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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机械伤害事故

2008-08-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7年1月11日上午8时许,某石油局试油测试公司试油一队二班在乾安地区黑51—1井执行起压裂管柱施工任务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亡人事故。

  一、事故经过

  黑51-1井,位于吉林省乾安县前情子井村东南1.76千米,试油测试公司试油一队于2006年11月20日搬到该井,2007年1月10日对该井第3层青3段16号层实施压裂,2007年1月11日早7时,试油一队二班开始做起压裂管柱施工准备工作,约7时30分开始施工,当班人员有司钻(班长)邢某、副班长(一岗)宋某、一岗王某、二岗史某、三岗李某。 8时许,当班人员王某、宋某和史某三人把第一根管柱提出井口后用液压钳卸扣不能卸开,改用36“管钳子卸扣仍不能卸开,李某说用锚头绳试试,随即到库房取来一根棕绳作锚头绳,班长邢某提出疑问说“能行吗”?李某说“试试”,于是用锚头绳试卸油管扣。 王某将锚头绳一端系在管钳上,锚头绳另一端由李某往通井机锚头轮处缠,缠绕过程中由于棕绳起摞,李某用左手欲将其分开,这时手套和手被绞在绳子里,由于锚头轮随滚筒转动,瞬间将李某甩起,司钻邢某紧急用气刹车将滚筒刹住,李某因被甩起后磕到通井机履带板上造成左臂、双腿及脑部重伤。现场人员立即将李某送往乾安县医院进行抢救,8时30分到达吉林省乾安县医院,经过近30分钟抢救无效,于9时左右脑疝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李某使用锚头绳卸油管螺纹,违反了中油行业标准SY/T5587.5-2004《常规修井作业规程第5部分:井下作业井筒准备》的第5.4条“不应用锚头绳卸油管螺纹”之规定,属违章作业,是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施工作业中对岗位工人的安全监护不到位。参与施工人员不能有效制止违章作业,尤其是班长邢某作为司钻不但没有及时制止李某的违章行为,反而配合作业,造成事故发生。

  2、试油一队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严。队长对本队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严,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岗位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冒险蛮干。在起管施工中,队干部在用液压钳和管钳卸不动扣的情况下,没有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也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告,导致由于个人违章而发生事故。

  3、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到位,“三违”现象和习惯性违章没有得到杜绝。试油测试公司在1999年后,就制定了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令禁止使用锚头绳作业。2004年,根据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587.5-2004《常规修井作业规程第5部分:井下作业井筒准备》的有关规定,下发了有关的作业文件,对严禁使用锚头绳问题进行了重申,但试油队岗位工人无视上级有关规定,有章不循,造成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