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的安全健康发展,必须实施“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三步走战略,依法关闭非法矿,查处违法矿,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结构、布局不合理的矿,并通过整治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变煤矿过多、过乱、过散的状况。
实施整顿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湖南煤矿多规模小、灾害重、安全基础差,百万吨死亡率是全国平均值的3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整顿关闭要求,坚决关闭淘汰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高一批,减少煤矿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矿井本质安全水平。
按照湖南省政府提出“落实国家政策,结合湖南实际;考虑国计民生,立足长治久安,加大整顿力度,加快产业升级”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原则,和“一揽子”解决全省煤矿整顿关闭问题的总体方案,拟将“十一五”后三年关闭的煤矿提前到2007年底全部关闭,使煤矿总数在1120处以内。要重点关闭5类煤矿:不执行煤矿监管监察指令,擅自违法组织生产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年生产能力3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也要列入重点关闭对象);严重威胁国有和相邻煤矿生产安全、严重超深越界开采或超深越界开采屡禁不止拒不退界的;矿区范围内煤炭资源枯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的。
搞好整合技改,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
要充分发挥国有大矿管理、技术、人才、信誉优势,鼓励国有大矿整合煤矿,并以整合技改促进煤矿企业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
要搞好系统改造。保留下来的矿井,其开拓、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和供电系统,必须按照煤矿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改造。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优化矿井开拓、提升、排水系统;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和电机;开采深度50米以上的矿井必须有人车,以改善作业环境,减轻工人劳动强度。
要抓好瓦斯治理。所有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按“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实现企业内部或县域联网;必须建立和完善瓦斯抽放系统,坚持“先抽后采”,并逐步变“抽放”为“抽采”;必须建立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采用能形成负压通风的正规采煤方法;严禁采用巷道式和前进式开采。不达以上要求的坚决关闭。
要抓好支护改革。2006年,湖南煤矿顶板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45%。必须严格加强顶板管理,要改革支护和采煤方法,逐步实现采掘工作面支护材料金属化、锚喷化;淘汰巷道式、高落式等落后的非正规采煤方法和工艺。要掌握矿压和顶板活动规律,严禁空顶作业。
推进管理强矿,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层层落实煤矿安全责任。要强化监管监察,促进煤矿企业抓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并积极培育和发展面向煤矿的技术服务体系,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要深入开展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要坚决淘汰非正规开采方法、强制推行壁式开采;积极推广采煤工作面金属液压支护,2008年底前淘汰木支护,推广井巷锚喷支护。
要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各类煤要按规定提取的10元安全费用,全部用于瓦斯集中整治和安全投入;吨煤提取10.5元的煤矿维简费、省属煤矿政策性补贴资金的30%用于安全专项投入。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同时到位。
要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建立入井人员管理系统,严禁以包代管和层层转包;要与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要认真落实全员安全培训。今后,新申领矿长资格证的煤矿矿长和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及技术负责人,必须达到煤矿安全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要求,现有持证人员最迟必须在2009年底前达到规定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