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据有关数据统计,中国煤矿每百万吨死亡率约为3.96,而美国煤矿每百万吨死亡率仅为0.039,印度是0.42,俄罗斯是0.34,南非是0.13,中等发达国家平均每百万吨死亡率一般为0.4左右,中国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和每百万吨原煤死亡人数双双高居世界首位。2005年我国煤矿事故共发生3341起,死亡5986人,煤矿事故在国家屡次严厉整顿下依然得不到遏制,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面对多发的煤矿事故,人们从不同的博弈角度探究其原因。李豪峰和高鹤利用博弈模型从中国煤矿安全规制体制弊端的视角进行了分析[1]。王绍光从被规制者和规制者两个方面分析了中国煤矿安全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2]。孙洪志等从政府与小煤矿博弈的角度分析煤矿事故多发的原因,认为事故原因更多的在于政府执法者与小煤矿行为策略博弈[3]。曾胜从煤矿主与监督机构之间博弈的角度分析煤矿事故多发的原因,认为事故是煤矿主与监督机构长期博弈的结果[4]。上述博弈分析仅就我国煤矿规制链条中的局部环节展开。事实上,在我国煤矿事故背后牵涉着一条更长的规制链条,至少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煤矿企业、矿工等主体,各个博弈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各主体之间的博弈必将影响煤矿安全政策的最终效果。因此,任何局部环节的博弈分析还不能系统准确地解释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必须从我国整个煤矿安全规制链条出发寻求合适的治理之路。
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系统解释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的内在原因。基于我国煤矿安全路径遵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煤矿企业→矿工”的逻辑框架而突出行为主体选择性,本文对煤矿安全问题的考察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煤矿企业、矿工四个利益主体为对象,通过建立在各主体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博弈分析来实现,因此,本文构造了三组博弈模型,即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博弈分析开始,再到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的进一步博弈分析,最后分析煤矿企业与矿工之间的博弈,来刻画我国煤矿安全规制问题的复杂性与系统性,解释煤矿事故发生的内在机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煤矿安全博弈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博弈论不仅在经济研究与经济政策选择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在政府行为及公共政策的制定方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体制改革以前,中央政府掌握所有权力,地方政府必须完全服从中央政府制定的所有政策,自然不会产生与之进行博弈的想法。但在体制改革之后,中央政府为了发展市场经济而进行了一些权力下放,地方政府有了更多的自主权[3]。为了其自身利益和发展,地方政府开始在许多方面与中央政府进行博弈。降低煤矿企业的事故发生率也在其博弈范围之内。
中央政府为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率,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中央政府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制订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对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如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中央政府为防止煤矿企业假整顿真生产,要求地方政府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对其进行监督。从上面的政策实践可以看出,中央政府的目的很明确,要治理安全水平不达标的煤矿生产企业,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率,如果地方政府真正积极配合,煤矿事故的发生率不会一直居高不下。之所以这种现象能够发生是因为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地方政府拥有信息优势,处于代理人的地位,而中央政府则处于委托人的地位,拥有信息弱势。信息不对称意味着理性代理人可以利用信息优势谋取自身利益并且发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目标,中央政府必定会通过各种宏观、微观的经济与政治手段来对相关的组织施加影响并规范其行为。毋庸置疑,中央政府出台的各项规程、政策的动机是最大可能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率,但地方政府的动机则不尽然,地方政府的确会考虑中央政府下达的政策,但更多的会考虑其自身利益。以下用博弈方法对两者行为进行分析。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博弈中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分别代表了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中央政府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则需使所涉及政策的成本最小化。每一起煤矿事故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中央政府所要支付的成本,因此,中央政府为达到最大程度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率这一目标而制定出相应的政策;地方政府作为政策的执行者会通过各种途径来获取相关信息,如中央政府的惩罚强度、监督力度等,并在综合考虑各变量之后采取对其自身发展最有利的行动[4-5]。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模型探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这种不完全信息博弈的具体情况。
为分析方便,假定中央政府只与1个地方政府进行博弈。令U?c为中央政府的效用,U?l
