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1.企业名称:耒阳市公平镇鲁塘五矿。
2.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3.事故发生时间:2009年7月21日23时0分。
4.事故发生地点:+127m水平第一中部车场暗斜井提升上山。
5.事故类别:运输事故。
6.事故伤亡情况:1人死亡。
7.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企业(煤矿)概况
鲁塘五矿位于湖南省耒阳市公平镇境内,距离耒阳市区25km,矿区有简易公路与黄市镇公路、107国道及京珠高速相接,交通较为方便。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衡阳市煤矿整顿关闭规划的复函》(湘政办函[2007]240号文),鲁塘五矿为规划保留矿井,同时整合原熊国兰煤矿,规划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t/a。2009年6月,湖南第一工业设计院编制了《湖南省耒阳市公平镇鲁塘五矿资源整合初步设计说明书》和《湖南省耒阳市公平镇鲁塘五矿资源整合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并报相关部门审查,现正在审查批复之中。
公平镇鲁塘五矿曾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但均已过期(采矿许可证证号4300000730308,有效期为2007年7月--2007年12月;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MK安许证字[2005]1536,有效期为2005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0日;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X180407049Y2,有效期为2007年8月7日—2008年12月30日);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证号4300002200269);矿长曾甲仁通过矿长资格培训,矿长资格证正在办理之中,未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公平镇鲁塘五矿为股份制私营企业,主要股东为卿佐福、王爱平、张英葵,各占煤矿三分之一股份,总股金1700万元;矿长曾甲仁,负责煤矿全面工作;副矿长曾满元,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技术负责人张为保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机电运输负责人邹尚生,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下设带班长3名:张为保(兼)、伍保吉、罗纪生,负责煤矿各班的现场管理。
鲁塘五矿现有从业人员约120人,三班制作业,每班8小时。
㈡矿井基本情况
鲁塘五矿于1994年开办,位于白沙矿区周家坳井田,出露的地层有:第四系(Q)及龙潭组上段(P2l2)。周家坳井田为一单斜构造,地层走向北西,倾向北东,倾角平缓,井田内次级小褶曲较为发育。煤矿主采5、6煤层。5煤层局部可采,直接顶板为粉砂岩,间接底板为细砂岩、粉砂岩,薄层状,较致密,性脆,裂隙发育,属不易垮落Ⅱ级顶板。直接底板属稳定性好的硬质岩。
6煤层为可采煤层,伪顶为炭质泥岩,疏松、易垮落,直接顶板为深灰色粉砂岩,厚5~7m,属不易冒Ⅱ级顶板。底板为石英细砂岩,稳定性好,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煤厚度为0.21m~3.7m,平均厚为1.4m。
根据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2008年度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及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的批复(湘煤行[2009]26号)》鲁塘五矿瓦斯相对涌出量为8.8m3/t,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为9.31m3/t,属低瓦斯矿井。
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煤层自燃倾向性属不易自燃煤层。
矿区内地表水系不发育,矿井范围内地表无大的水流和水体,井田内无大的断裂构造,断层构造水对矿井生产影响不大。矿井正常涌水量为18.6m3/h,最大涌水量为69.7m3/h
矿井为斜井开拓,利用原鲁塘五矿风井作主井,利用原鲁塘五矿主斜井作副井,利用原熊国兰煤矿主井经改造后作风井。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分列式。
设计主斜井井口标高+170.32m,落底+80m水平,井筒坡度280。副斜井井口标高+174.18m,落底+80m水平,井筒坡度300。风井井口标高+209.79m,落底+130m水平,井筒坡度31.50。地面主井口装有一台JT800×600提升机作为主提升装置,配备22kW电动机,配用提升钢丝绳为φ21.5mm
矿井采煤方法为巷道式采煤法,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工作面支护材料采用坑木。
㈢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地点为主斜井+127m水平第一中部车场暗斜井提升上山,距离上车场变坡点40m,巷道的断面高约1.6m,上部宽1.8m,下部宽2m。暗斜井提升上山坡度220,掘进51米落底转平巷掘进,上山净高约1.6m,上净宽1.6-1.8m,下净宽1.8-2.0m,采用木材支护。上山安装一台5.5kw局扇送风,风筒为φ250mm。暗斜井绞车房装有一台JTB600×500提升绞车,配钢丝绳为φ21.5mm,在绞车房装有一台BQD-60N开关(绞车用)、一台BQD86-30开关(照明信号)、一台KBSG-2.5型干式变压器(照明信号用)。上部车场长37米,中段20米安装有二条车道,一条重车道,一条空车道,在车场的斜坡前1m处装有一阻车器,阻车器灵活可用。提升上山未安设跑车防护装置和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的挡车栏,变坡点上部车场没有设置打点按钮和信号铃。
车场和上山安装轨道为12kg/m型,轨道铺设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53条规定。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7月21日中班,李付国、吴艳林、朱爱国、李德华四人于16时下井到主斜井第一中部车场的暗斜井底清矸石。16时20分到达第一中部车场暗斜井绞车房。具体分工为:李付国负责开绞车,吴艳林负责上下打信号、挂钩、推车,朱爱国、李德华2人负责清矸石。
为了方便,吴艳林将上部车场阻车器用大块矸石压住。清理了5车矸石后,约到了23时,吴艳林将一重车推过绞车房,未推至中部车场,之后挂一空车,并搭乘在矿车的挂钩处一起下放。在下放的同时,停放在上部车场的重车因惯性滑至绞车前,被钢丝绳挂住拖着一道向下山运行。绞车司机没有注意观察。约放到38m处。重车到达斜坡后往下飞去撞上了空车。绞车司机李付国猛然刹车,重车在距离上部车场变坡点40m处被撞出轨,卡在巷道一旁。被撞空车两前轮掉道,两后轮未掉道。吴艳林身体左侧被撞击后,身体抛出在离重车2.5m处的斜坡上,头部朝下,左侧胸部、腿部被撞多处骨折,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朱爱国、李德华于23时10分用电话向地面报告,接到井下的报告后,矿长曾甲仁立即组织安全矿长曾满元、安全员伍保吉、技术负责人张为保、救护队员曾荣、石林、王进元到现场抢救,23时25分吴艳林被抢救出井,进行善后处理。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这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1.上部车场重车被下放空车的提升钢丝绳挂住,拖至暗斜井,造成飞车。
2.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按规定将重车推出上部车场;将车场阻车器用石块压住,使之不起作用;违章搭乘矿车。
㈡事故间接原因
1.煤矿未执行煤矿监察监管部门指令,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组织生产;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
2.安全管理不到位,提升上山未安设跑车防护装置和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的挡车栏,变坡点没有设置打点按钮和信号铃。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差,安全自保、互保能力不足;当班绞车司机未经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质证书,无证上岗;开绞车时思想不集中,不观察绞车运行。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略)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1.公平镇鲁塘五矿应当认真执行煤矿监察监管部门指令,资源整合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严禁非法组织施工。
2.公平镇鲁塘五矿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落实机电运输管理各项制度,完善“一坡三档”和其他机电运输设施设备,建立健全设施设备检查制度,加强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3.公平镇鲁塘五矿要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依法取得安全管理资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依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所有从业人员都要进行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掌握煤矿安全基本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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