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涟源市三甲乡阳硐煤矿“12•29”运输事故

2009-12-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概况

  ⒈事故单位:涟源市三甲乡阳硐煤矿。

  ⒉企业性质:乡镇企业。

  ⒊事故时间:12月29日20时。

  ⒋事故地点:风井(原阳硐二煤矿主井)井底之上20m处。

  ⒌事故类别:运输。

  ⒍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⒎直接经济损失:30.9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煤矿概况

  阳硐煤矿位于涟源市三甲乡硐岩村境内,属乡镇企业,股分制承包经营。矿井所处井田地质单元为金竹山矿区托山井田,开采测水组第2、3、5煤层。矿区距涟源市城区东北约4Km,1808线、207国道贯穿南北,矿井有筒易公路与之相联,交通运输比较方便。

  矿井最低开采标高为+53m,现开采标高为+108m。

  矿井现有职工80人,其中井下职工58人。采用三班作业(早、中、晚班),每班八小时工作制。

  ㈡矿井基本情况

  阳硐煤矿于1976年建井,1981年投产,原设计生产能力为2.5万吨/年, 2006年实际原煤产量2.1万吨。该矿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2006年10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阳硐煤矿与阳硐二煤矿进行资源整合,关闭阳硐二煤矿,保留阳硐煤矿。

  阳硐煤矿由王毓飞任矿长、陈伯军和王以吉任安全副矿长、肖祥周任生产副矿长、梁达光任带班矿长、王成都为技术负责人,另外配了备三名安全员、三名瓦斯检查员、三名值班长。
    阳硐煤矿属乡镇企业,产权属三甲乡政府所有,由王以雄、王毓飞、陈伯军、姚胜国等四人承包经营,总股金1400万元,原阳硐二煤矿王以雄占500万元、原阳硐煤矿王毓飞、陈伯军、姚胜国三人占900万元,承包期10年,从2006年10月18日开始至2016年10月17日止。

  本矿区含煤地层为测水组,共含煤1-7层,从上而下分别命名为:1、2、3、4、5、6、7煤层,其中2、3、5煤层为主要可采煤层,2煤厚度一般厚0.9m,3煤厚度为1.05m,5煤厚度为1.57m,煤层倾角40°~60°。2煤层顶板为砂质泥岩及石英砂岩,厚3m,底板为炭质泥岩;3煤层顶板为砂质泥岩,厚5-10m,底板为砂质泥岩及砂岩;5煤层顶板为砂质泥岩及砂岩,厚5-10m,底板为泥岩,夹菱铁矿结核。矿区内地层走向北东~南西,倾向北西,倾角40~60度,呈一单斜构造,地面未见褶曲,但断层较为发育。主要有杨梅山逆断层、八十亭逆断层、青龙坳正断层,总体构造属中等偏复杂类型。

  水文地质条件:井为地势为低山丘陵地形,总的地势为南北高,中间低,地表水系不发育,无大的水系和水体。大气降水是地表水和矿井内地下水的主要补给来源,也是矿坑充水的主要因素。测水组的砂质泥岩、泥岩为矿井的相对隔水层。

  矿井直接充水因素为测水组砂岩裂隙水和地表水。矿井最大涌水量30m3/h,正常涌水量10m3/h。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类型。

  根据湘煤行[2005]第303号文,该井属高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17.68 m 3/t。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无自燃倾向性。

  矿井开拓: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划分为一个水平两个区段开采,水平运输大巷标高+53.0m,一区段最低标高+108 m,二区段最低标高+53.0m;目前开采第一区段。

  矿井采用巷道式采煤方法,手镐落煤工艺,木支架支护。

  矿井通风系统:矿井采用边界式通风系统, 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风井安装有二台风机,工作风机为YBK56-№11型风机,电机功率11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掘进采用JBT-5.5型局扇送风。

  矿井排水系统:矿井分主、风井各一级排水,主、风井各安装D80-30×9型水泵二台,配套电机功率55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矿井供电系统:矿井由三甲乡35KV变电站架线10kv入矿,供电电源线截面积LGJ―3×70mm2,供电距离约2km。地面装二台变压器,其中一台S9-100/10/0.4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专供地面生产生活用电,一台S9―160/10/0.4型变压器中心点不接地向井下供电。并装有100kw柴油发电机组作为矿井的备用电源。采用380V低压下井。

  矿井运输、提升系统:水平运输大巷采用人力推车;矿井采用一级提升,主井使用JT0.8×0.6型绞车提升,电机功率22Kw,配用6×19-18.5型钢丝绳,单钩串车提升。轨距600mm,矿井采用U-0.75型侧卸式矿车。

