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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矿山生产安全科学化管理的建议

2009-08-3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搞好矿山生产安全科学化管理的建议矿山生产安全问题是一个大问题,大型企业可以派住安全监督员,众多的中小企业,不可能每一个企业都派监督员,那样成本太大,建议在全国矿山生产企业中开展矿山生产安全教育和竞赛活动,树立矿山生产干部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让安全生产的弦在广大矿山干部职工时刻紧绷着,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奖励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奖励制度,加大对举报人员的奖励措施,调动矿山生产领域广大职工参与矿山生产安全监督工作,加大对违法生产的矿山企业和个人的打击力度。

  国家要在有矿产生产的地区,特别是矿山大省,大县的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港口的出入站口、售票大厅、候车大厅、广场树立醒目的宣传牌,标明该省,县的矿山分布情况,开发情况,生产的企业名单,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年生产能力,标明生产企业的属性,是国企、民营、个体、联营、外商投资、合资,标明是中央企业,是省级企业,是县级企业,是乡镇企业,是村级企业,是个人企业,宣传牌上公布的企业名单必须是三证齐全的矿山企业,提示民工不要到宣传牌上名单以外的矿山企业打工,否则会有危险。

  矿产大省(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运用新科技手段,与电信部门联合,对进入本地区手机用户,发送本省(市)的矿山企业名单,提醒他们没有公布的名单,不是合法矿产生产企业,不要去名单以外的企业打工,否则会有危险,欢迎朋友们举报不法矿产企业,举报有奖的短信。

  国家要对矿山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大型企业、中型企业派员监督、监管,包括:井下通风情况、井下气体检测、瓦斯系数检测,透水、冒顶的检查、井下交通状况、电缆线的使用期限和定期更换制度、升井用的缆车缆绳的及时定期更换、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井下禁止吸烟、井下禁止睡觉、矿灯安全问题的检查制度,要在矿山生产企业中建立新型的监督网络,要投入资金装备矿山各种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仪器,要建立健全井下事故,矿工快速逃生、救助系统和机制。

  国家对矿山生产企业入口或大门的醒目处、更衣室、澡堂、职工食堂、职工宿舍等地张贴国家统一印制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法律,公布哪些属违法生产,哪些属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并公布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罚标准,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大型企业违规一次罚款一亿元至五亿元,中型企业违法生产一次处罚五千万元至二亿元,小型企业违法生产一次罚款一千万元至一亿元,对直接责任者,即负责人、安全监督员、生产工人,一次性罚款一千万元、五十万元、十万元,直至假究其法律责任。并对相关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矿山生产和管理工作。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没收个人一切非法所得和所有财产,并处罚金一亿元、五千万元、一千万元,终身不得从事矿山生产管理工作,对知情不报者,一次性罚款十万元。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公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有必要公布领导人的联系电话号码,对于举报企业违法生产、违法安全生产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五十万元,最高可以给予一百万元的奖励。让所有矿山生产企业的负责人领导者天天看到警示,时时刻刻的注意和重视安全生产,努力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让所有的矿山生产企业的职工都成为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员、安全员,进而搞好矿山生产安全。

  实行专业监督、企业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相结合,严把安全生产关,严把井下检查监督关。

  要加强矿山生产企业在职职工及上岗员工的培训,每一个工人都必须懂得安全生产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识别安全生产的隐患,排除安全生产的隐患,了解和清楚事故快速逃生办法,让广大矿山职工明明白白的工作,让广大矿山职工都来监管矿山安全,让广大矿山职工积极的参与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让广大矿山职工积极的举报违法生产和违法安全生产的行为,还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维护矿山职工的生命安全,进而搞好矿山安全生产,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要对矿山生产企业设立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根据企业生产规模,缴纳矿山安全生产保证金,保证金不得作为集资,不得作为罚款,不得挪作它用,当年企业没有发生问题的,保证金要返还企业,或转为下年。要严格保证金的管理。

  要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干部职工的教育工作,强化他们的责任性,对于参与矿山经营的领导者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矿山安全事故,处以一千万元至一亿元月的罚款。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行政责任。

  要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要加大对违法开采的打击力度,对违法开采的依法查处,封井,没收一切设备,没收一切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一亿元,追究刑事责任。

  要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无事故年活动’,真正把矿山安全生产铭记在每一个矿山企业管理者和每一个矿山职工的心中,把安全生产落实在工作中和行动上。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再做好。

  矿山企业不得超能力生产。

  国家要转变对矿山安全事故问题的处理方法,矿山出了安全生产事故,谁出事故,谁停业、谁整顿、谁关闭,其它企业,不能停业,要照样生产,避免因全行业、大面积的停产整顿造成的资源(煤炭)紧张,也造成没有停产的全力生产,而忽视安全生产,要避免整顿后企业为了挽回停产造成的损失,全力生产,疲劳生产,忽视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事故的再次发生,不得不再次停产整顿,这种恶性循环的局面,这不仅影响了矿山企业的生产,影响了矿山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影响国家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工作。我们要抱着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的态度,科学的正确的处理矿山安全事故。

  要提高矿山事故死伤者的赔偿金,由原来的每人赔偿二十万元,提高到每人三十万元,最高赔偿五十万元。

  要加强对矿山生产的上游产品的质量的检测工作,特别是矿山安全产品的质量检查鉴定,坚决堵住不安全产品进入矿山企业,追究生产企业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分别处以一千万元一百万元的罚款,违法进货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并处罚金五百万元,确保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

  制定这样的管理和处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生命,爱护矿山开采和管理者,爱护矿山企业干部和职工,是为了让大家加倍的注意安全生产,时时刻刻都注意和重视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好。

  推行这些一系列的强硬措施的目的,就是要矿山生产企业的领导干部、职工群众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强化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强化他们生命责任感、让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和质量就是矿山企业发展的根本、为了矿工的生命安全为了矿山的发展、我安全生产,我生产安全,我做好安全生产,我同不安全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我们决不作不安全生产的事。这些要作为矿山生产企业、职工的语录和企业文化,成为企业和职工永远的行动。

  矿山生产安全是一个重大问题,它牵扯到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完善和制定问题,所以向有关的国家机关一并发送了这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