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1日9时10分,湖南开元煤业有限公司楠木山矿井主斜井发生一起断绳跑车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衡阳监察分局牵头,组织耒阳市安监局、监察局、煤炭工业局、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于2008年8月13日至14日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1.企业名称:湖南开元煤业有限公司楠木山矿井。
2.企业性质:股份制企业。
3.事故时间:2008年7月21日9时10分。
4.事故地点:跑车地点为主井口变坡点下方5m处、人员伤亡地点是主斜井距井口变坡点以下240m处。
5.事故类别:运输事故。
6.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7.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企业概况
湖南开元煤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由原耒阳市董溪煤矿改制而组成,改制后为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2900万元。企业位于耒阳市导子乡曹流村,2006年1月12日公司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公司董事长肖开武。总经理李知灵,取得了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两证在有效期内。该公司下辖楠木山矿井、四家冲矿井,总核定生产能力为21万吨/年。
(二)矿井基本情况
楠木山矿井始建于1982年,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1995年由省计委批准立项,进行矿井改扩建; 1997年至2001年进行矿井技术改造,2002年由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组织进行了竣工验收。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核定矿井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2007年矿井生产原煤为15.8万吨,今年至事故发生之日止,生产原煤8.8万吨。
楠木山矿井采矿许可证编号为:43000000521128,煤炭生产许可证编号为:D180楠木山矿井407025G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湘)MK安许可证[2005]0294号。楠木山矿井经理陈治安,取得了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两证均在有效期内。
楠木山矿井位于白沙矿区资家台井田内,东与四家冲矿井毗邻,以F5断层为界,西以F12断层为界。构造形态呈一单斜,地层走向为东西,倾向南,倾角25—60°,一般35°左右。矿井内无大褶皱,但小褶区较发育,小断层较多,大断层有F12、F9通过本井田。构造属至中等类型。主斜井井口标高+146.135m,落底标高-102.217m,井筒倾角250,风井井口标高+151.766m,落底标高+118.939m,从+118m水平布置一条暗斜井至±0m水平,在±0m水平分东西两翼布置回风大巷。±0m水平甩道石门有联络巷与主井贯通。矿井-100m水平(即一水平)已基本结束,现主要生产水平为-160m水平(即二水平),目前正在建设新的主斜井,直接落位到-300m水平(即三水平)。
本井田一般含煤7层,5煤为主要可采煤层,6、7煤层局部可采。
5煤层:位于龙潭组地层之中部,上距3煤层平均厚度20m,煤厚0—4.78m,平均1.26m,可采含煤达69%。煤层结构较为简单,局部地段有泥岩或砂质泥岩夹矸,为不稳定可采煤层,是本矿主采煤层。
6煤层:位于龙潭组上中段之中下部,顶板为疏松砂岩,层位稳定,对比可靠,煤层厚度0-6.23m,平均0.5m。可采率为38%。属不稳定型煤层,为本矿局部可采煤层。
7煤层:位于龙潭组地层上段之下部,煤厚0-15.01m,一般为1.26m,可采率为51%,煤层结构较复杂,属不稳定型局部可采煤层。
5煤层伪顶为炭质泥岩,直接顶板为砂质泥岩、粉砂岩,抗压强度为385kg/cm2、抗拉强度为11.6kg/cm2,属中等冒落Ⅱ级顶板,直接顶板为砂质泥岩、粉砂岩。
6煤层顶板为疏松砂岩,抗压强度为1546kg/cm2,抗拉强度为86.4kg/cm2,属中等冒落Ⅱ级顶板,底板为粉砂岩或细砂岩。
7煤层顶板为粉砂岩或砂质泥岩,抗压强度为473kg/cm2,抗拉强度为400kg/cm2,属中等冒落Ⅱ级顶板,底板为细砂岩、中粒砂岩。
根据湖南煤碳工业局[2008]14号文件的批复,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为8.06m3/t,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为8.02 m3/t,确定为低瓦斯矿井。
该矿井开拓方式为斜井多水平开拓,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方法,人工控顶,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矿井采用中央边界抽出式通风。矿井总进风量为826 m3/min,总回风量为860m3/min。
该矿井最大涌水量为728t/h,正常涌水量为136t/h。+54m水平安装有水泵2台,最大排水能力160 m3/h,水仓容量200 m3;±0m水平安装有水泵4台,最大排水能力480 m3/h,水仓容量700 m3;-100m水平安装水泵8台,最大排水能力1140 m3/h,水仓容量3300 m3。
该矿井采用斜井平车场双钩串车提升,主井提升绞车型号为JK2×2×1.25型煤矿提升机,主斜井筒倾角25°,双钩串车提升,提升距离为580m。该井提升容器为MG1.1-6型固定车箱式矿车,一次提煤时最多不超过4辆,提矸时最多不超过3辆。
供电电源来自白山坪煤业公司磨田煤矿35/6KV变电站和导子35/6KV变电站,主井工业广场西北方向设有地面变电站,安装有630KVA、320 KVA、315 KVA变压器各一台;高压双回路下井,-100m水平井底车场设有中央变电所,安装有2台200 KVA的变压器供井下采掘负荷。
矿井安装了JK90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至各采掘工作面。
(三)、事故地点概况
主斜井井口左、右空车道装有手动阻车器,未设置矿车推车器,矿车下放时采用人工推车。中间的重车道装有自动阻车器和自动摘钩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主井口变坡点装有托绳轮,运转灵活;距主井口变坡点下方26.3m处设有防跑车挡,能够使用但开启的行程位置调整不合理。
从主井井口车场沿主斜井到主井底车场铺设有24kg/m的双道轻轨,轨道铺设质量较好。斜井内每隔20m左右安装有¢120mm的托绳轮一个。