为地方政府的效用,煤矿事故的发生率会直接影响到中央政府的收益,这里的收益是广义的,不仅包括财政收入,还包括人民对中央政府的信任、社会对其的评价等方面。为分析方便,暂不考虑其它变量,只考虑有形收入这一变量。设中央政府的收入函数为G是指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i是指煤矿事故发生的概率。一般而言,煤矿事故发生率增大,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会有所增加,即是i函数。中央政府的最大化效用函数可表示为:是中央政府所需支付的总成本,是指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所发生的成本,即随着w?1的增大,会增加;f(i)是指煤矿事故的发生使中央政府发生的损失,即煤矿事故发生率增加会使损失f(i)增加。同样,地方政府作为理性人,在博弈中也会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它的最大化效用函数可表示为:为地方政府收入函数,w?2为地方政府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力度,并且w?2是w?1的函数,即地方政府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力度与中央政府的监督力度有直接的关系,如果中央政府的监督力度或处罚力度加大,必然会使地方政府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力度增强。是地方政府所发生的总成本,其中r(w?1)是由于中央政府的监督力度而使其发生的额外监督成本或者说是由于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不够被中央政府发现而对其进行处罚所发生的成本,可视为一种间接成本;h(w?2)是地方政府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所发生的成本,即随着监督力度的加大监督成本会随之增加,是地方政府所发生的直接成本。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效用)最大化,必然会存在一组均衡值,求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均衡关系:
即中央政府的监督力度与煤矿事故发生率之间存在一组最优值,中央政府的监督力度与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之间存在一组最优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实现最大化效用的必要条件是同时取到两组最优值,而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中央煤矿安全规制部门疲于奔命,地方政府事故压力较大,显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没有达到自身效用最大化。这就表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之间、中央政府监督力度与煤矿事故发生率之间两组相关变量都偏离了理论上的最优值,处于一种配置失当的状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中国煤矿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
三、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之间的博弈
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是博弈链条中的中间层次,有利于探究煤矿事故发生的政府原因。一般而言,地方政府的行为路径与其管辖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有直接的关系。当人们认识到需要由地方政府采取行动对所谓的“市场失灵”进行补救时,往往倾向于将“失灵的市场”与“理想的政府”相匹配,即经常把地方政府设想为没有偏差、没有自己特殊利益的社会机构,认为其有足够的能力掌握充分的信息,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事实上,地方政府在处理与之相关事件时,会由于其自身缺陷而出现偏差。而且,地方政府往往涉及不同利益集团,其决策不可能完全大公无私,在执行中央政策时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与管辖的地方企业有更多的特殊关系[6-7]。为充分了解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之间这种既密切又微妙的关系,需从博弈角度出发对二者行为进行分析。
假定博弈中只有一个地方政府与一家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在此博弈中有两种选择: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进行监督或者不进行监督。煤矿企业自身又存在两种选择:对地方政府进行寻租以期继续留在此行业中并获得收益,或者选择不进行寻租而承担其本应承担的安全投入费用以及罚款。煤矿企业进行寻租会发生成本,地方政府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也需要成本。设π为地方政府不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所需承担的一切成本,这其中包括中央政府对其的惩罚及其自身政绩减少等方面。π?1为煤矿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所能获得的正常得益。π?2为煤矿企业本应进行的安全投入,如果煤矿企业对地方政府进行寻租,则无论地方政府采取哪种策略,煤矿企业均不会有此项支出,即为其得益。C为地方政府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所发生的成本。F为煤矿企业对地方政府进行寻租而发生的成本。f为地方政府选择监督策略时煤矿企业所受到处罚(当煤矿企业选择寻租策略而地方政府选择监督策略时,地方政府迫于中央政府的压力仍会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f),但此时对于煤矿企业而言还会有π?2的得益)。一般情况下,π?2会大于f与F之和,否则煤矿企业也不会选择对地方政府进行寻租。假设π?2>f+F,在此条件下,不存在纯战略的纳什均衡。现分析求解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
设地方政府对于煤矿企业进行监督的概率为p,则不进行监督的概率为1-p;煤矿企业对地方政府进行寻租的概率为q,则不进行寻租的概率为1-q。现对煤矿企业所作的不同选
择期望收益进行分析:
煤矿生产企业的最优选择是进行寻租;如果地方政府监督的概率小于Fπ?2-f,则煤矿生产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寻租;如果地方政府监督的概率等于,则煤矿生产企业随机的选择进行寻租或者不寻租。
若q值是给定的,地方政府选择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p=1)和不进行监督(p=0)时,期望收益分别为:E?G
即如果煤矿企业寻租的概率小于C-πf,地方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督煤矿企业;如果煤矿企业寻租的概率大于C-πf,地方政府此时的最优选择策略是监督煤矿企业;如果煤矿企业寻租的概率等于C-πf,则地方政府随机的选择监督或不监督煤矿企业。
