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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有缺陷 酒后上岗受伤害

2010-11-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事故经过:

  2006年5月27日22时17分左右,济钢矿业公司洗矿车间职工于立新(卸块矿人员)到车间厂房找工具时,发现干筛下皮带后端有一安全帽,有人受伤。经确认,此人为洗矿车间洗矿班班长吴XX (男,53岁,小学,洗矿工,本工种工龄1.5年,三级安全教育),被运转的皮带挤伤致死。”

  事故类别:机械伤害

  事故经济损失:33.9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

  (一)经调查,吴XX严重违反矿业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第6.7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准酒后上岗”的规定,酒后上岗且身体有缺陷(一只眼为义眼),操作失误造成了工亡事故。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水洗块矿项目安全防护设施缺少,干筛下皮带尾轮处缺少安全护罩,在没有安全验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就进行试生产,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干筛下皮带机尾轮处有大片积水并有泥浆,没有及时清理,造成地面湿滑,且现场照明不良。

  (四)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松懈,在班长缺员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安排人员替班,吴XX酒后上岗也没有人及时发现和阻止。

  预防措施:

  (一)矿业公司要立即将此事故情况通报全体职工,将此事故的教训传达到全体职工,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二)矿业公司要深刻吸取此事故教训,立即开展一次全面的反违章、查隐患、反事故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坚决消除违章作业及影响生产安全的隐患,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三)矿业公司要立即对水洗块矿改扩建工程中所有皮带尾轮采取防护措施,并举一反三地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四)总公司重申,要严格执行三建项目“三同时制度”,实现本质安全,从源头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麦任分析和对责任者处理意见:根据《济钢集团总公司事故处罚规定》,经研究,处理决定如下;

  (一) 由于事故直接责任者吴XX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事故责任。

  (二) 洗矿车间主任苏XX对所领导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三)洗矿车间副主任李X对本车间因设备、建(构)筑物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洗矿车间副主任骆XX对所领导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矿业公司分管副经理王XX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六)矿业公司项目管理科科长靳XX对本单位因设备、建(构)筑物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七)矿业公司经理张XX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八)扣罚矿业公司当月设计收人的15%。

  (九)责成矿业公司对其他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