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企业名称:株洲华丰矿业有限公司南溟桥井。
2.事故发生时间:2007年9月18日21时10分。
3.事故发生地点:+70m水平主石门车场交叉口。
4.事故类别:运输事故。
5.事故伤亡:死亡1人。
6.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1.35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
1.南溟桥井隶属于株洲华丰矿业有限公司,华丰公司于2003年12月由株洲市黄丰桥煤矿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同时更名为株洲市华丰公司。华丰公司下辖两个工区:石联工区和南溟桥工区。核定能力30万吨/年,其中南溟桥工区15万吨/年。
南溟桥工区位于攸县东北部黄丰桥矿区,距县城直线距离约40km。行政隶属于黄丰桥镇南溟桥村,股份制企业。南溟桥井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
2.矿井煤层赋存及顶底板情况
南溟桥井开采二叠系上统龙潭组煤系上段,含煤27层,其中部分可采煤。煤层为急倾斜、不稳定煤层,煤层顶底板为Ⅱ-Ⅲ级,一般无底鼓现象。
3.矿井开拓及通风、开采技术条件
南溟桥井采用平硐—斜井开拓方式,巷道式采煤方法。
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风井井口安装2台37kw轴流式主要通风机,其中一台工作,一台备用。矿井总回风量2050m3/min。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7.82 m3/t,相对二氧化碳涌出量7.82m3/t,属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为不易自燃煤层,煤尘无爆炸性。
4.矿井水文地质情况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主要充水因素为大气降水和老窑水。大气降水主要通过浅部老窑采空区和砂岩裂隙渗入矿坑,正常涌水量60t/h,总排水能力150 t/h。
5.矿井供电系统情况
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主供电源接自黄丰桥镇变电所,下井电压380V,装备1台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电源。
6.矿井提升系统情况
矿井暗斜井安装一台JTB—1.6型提升绞车,配套1t标准矿车串车提升。
(二)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地点为+70m水平主石门与-15煤北翼沿煤运输巷交叉口处。事故处巷道高2.4m,中心石门宽3.0m,北翼运输巷宽2m。北翼运输巷采用木棚支护,支护间距0.8m,中心石门裸体支护。事故处单开道岔与-15煤北翼沿煤运输巷轨道连接处接口高低差12mm,水平差8mm。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过程
9月18日晚21时,运输工小朱、老丁、朱林云(死者)按顺序各推一辆空矿车从主石门车场进入-15煤北翼沿煤运输巷,矿车之间间距3m。此时,运输工王新发从对面推来一辆装满矸石的矿车,王发现对面有灯光,放慢了推车速度,推了约10m后,重车与第一辆空车接触,王继续向前慢慢推,然后与第二辆空车接触,此时小朱和老丁已躲入王新发前进方向左侧的躲避硐中。朱林云看到前面的空矿车倒退,知道前面来了矿车,就站在矿车的侧后方,把自己的空矿车向后拉,准备退入主石门车场,在后退的过程中,矿车经过拐弯点道岔处发生掉道,矿车侧倾挤压住朱林云的胸部,将朱林云挤压在巷帮上。
在车场交叉口处休息的人员看到出事了,就大声喊桶子压了人,王新发、小朱、老丁、电机车司机谭天奇、车场内的休息人员等急忙赶到事故地点,众人将空矿车抬走,把朱林云抬出并立即送往黄丰桥镇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朱林云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死者违章站在矿车的一侧拉矿车,矿车侧倾将其挤压,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轨道等进行及时维护,事故地点轨道接口处高差达12mm,水平差8mm,超出《煤矿安全规程》允许的范围,易造成矿车掉道,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素质差。没有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推运矿车,自我保护意识差,对违章作业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确认,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五、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31.35万元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1.加强安全管理。立即对南溟桥井全矿的运输轨道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接口高差、水平差过大等安全隐患,并加强对轨道的日常维护,确保其稳定可靠。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强化培训和安全教育。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别要将《煤矿安全规程》对于运输方面的规定贯彻到每个运输工,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联保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三违”现象,杜绝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