因此,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是:即地方政府的煤矿监督机构以Fπ?2-f的概率选择监督,而不达标的煤矿企业以C-πf的概率选择进行寻租[5]。地方政府在博弈中的纳什均衡值与煤矿企业的寻租成本、地方政府对煤矿企业的处罚金额以及煤矿企业在正常安全投入下所能获得的收益π?2有直接的关系:在(π?2-f)一定的条件下,如果p?*越大,F就会增大,即如果地方政府监督的概率增大,则意味着其监督力度增大,而随着监督力度增大必然使安全投入不达标的煤矿生产企业为了继续生产而加大其对政府的寻租额;如果F值与π?2值给定,f会随着p?*的增大而增大,即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增强会使得其对煤矿企业的罚金增加。煤矿企业在博弈中的纳什均衡值与地方政府的监督成本C、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处罚额f以及煤矿企业本应进行的安全投资额π?2有直接的关系:在(C-π)一定的条件下,q?*的值会随着f值的增大而减小,即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处罚金额与煤矿企业进行寻租概率是成反方向变化的;如果给定f值和π值,则q?*与C的变化方向相同,这是因为地方政府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投入越大,监督力度就越大,煤矿企业为了得到相对较多的得益就会更多选择对地方政府进行寻租;反之,如果地方政府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投入较小,监督力度减小,煤矿企业对地方政府进行寻租的概率就不会很高[8-9]。
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由于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关系复杂,加之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影响,导致地方财政收入直接与煤矿企业经济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之间利益一体化倾向十分严重。煤矿企业的寻租率远高于均衡值q?*,相应的是,地方政府对煤矿企业有效监督的概率小于原均衡概率p?*,最终导致煤矿事故发生概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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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煤矿企业与矿工之间的博弈
煤矿企业与矿工之间的博弈分析是博弈链条中的最直接层次,通过此组博弈分析能看到煤矿事故发生的企业原因。煤矿企业的基本选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使安全投入达标;另一类是使安全投入不达标。煤矿企业若要使生产安全达标,必须在安全设施上进行较多投入,从而会使企业得益相应减少,反之会相应的增多。矿工的选择也有两种:即选择离开或者是不离开其工作的煤矿企业。在煤矿企业与矿工的博弈中,假设双方的信息是充分对称的。在此分析中,对于安全达标的煤矿企业而言,即使矿工选择离开也不会影响其自身得益,因为有很多的矿工愿意加入安全达标的煤矿企业,煤矿企业不会发生寻找矿工的成本,即其得益变化为0;而对于安全生产不达标的煤矿企业而言,如果矿工选择离开必会使其得益减少(在此设得益值为-d,(d>0),由于信息充分对称,多数矿工不愿留在安全不达标的煤矿企业,
煤矿企业需要支付搜寻成本;同时,由于劳动力一时短缺而使其原有产量降低进而使其得益减少)。若矿工选择不离开安全不达标的煤矿企业,则其得益会有所增加,设其得益增加额为c,(c>0)。设d=mc,一般而言,d值会远大于c值,故可假设m>1,即矿工离开安
全不达标的煤矿企业的损失额会大于矿工留在安全不达标企业的得益值。对于矿工而言,他的得益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有形的得益即为工资;另一方面是无形得益即生命安全的保障,这要比有形得益大得多。如果矿工选择离开安全达标的煤矿生产企业,则他的得益(损
失)很大(在此设得益值为-a,(a>0)),即损失了本应得到的工资收入,同时损失了本应可得到的无形收益);若在安全达标的煤矿企业工作,则两方面得益均会获得(基于上面假设可知其得益为a)。若矿工选择在安全生产不达标的煤矿企业工作,他的得益为其有形的工资收入与无形得益(损失)之和(设得益为-b,(b>0)),因为与安全风险相比,其有形收入较小),设a=nb,基于上述分析可假设n的取值范围为12
由煤矿企业与矿工之间的博弈矩阵可知,这是一组混合博弈,设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投资的概率为p,则不进行安全投资的概率为1-p;矿工选择离开概率为q,则选择不离开的概率为1-q。现对煤矿企业所作的不同选择的期望收益进行分析:
若q值是给定的,煤矿企业选择其安全生产达标(p=1)和安全生产不达标(p=0)时期望收益分别为:E?e(1,q)=0;E?e(0,q)=-(d+c)q+c,解E?e(1,q)=E?e(0,q),可得q?*=cc+d。如果矿工离开的概率小于cc+d,煤矿企业最优选择是进行安全投入,使安全生产水平达标;如果矿工离开的概率大于cc+d,则煤矿企业最优选择是不进行安全投入;如果矿工离开的概率等于cc+d,则煤矿企业随机的选择进行安全投入或不进行安全投入。
若给定p值,矿工选择离开(q=1)和选择不离开(q=0)时期望收益分别为:E?w(p,1)=-(a+b)p+b;E?w(p,0)=(a+b)p-b。解E?w(p,1)=E?w(p,0),可得p?*=ba+b,即如果煤矿生产企业安全达标的概率小于ba+b,矿工的最优选择是离开;如果煤矿企业安全达标概率大于ba+b,矿工的最优选择是不离开;如果煤矿企业安全达标的概率等于ba+b,矿工的随机选择为离开或者不离开。
因此,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是:p?*=ba+b,q?*=cc+d,即煤矿企业以ba+b的概率选择进行安全生产投资,而矿工以cc+d的概率选择离开。如前分析,由于m>n,则矿工选择离开的概率小于煤矿企业选择进行安全生产投资的概率,这必然会导致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投入的积极性减小,从而导致煤矿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大。
五、降低我国煤矿事故发生率的政策思路
以上只是对我国煤矿规制博弈模型进行的理论分析,还有一些博弈条件未能考虑,现实生活还会更加复杂些。但通过对以上三组博弈模型的分析,仍然可以得到以下几点政策启示:
1加大中央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规制的力度,同时调整现行煤矿财税政策,着力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分享问题,从外在和内在两方面促使地方政府能够真正落实中央政府所规定的煤矿安全政策
