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
2003年12月12日5时左右,沪杭高速公路拓宽工程朱家浜桥工地,在准备停工前清洗混凝土搅拌机的过程中,混凝土搅拌工序负责人刘××(死者,男,30岁,安徽霍邱县人)安排田××打扫场地,占××清洗地面上的另一台小型搅拌机,刘××自己一个人清洗另一台型号为JS750搅拌机。不一会,田××在扫地时,发现搅拌机机槽上有一只脚朝天露着,他感觉情况不对,立即关掉搅拌机的电源,马上叫人,喊发生事情了,工人们跑过来,爬到搅拌机上面,把人抬下来,工地负责人郑××用车把刘××送医院抢救,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发生该起事故造成刘××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死者不慎跌落搅拌机料斗中,给运转中的搅拌机搅伤而亡。
2、该现场施工作业没有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防范措施,造成职工无章可依,无安全保障是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类别
机械伤害。
四、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
1、死者刘××在清洗混凝土搅拌机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差, 在无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盲目作业,造成事故,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杭州西湖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把该工程项目委托给郑××具体施工后,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3、沪机高速公路拓宽工程201合同项目部为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该项目部副经理郑××具体负责该工区,在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没有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下,监督检查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4、工程施工承揽人郑××具体负责该工程施工,没有进行有效安全生产监管。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过期的操作证上岗作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下,随意施工。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六、处理意见
1、对杭州西湖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沪杭高速公路拓宽工程201合同项目部负责人郑××由县浙江交通工程建设集团公司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相应处理。
3、该工程施工负责人郑××由杭州西湖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相应处理。
4、刘××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责任。
七、整改措施
1、责令杭州西湖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沪杭高速公路拓宽工程201合同项目部召开职工大会,通报事故情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持证上岗制度。
4、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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