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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屯公司徐庄煤矿“11.18”运输死亡事故

2010-05-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2年l1月l8日6:00,大屯公司徐庄煤矿掘进七队在东九轨道下山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一人。

  统计属别:原煤生产

  事故类别:运输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死者简况:褚某,男,40岁,初中,22年本工种工龄,跟班队长,掘进工,三级安全教育和工种资格证培训

  一、事故经过:

  11月18号夜班东九轨道下山-550车场迎头共出勤l0人,工区安排当班钉道,其中姚汪钦迎头吊风筒,搞文明生产(清理车场内的浮矸)。跟班队长褚某在上山上口,其余8人在迎头钉道。大约5时30分,姚汪钦顺着轨道下山爬到上口,遇见跟班队长褚某,褚安排姚汪钦去开绞车松一个钩头车要跟下去,姚说:“我无证,不能开。”褚说:“帮忙松一钩。”然后褚挂钩头,姚开车往下松,褚上钩头车跟下去。由于姚汪钦对绞车性能不熟悉,造成矿车下行100米时开始放飞车。矿车飞速下行400米处掉道,将蹬在钩头车上的褚某甩下。此时姚发现钢丝绳松,就跑下去,在距下口有70米处,发现褚某趴在水沟旁,头部右侧严重受伤。这时,迎头人听见外面有响声,并看到风筒有吹出岩尘。当班班长王琦安排验收员陈西海到外边看看,怎么回事。陈走到下山下口发现有歪倒的车皮,同时见上方有人晃灯,并听到上边有人喊:“出事了。”陈立即赶到迎头喊人过来。大家用锚杆穿风筒做成简易担架,往上抬人。陈并及时向矿调度及工区汇报工伤情况。调度室接到电话后,立即安排值班医生及救护队员下井,同时汇报有关矿领导及公司调度室、安监局,伤者约7:OO升井,立即送往公司职工医院抢救,经多方尽力抢救无效,于中午11时左右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跟班队长褚某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姚汪钦开绞车,并违章蹬钩头,工人姚汪钦违章开绞车,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掘进七队对职工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特别是对跟班队长褚某要求不严。

  经追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责任事故。

  三、防范措施

  (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二)立即组织一次全矿拉网式的大检查,不安全的地方坚决停产,隐患不排除坚决不生产。

  (三)严禁无证开车,严禁蹬钩头,整顿运输秩序,强化斜巷安全管理,防止运输事故发生。

  (四)严格履行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按照《岗位作业标准》上标准岗,干标准活,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三不伤害”。

  (五)加大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力度。建立“三违”人员档案,对“三违"人员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手软。

  (六)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制定基层干部管理考核办法,实行末位淘汰制。加大对“三违”干部的处罚力度,对安全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特别是有违章行为的干部,该撤换的撤换,毫不留情。

  (七)进一步加大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力度,通过办学习班、班前班后会、安全活动日组织职工学规程、学岗位作业标准,学习各项管理制度。通过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八)矿职能部门要加大对中夜班跟班干部监督检查力度。

  四、责任人处理

  (一)掘进七队职工姚某严重违章,无证开车,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开除矿籍处分。

  (二)掘进七队队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三)掘进七队党支部书记对这起事故负有安全教育责任,给予党内撤职处分。

  (四)掘进副矿长对这起事故负有分管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五)矿长对这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向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写出书面检查。

  (六)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