  矿井建立有提升运输管理制度和绞车、行人制度,井口和变坡点之下设置有防跑车装置。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该矿井配备有KJ-90型安全监测系统。

  ㈣事故地点概况

  本次事故发生在风井(原阳硐二井)井底之上20m处。该风井主要用于通风、排水、行人之用,地面标高+266m,落底标高+120m,坡度30°,斜长253m,沿煤层底板布置,井筒采用砌碹支护。

  风井井筒净高2m,净宽2m,井筒内设置有6个躲避洞,躲避洞间距45m。

  地面变坡点处安装有阻车器,变坡点之下18 m处设有挡车栏。风井井底信号室安装有防爆型信号铃和电话机直通地面绞车房,没有安装光信号。

  三、事故发生与抢救经过

  2006年12月29日中班(16:00-24:00)15 时40分,矿长王毓飞组织召开了进班会,参加进班会的共有7人。会上,王毓飞强调了维修人员要注意安全、挂钩工要把钩挂好、不要把矿车打下去了、绞车不行人、行人不绞车、不准搭乘矿车等安全注意事项。当班下井人员共7人,其中风巷维修4人、井底把钩工1人、值班长1人和矿长王毓飞。当班没有安排瓦斯检查员和安全员下井。16时左右,值班长肖化跃带领4名维修人员、一名把钩工和矿长王毓飞一起下井,16时10分把钩工梁伦胜到达了井底,在井底信号室等煤车。20时,当梁伦胜在挂好第三钩(每钩挂三车,前面已绞了两钩)准备要绞车时,在风巷维修的小工肖仲宜来到了井底要出班,梁伦胜要肖促宜等其他几人出来后一起上井,但肖仲宜不听,说要先走。肖仲宜向上走了十几米到达第一个躲避硐时,梁伦胜要肖仲宜立即进躲避硐,说要绞车了,于是梁伦胜躲进了井底之上的第一个躲避硐。当梁伦胜看到肖仲宜进了躲避硐后,向地面绞车房发了绞车信号,矿车绞动后不到两分钟,梁伦胜听到井硐中一声大叫,于是立即打停车信号,矿车停下来后立即爬向井硐,爬上去20米左右,看到肖仲宜头朝下仰卧在轨道边,头上流了很多血,已不能说话。

      事故发生后,梁伦胜立即返回井底打电话到地面绞车房,绞车司机接到电话后,梁伦胜报告了肖仲宜出事的情况。向地面报告事故后,梁伦胜又立即跑到风巷维修当头找到值班长肖化跃,告诉肖化跃说肖仲宜负伤了。肖化跃听到报告后,立即带领两名维修人员和梁伦胜一起赶到事发地点,发现肖仲宜负伤很重,立即安排和他一同出来的两名维修工将肖仲宜背到地面。肖仲宜被送到地面后,负责人王以维等人将肖仲宜送到涟源市煤炭医院抢救,经抢救一个多小时后无效死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详见附表3),直接经济损失30.9万元(详见附表4)。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肖仲宜没有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违章爬乘矿车出井时甩倒在井筒中身负重伤不治而亡。

  ㈡事故间接原因

  1、阳硐煤矿与阳硐二矿资源整合后没有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关闭后整合”,安全设施设计不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前,违规组织施工和井巷维修,且没有落实安全措施。

  2、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没有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绞车时人员已进入井硐中,造成了潜在的不安全隐患。

  3、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职工安全意识差、素质低,缺乏基本的自保、互保、联保能力。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调查取证,本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㈠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肖仲宜,小工。没有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违章爬乘矿车。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㈡建议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王以吉,股东、安全副矿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抓而不实;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比照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11号令第12条规定,建议撤销安全副矿长职务。

  2、王以雄,中共党员,股东、风井主要负责人,硐岩村支部书记。违规组织矿井整合改造施工和维修,矿井安全制度和措施不落实;2006年12月29日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比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㈢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1、王毓飞,矿长。违规组织矿井整合改造施工和维修,矿井安全制度和措施不落实;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由涟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阳硐煤矿安全培训不到位;违规组织矿井整合改造施工和维修;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等重大安全隐患,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娄底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给予责令立即停止施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

  ㈠、严格落实提升运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坚决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严禁搭乘矿车出井。

  ㈡、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带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与下井职工同进同出,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予以处理。

  ㈢、井口、井底必须配备专职信号工和挂钩工,并配齐声、光信号装置。

  ㈣、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素质,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特殊工种不得无证上岗。

  ㈤、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倾斜井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㈥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矿井整合改造施工,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同意前不得组织施工,安全设施和条件未依法组织验收合格前不得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