主斜井井硐断面为8.2m2, 半圆拱,料石砌碹支护。主井的主道边是行人踏步,副道边铺有下井电缆和排水管。
查阅主井绞车钢丝绳检查记录,该钢丝绳是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出厂的,钢丝绳型号为6股19丝右交,直径为¢26mm,许可证号为XK05-120-10004,煤安标志编号为MCJ010004。断绳的这根钢丝绳(副道即左道钢丝绳)是2008年1月17日更换的,2008年6月7日早班调头。2008年5月3日中班,因钩头4m内的钢丝绳被压伤斩除了4m。7月8日,钢丝绳检查工谢和平发现该钢丝绳多处断丝,口头向机电队长和楠木山矿井经理汇报过要调换钢丝绳,但在钢丝绳检查记录上没有记录。从2008年7月3日至7月18日,只记录有1~3根的断丝,未记录有其他异常情况。7月19日到20日两天没有钢丝绳检查记录。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08年7月21日早班(即8点班),主井绞车房正、副绞车司机分别是李秋元、周晶,主井口信号工是张义英,主井口推车、把钩工是曹三古(组长)、熊自春、叶有才三人。
21日早班7时20分左右,主井开始放早班第一趟人车,水泵司机曹强乃(死者)坐第一趟人车下井到±0m水平水泵房排水。8时50分左右,主井放完最后一趟人车后,随后开始提升煤、矸等物料。9时10分左右提升第二轮物料时,面向井口的左边道(即副道)下放,右边道(即主道)上提;当时副道下放的是3车料石、1车电瓶(5T电机车电瓶)和1个装有半车河沙及2包水泥的矿车共5车;在回车连钩的过程中,副道钢丝绳留有一定的余绳;当井口挂钩、推车工曹三古推着第一辆料石车,叶有才推着第二个料石车,熊志春推着第四辆电瓶车往主斜井下放时,在第三个料石车刚到达变坡点处(前面第一个矿车下变坡点约5m)时,副道钢丝绳突然从距钢丝绳钩头8m处拉断,3个料石车、1车电瓶和1个装有河沙及水泥的矿车随即往主斜井井底飞速甩落下去。正在此时,在±0m水平排水的水泵司机曹强乃刚好排完水,提前下班步行出井,沿着主斜井往上行走至+45m水平(距主井口变坡点约240m)处,正好被主井口断绳跑车飞速而下的料石和矿车等杂物砸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井口挂钩工曹三古等人立即向运输队长黄新生汇报断绳跑车情况,黄当即与井底信号挂钩工取得联系,得知井底挂钩人员安然无恙后,便带领井口几个挂钩人员、机电维修工资道云等人沿井口下去察看损失情况,大约到+50m的地方,看到一个套鞋,再往下去几米,便看到水泵工曹强乃躺在斜井轨道中间,发现曹的头部有个伤口,脚被打断了,确认已当场死亡。在+50m以下,有2根工字横梁被打断,1根低压电缆被打断,没有造成其他损失。约9时30分左右,矿井全面负责的经理陈治安从-250m水平来到-100m水平时,听职工说主斜井发生了跑车事故,也随即带领运输队的几个职工一起赶到出事地点,看到此情况,立即组织在场人员找来几根小坑木和风筒布做成简易单架,将遇难人员曹强乃抬出井口。
事故发生后,煤矿立即将事故情况向耒阳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衡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作了汇报。
7月22日,煤矿组织对事故善后工作进行了妥善的处理。
7月24日,分局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并重点对事故钢丝绳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发现:距离断绳点5.3m处断丝16根;距断绳点100m处断丝达25根;钢丝绳缠在鼓板上出绳约50m这一段有多处断丝现象并有很多毛刺。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这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主井左道(副道)钢丝绳多处断丝,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2%。
2、水泵司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72条规定,在斜井开车时行人,被断绳跑车飞速而下的料石、矿车撞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主斜井串车提升时,井口挂钩工超挂车辆;回车连钩时未要求绞车司机将余绳收清,下放物料时发生蹬绳。
2、井身安全档行程位置调整不合理,物料刚下变坡点即开启,跑车时不能起到档车作用。
3、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主井绞车钢丝绳断丝严重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4、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职责不清,违章作业现象严重,技术素质低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开元煤业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楠木山矿井 “7.21”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力量,对公司内各矿井进行一次机电运输安全大检查,凡串车提升的倾斜井巷内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安装档车装置或档车装置不合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改;对各矿井的钢丝绳检查工和信号把钩工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脱产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否则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二)煤矿要配备专职的钢丝绳检查人员,并提高其工作责任心,发现钢丝绳子磨损超限、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更换。矿井各级领导必须支持钢绳检查人员的工作。
(三)认真落实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排查矿井安全隐患,公司、矿井、连队三级安全管理人员对矿井安全生产状况要进行经常性检查,提高检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全矿安全生产。
(四)整顿提升运输秩序,严格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的制度,坚决杜绝挂钩工违反操作规程超挂车辆的现象,狠反“三违”,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