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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进入危险生产场所指挥 失稳倒在辊道上被钢板挤伤

2010-11-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事故经过:

  2006年12月22日夜班,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轧板厂热处理车间丙班3#加热炉操作工徐XX请年休假,班长张XX安排24#回转台操作工陈XX到3#加热炉顶岗。副班长肖xx(男,31岁)负责组织将修磨后的钢板,从回转台架输出辊道向24#台架输送。为此,肖XX安排热处理工张XX到24#回转台操作室临时负责操作。

  2:00左右,1#热处理炉出完钢板后;肖XX站在24#回转台安全过桥上,指挥吊车将离线修磨好的8块钢板(规格7500mm x 2500mm x 25mm重量3.68t)吊到回转台架上,并从安全过桥与护栏空档之间穿越到回转台架第一组辊道(由南向北数)第17根单独辊道旁边,查看钢板钢号。

  2:15分左右,肖XX站在回转台架单独辊道电机传动轴承座旁,一脚踩在轴承座上,另一只脚踏在传动辊道边缘,同时,打手势指挥张XX送第七块钢板。辊道启动后,肖XX失稳倒在输出辊道上,被由南向北方向运行的钢板将腰部挤伤。2:30送武钢医院抢救,因脾脏、腹部等内脏器官严重受伤,经全力抢救无效,于3:40左右死亡。

  事故类别:机械伤害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死者肖XX违反《武钢职工安全通则》第四条关于现场行走“五不准”的规定,擅自进入危险生产场所,站在辊道边缘处指挥送钢,(该区域东侧三米外设有围栏,北侧近三米距离有一座安全过桥),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生产岗位因年休、病休缺员,临时顶岗人员不熟悉所顶岗位安全规程,不能规范操作设备,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2、热处理工张XX违反《武钢职工安全通则》第六条关于操作确认制的规定,在启动回转台设备前,对肖XX站在辊道危险区域没有确认,贸然启动设备,进行送钢板作业。

  3、24#回转台区域存在事故隐患,过辊道跨的安全走桥与护栏有0.5米左右空档,且末设立禁止通行安全警示牌。

  事故责任

  “12.22”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管理方面进行分析、论证,认定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进入危险区域,操作人员操作设备前,确认制不落实造成的责任事故。

  1、死者肖XX违章擅自进行危险生产场所,站在辊道边缘处,违规指挥送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2、热处理车间主任李XX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现场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岗位缺员顶岗人员安全要求针对性不强,对职工日常的违规违制行为检查、考核不严,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3、热处理车间热处理工张XX启动设备前确认制不落实,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4、热处理车间党支部书记兼工会主席艾XX、副主任何XX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职工要求不严,安全教育不落实,负有领导责任。

  5、党工部副部长对林X对生产岗位因年休、病休缺员情况下,临时顶岗人员应具备的安全技术素质、技能等方面,在管理上没有提出针对性措施,负有劳动力管理不到位责任。

  6、生产技术部安全科科长桂X,对职工安全教育落实不够,对“三违”、习惯性作业检查、监督不力,负有管理责任。

  7、生产技术部丙班调度主任韩XX生产安全管理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

  8、团委书记尹X,对青工安全思想教育和监督不力,负有管理责任。

  9、轧板厂总工程师张X(主管生产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对职工的违规违制行为检查、考核不力,负有主管领导责任。

  10、轧板厂厂长洪X、党委书记张XX、工会主席彭XX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够,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1、股份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张X、安全环保部副部长魏X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够,对轧板厂安全管理工作监督不力,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意见

  1、死者肖XX违规擅自进入危险生产场所,站在辊道边缘处,违规指挥送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应负有主要责任,因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热处理车间主任李XX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同意股份公司意见,给予撤职处分;

  3、热处理车间热处理工张XX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岗位工资下降50%6个月;

  4、热处理车间党支部书记兼工会主席艾XX,副主任何XX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岗位工资下降40%3个月;

  5、党工部副部长林X对事故负有劳动力管理不到位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岗位工资下降40%2个月;

  6、生产技术部安全科科长桂X对事故负有安全监督管理不力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岗位工资下降40%2个月;

  7、生产技术部丙班调度主任韩XX对事故负有生产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岗位工资下降40%2个月;

  8、团委书记伊X对事故负有青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力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岗位工资下降40%1个月;

  9、轧板厂总工程师张X(主管生产安全)对事故负有主管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基薪下降40%2个月,否决当年效益年薪的 20%;

  10、轧板厂厂长洪X、党委书记张XX、工会主席彭XX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当月基薪10叨元,否决当年效益年薪的20%;

  11、股份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张X、安全环保部副部长魏X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分别扣当月基薪1000元。

  与事故相关的其他人员,由股份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