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煤矿安全规程》存在缺陷的技术性探讨。
【关键词】问题探讨修改建议
提起煤矿安全,无论煤炭行业内部还是外界,很多人将矛头完全对准管理问题,然而2003年5月13日,安徽芦岭煤矿瓦斯爆炸事件,为各煤矿敲响了安全警钟,可是接卜来8大内,辽阳、山西和云南又接连发生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30多人。没有理由认为,芦岭矿难发生后,其他各矿未加强管理,未重视通风,或者未进行安检。如果小煤窑可能安全检查不合格,那么检查合格的国有大中型煤矿也发生事故,其中可能另有原因。除了管理,我国煤矿从技术上是否达到了安全要求呢?
有资料显示,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煤矿发生的各种事故中,近50%以上是由电气设备引起的,井下火灾事故70%以上是由电气引起的。因此,采取各种措施减少井卜电气事故隐患对煤矿安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如煤矿井卜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值限制在多大,这关系着煤矿安全,但不同的规范标准却有不同的规定值。如果对此不引起重视,虽然满足某些规程的规定却由此引发电气事故,但不清楚事故原因,继续重复错误,那将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生命则产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是谁都不愿看到的。就此,笔者进行了技术上的探讨。
1.问题的产生
在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安规》)第457条规定“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但在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以下简称《矿电规》)(GB50070- 94)第2.0.10条却有不一样的规定,
“矿井6kV-lOkV电网,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小于或等于10A,宜采用电源中性点不接地方式;大于10A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
2.进行的探讨
由于《安规》和《矿电规》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值,究意该执行哪一个,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而来确定:
首先,以标准的地位来决定。依据这两部规范标准的地位,《安规》是行业标准,而《矿电规》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当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发生矛盾时,应以国家标准为准。那么,从这一点上,应执行《矿电规》的规定。
其次,从相关的时间上判断。2001年《安规》是与1992年版的《煤矿安全规程》相一致的;而《矿电规》在此条是这样附注:“限值和措施,也可按现行的有关行业规定执行。”条文说明专门解释,在1994年编《矿电规》时,由于当时各行业正执行的规程规定与《矿电规》条文的规定尚有差异,为避免在执行中出现不统一情况,特加附注说明,即当时允许按各行业正执行的规程规定确定其电流限值和采取限值措施。那么可以理解从1994年以后修订的各行业规程的此类规定应按《矿电规》执行,如果1992年的《安规》因颁布时间早于《矿电规》的规定有差异的话,而《安规》于2001年进行修订后.却还与《矿电规》的规定不一致,那就太不应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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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从有关资料的内容来决定。因2001年《安规》这一规定与1992年版的《安规》是相一致的,而在由原能源部编写的《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执行说明)对该条这样解释的,即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超过20A以上时,地而供电变压器才可以采用经消弧线圈接地的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或其他措施,以减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
《矿电规》第2.0.10条的条文说明则明确该条的理由卞要来自于国内外有关科研成果和国内外现行规程、规定。该规范中有关论证根据摘录分述如下:
2.1试验研究和运行经验数据
( 1)《电缆网路单相接地电弧电流不自熄下限试验研究》报告的结论是,电弧接地不自熄电流的h限值:全塑电缆25 A;油浸纸绝缘电缆15 A;交联电缆10A。以安全计应取其中最小值l0A。
(2)华北、湖北电力试验研究所1992年试验研究的成果表明,6kV—l0kV架空配电线路,当电容电流在16A及以上时,不能自灭弧;电容电流小于10A时,几乎全能自灭。而湖北省6kV—l0kV配电网运行经验与上述试验研究结果相同。
(3)开滦矿务局赵各庄矿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单相接地电容电流达18A左右,井下高压电缆发生着火事故次数显著增多。鸡西矿务局正阳煤矿实测6kV,电网电容电流为16A,曾发生多起多重接地事故。
(4)中国矿业大学《矿井6kV电网单相接地电流及限制方案制定》一文指出,实验研究和仿真结果表明,当单相接地电弧电流小于10A时,电弧可自熄。
2.2国内外标准、规程的相关规定
(1)《苏联电气装置安装法规》(1985年版)规定,3kV~20kV架空线路电网和所有35kV电网,当接地电容电流大于10A时,需要进行补偿;
(2)德国矿业电气规程规定,接地故障电流大于10A时,必须装设自动跟踪补偿灭弧装置,把接地剩余电流限制在10A以内;
(3)罗马尼亚国家电气规程规定,接地电容电流大于10A时,应采用连续可调式消弧装置,该国为我国山西省霍州矿务局设计并投入运行的设备也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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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国电气标准规定,为了减少单相接地故障对设备的损坏程度,单相接地电流应限值在不大于10~15A;
(5)英国电气规程规定,由于电弧接地常引起电缆故障,并常常引起电气灾害,为此限制接地故障电流≤15A;
(6)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及设计技术规程》规定,60kV及以下电网,故障点的残余电流不得超过10A。
由上可知,国内外的国家标准、规程均把中压电网的接地故障电流补偿限值规定在10~15A,而随着交联电缆在煤矿的大量使用,《矿电规》规定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大于10A时,采取措施进行限制是可以理解的。
综上所述,关于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的限值,《安规》应按《矿电规》的规定执行。由于目前全国很多煤矿执行的规程是《安规》,对《矿电规》的规定并不了解,甚至闻所未闻,这样可能因接地电容电流限值虽符合《安规》的规定,但仍偏大而造成电气事故灾害的隐患并未消除,对煤矿安全将是非常危险的。作为技术人员,笔者强烈建议,立即紧急通知执行《矿电规》的规定,同时对《安规》的相关规定做修改,尽快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此外,根据情况分析,2002年8月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了,2002年5月23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境内一个体小煤窑加城煤矿,因为电缆着火,引起棚子着火,造成17名矿工窒息死亡的事故,其原因很可能就是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流过大造成的。
需要注意的是: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2005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关于此条仍然采用2001年版的规定,没有进行修改。
参考文献
袁庆国.谈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中国煤炭,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