目前我国中央政府的监督力度与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从理论上分析还未达到最优值,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中央与地方二者之间的利益存在分歧。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最大化利益均衡之所以被打破,是因为地方政府能够在其单独行动的范围内选择自身利益最大的策略,从而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中央政府所设立的各项煤矿安全政策。为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率,除中央政府加强对地方政府监督力度和处罚力度外,还应设立一些行之有效的激励措施,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一致性增强。(1)改革我国的矿产资源使用制度。科斯第二定理说明,如果交易费用大于零,不同的产权界定将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我国矿藏的所有权虽然属于国家,但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国家将矿藏所有权以法律形式分配给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作为国家代理人全权掌握着矿藏的配置。但是,这种政府的目标函数是复杂的,产权界定可能导致寻租和地方保护主义,从而使地方煤矿安全规制流于形式。推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资源进行公开拍卖,有利于创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规制环境,削弱地方政府寻租可能,进而促进地方政府更好地落实煤矿安全规制政策。(2)改革现行煤矿财税制度能够改善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之间的激励相容。资源税和增值税中划分地方的部分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也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进行相关博弈的经济起因。通过煤矿财税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解决政府间利益分享问题,推动煤矿安全规制新机制的形成。
2打破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怪圈,重塑独立性的煤矿安全规制新机制,改善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激励
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不够必然导致煤矿企业减少本应进行的安全生产投入,获取更多的利润。随着利润额的增大,其对地方政府进行寻租的能力会越来越强,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解决这一问题除应增加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外,还可以从另外三方面入手进行考虑:(1)加强独立性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制,保证规制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减少地方政府、煤矿安全规制机构和人员与煤矿业主利益的分享和勾结,从制度上治理国家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这样才有可能同时治理双重失灵,即通过政府政策减少市场失灵,同时通过政府改革减少政策失灵,确保煤矿安全规制效果。(2)改变煤矿企业的税费结构,重新确定煤矿企业的收益与安全资金投入比例,使煤矿企业达到稳定的安全资金投入。一般来讲,煤矿企业仅获取正常利润,寻租能力就会随之减弱,地方政府在没有租金的引诱下,会更好行使其本应行使的职责,从而达到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率的目的。(3)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金制度是企业在办矿前按照一定标准预留资金并在办矿后的利润积累中计提安全费用进行专户存储。对于安全状态良好的煤矿,能按一定比例逐年返还基金;而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矿,可将基金直接用于安全故事救助。安全基金制度的建立,可以筹集较多资金用于防范煤矿安全风险,提高地方政府督管的约束力度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意识,从而预防或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3进一步加强矿工工会组织建设,提高矿工集体谈判力量,建立和完善我国矿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当社会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时,工资补偿对煤矿安全的调节机制将不再发挥作用。因为在既定工资水平下,无数剩余劳动力在等待就业,这迫使矿工对工资和安全水平的选择转变为对就业和失业的选择。在中国,劳动力无限供给导致工资调节风险机制失灵的情况尤其严重。我国农村现有劳动力4.85亿人,其中剩余劳动力越1.5亿人,他们通常缺少一技之长,不能向城市转移,结果成为矿工的主要来源,特别是对于乡镇煤矿。所以,安全规制就成为保障矿工安全的基本手段。除此之外,减少我国矿工的死亡率还应使矿工的博弈能力增强。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加强矿工工会的组织建设,提高矿工集体谈判的力量。从长远来讲更需要加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矿工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这相当于间接地帮助矿工维护了其自身利益,从而最终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率。
4加强社会各界对煤矿安全的监督,减少信息不对称和煤矿企业的信息租金,提高煤矿安全规制效率
政府可以运用建立举报制度等多种手段,对于非法生产、违法违规生产、隐瞒事故等行为的举报人员予以奖励,发挥社会和媒体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在强化企业内部约束的同时,实现多个主体对煤矿生产安全进行监督,减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煤矿安全规制的效率,促使约束机制由政府外部约束向企业内部约束转变,从而减少煤矿事故发生。
煤矿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问题,这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以及煤矿企业与矿工之间长期博弈的结果。如果只是某一方采取行动,面对的结果可能永远都会是居高不下的煤矿事故发生率,必须从多重视角来设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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