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2006年4月3日约9时30分,位于花都区山前旅游大道某山庄内发生一起搅拌机料斗坠落的机械伤害事故。本事故造成1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四川省某建筑有限公司为责任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为杨某,经营范围主要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2005年该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承建合同,承建地点绿花岗水库旁,建筑面积约4.4万平方米,标的价约3000万元。合同开工日期为2005年10月,竣工期为2006年12月。
2006年4日3日上午8时许,刘良(化名,死者,男,51岁,四川省人)、刘某、亚某、李某等人在带班员朱付红的安排下,到某山庄X区X栋建筑物工地进行屋面安装。刘良、刘、亚、李负责在地面搅制砂浆(用搅拌机),约上午9时10分,砂浆搅拌完毕,李到楼面配合其他员工施工,王去运送最后一车砂浆,刘良负责清理搅拌机。刘在清理过程中,在搅拌机料斗升起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没有扣好防止料斗坠落的安全扣,站在料斗下对料斗进行清理,就在这时,搅拌机料斗突然坠落,将刘压在料斗下面。约9时30分,王运送完砂浆回到搅拌机处时发现刘被压在料斗下,立即启动搅拌机将料斗升起大声呼救,在场施工人员听见呼救后马上赶过来将刘救出并报“120”急救中心。约7、8分钟后仍未见救护车到场,在场员工使用工地车辆将刘送往医院,当车辆行到山前旅游大道时与去来抢救的救护车相遇,医护人员立即对刘良进行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区建设局、安监局、公安局等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对本事故开展调查,组织处理善后工作。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关规定,由区安监局、建设局联合组成“4•3”事故调查小组进行现场勘查、了解、询问等认定:4•3”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刘良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监管制度的不实所导致。
三、事故处理结果
经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及结案批复:一是四川省某建筑有限公司停业整顿30天;并停止该公司半年的招标权。二是该公司在该山庄工地要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三是责令该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认真吸取教训,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职能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经济处罚。
四、事故基本教训
1、违规操作。根据调查现场勘查取证,确认搅拌机的机械性能、安全防护措施基本符合规范要求。是由于刘良在操作过程中违反规定,在料斗升起情况下,站在料斗下面对搅拌机清理,直接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
2、现场监管不到位。现场安全员、监理人员在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管过程中没有发现刘的违规操作行为,是监管不到位和失责行为。
综上所述,“4•3”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企业单位安全管理和监理不到位、失责等因素造成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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