分类属于基本安全矿井,但是,事实证明,这样的结论是不真实客观的!
  
  1.2.2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结果缺乏可比性。
  
  评估依据的标准是各省自定的标准,评估标准不统一,造成评估结果的可比性差,结果令人质疑。
  
  1.2.3执行评估标准不严格。
  
  为了在年底完成全部矿井的评估任务,在评估过程中执行标准不严。有的评估单位及人员甚至对“四证”不全的矿井都进行评估;有的不按省上指定的评估标准执行,而是降低要求,放宽条件,另行自定评估标准在自己辖区搞评估,其结果是造成了本省内评估标准的混乱,评估结果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同样的矿井条件,却因采用的评估标准不同而导致结果的不一致,损坏了评估的严肃性,影响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
  
  1.2.4混淆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的联系与区别,造成思想混乱。
  
  国家局印发的《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由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经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大型煤炭企业、高等院校、科研、设计等有关单位开展评估。因此,煤矿安全评估的实施主体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评价的实施主体是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估的对象是合法的生产矿井,而安全评价则须根据《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安全评价是一种企业行为,实施安全评价须由煤矿企业申请,由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有法律效力,评价机构对其结果负法律责任。然而,安全评估结果如果由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承担,则提交的评估报告和结果须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定后,方可生效。
  
  1.2.5对矿井评估结果的动态管理不够。
  
  对某一矿井的安全评估是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的评估,其结果本身就带有时空性。评估时安全好的矿井,会因条件变化、管理放松使安全条件恶化、管理水平下降、安全程度滑坡;评估时安全差的矿井,也会因整改而使安全条件得到改善、管理水平提升、安全程度得到提高。因此,对评估结果的变化应适时跟踪、动态管理,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安全评估的实际意义,服务于安全监察。
  
  2改进评估工作的建议及措施
  
  2.1应把煤矿安全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作为安全生产的日常基础工作常抓不懈。
  
  通过开展煤矿安全评估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状况,实施安全监察才能有的放矢。
  
  2.2要立即着手制定统一标准和规范的《煤矿安全评估标准》。
  
  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省际间的评估结果就无可比性,煤矿安全评估就会走样,各行其是,失去安全评估应有的实际意义。《煤矿安全评估标准》应主要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为基础,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等其他规程、规范、标准加以制定,按照大中型煤矿和小型煤矿的井型规模分别制定评估标准,这样才能符合矿井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发挥煤矿安全评估的指导性作用。
  
  2.3国家局要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评估与煤矿安全评价的内涵、实质及区别和特点,理顺二者关系。
  
  应规范安全评估的行为,统一对煤矿“安全评估”和“安全评价”含义的认识,明确二者的确切含义,以便正确的理解和开展好煤矿安全评估和安全评价工作。
  
  2.4加强和完善对安全评估结果的动态监控管理。
  
  评估结果是在特定时间、空间和适用评估标准条件下得到的评估结论,应符合矿井生产的动态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适时作出调整。要加强对安全评估的监督检查,确保质量及结果的真实。结合安全专项整治,将评估结果不定期的通报当地政府同时公告社会,接受监督。
  
  2.5要把煤矿安全评估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结合起来。
  
  通过安全评估促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相反,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建设不仅促使煤矿安全程度的提高,还为煤矿安全评估提供了条件和基础。
  
  2.6要把煤矿安全评估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结合起来。
  
  通过安全评估,摸清矿井的安全情况,找准安全管理的重点和安全监察的难点,从源头把好安全准入,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提供有效地手段,进一步促进煤矿完善、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