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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下井”不是对策的对策

2010-08-02   来源:河北工人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强调,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审计机关要完善整改跟踪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企业要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见7月8日新华社、《人民日报》)

    笔者认为,“捆绑下井”就是“捆绑安全”和“捆绑生命”,虽有不成功便成仁之嫌疑,但绝不是为了求得共死共亡,也不是赌局,这不单是矿难频发后无奈的保险栓,更是对企业或管理部门最好的提前问责制,固然不是对策的对策,但至少是目前矿难频发的惟一对策。总理国令之“捆绑下井”不仅是矿工的救命草,更是矿工的“免死牌”。

    矿难是近几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中一个不和谐的音符。不断地刺激着我们的中枢神经,不断地打破着我们的平静生活……

    当面对接二连三的重特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我们由悲痛到关注,再由震惊到麻木。

    每当矿难发生后,老百姓在悲愤之余,都希望“如果矿区领导同矿工下井作业,他们还敢对安全问题掉以轻心吗?”如今老百姓的愿望还真变成了现实,矿领导带班与矿工同时下井、升井已成为总理国令,我为总理如此之国令鼓与呼。

    总理下达的“捆绑下井”之国令如同一剂救命针。一针先预防注入煤矿企业法人与相关管理部门,一针再预防注入矿区安全生产部门这根“安全弦”,一针接着预防注入矿区全员矿工紧绷自身的安全绳。

    过去,不是没有法规,只是形同虚设;过去,不是没有管理部门,只是形同陌路;过去,不是不讲安全,只是有令不行,导致矿难悲剧接连不断。

    从法律角度上分析,国家在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真不够完善,涉及面还不够宽广、不够细致,导致矿区相关安全措施、设施、规章非常欠缺。然而,即使现有的规章制度,又有多少得以实施,不得而知;又有多少在按规章作业,不得而知;每当矿难发生后,首先想到的是隐瞒死亡数字、拒报事故真相、想花钱消灾了事,免得承担也不愿承担社会责任和失职责任。这就是当前矿区和矿难后的可悲之处!

    总理国令要求矿区领导与矿工“捆绑下井”,可谓“对症下药”。过去,有的矿区领导一般将矿工的生命安全当儿戏,一心向钱看,只要成绩不要生命。

    “捆绑下井”直接将矿区领导的生命与矿工捆绑。这时候,看你领导还想不想安全对策、还主不主动做好矿区作业安全设备?!同时,管理部门更要防“假领导”下井、“真领导”不下井等现象。

  客观地讲,煤矿业不仅是一个高危险行业,更是一个高投入行业。有传言,如果矿区将全部安全设施都配备齐全了,其投入远远多于产出。至于这是不是事实,还得审计部门和相关权威专家论证后才能有准确的答案。但不管怎么说,矿区安全不得有一点儿麻痹或半点儿松懈。

    诚然,任何国家都无法绝对避免矿难的发生。我国相对而言,矿区不仅机械化程度低,而且其安全技术与装备水平也不高,更要命的是矿区员工普遍素质不高,我国地质环境恶劣,同时,还免不了违法开采、违章操作、监管不力等怪象。故矿难相对于我国来说,无法回避,频繁发生当属正常。破解已属频繁的矿难唯有从安全技术和安全设施上花大本钱与下大投入。

    话又说回来,矿区领导带班与矿工同时下井、升井这也只能算作一项制度,从根本上并无法解决实际问题。要想解决实际问题,领导的安全责任心、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矿区的安全技术和安全设施必须达标、矿区的安全隐患应即时排除、矿区人员的健康与生命保障必须健全和完善。这一切的一切只有落实到位,“捆绑下井”才能体现出真正的价值和意义。

    “捆绑下井”不是赌局,不是赌生命。矿区领导下井身临其境,不是与矿工求共死共亡。而是从一种制度的高度来强令矿区、矿区法人和领导们重视矿区安全生产与安全管理,视矿区安全如同生命。

    面对“捆绑下井”,其他行业也不必“幸灾乐祸”。其实,国外早有领导与矿工“捆绑下井”的先例,这是基于问责制的一种考验。从另一个角度看,矿区领导下井还是有益处的,有部分领导本身就有矿区从业的丰富工作经验,有了他们的指导,矿井下将更安全、更正规地作业。当然,更要避免在安全问题上“外行领导内行”的不良现象,如果是外行领导,要么不下井,即使下井也得剥夺其指挥权,以免酿成大错,否则,到时候,不仅没有帮忙,而是帮倒忙。

    总理“捆绑下井”国令,这是对矿工生命的尊重,这是对矿工生命尊严的尊重。

    安全重于泰山,生命重于泰山,责任重于泰山。

    总理“捆绑下井”国令,能否承载万民之生命,能否禁止矿难之灾难,能否责成管理之命脉,百姓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