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情况
月亮田煤矿于1966年开工建设,1971年12月投产,矿井设计三个采区,生产能力60万吨/年。通过技术改造,现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两个采区生产。矿井开拓为斜井开拓,通风方式为分区抽出式,运输方式为大巷采用3吨底卸式矿车,主井皮带运输。
该矿井有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层10层,总厚度为16.3米,现有可采储量6964万吨,主采煤层为12#层,煤层自然倾向Ⅳ类,属无自燃发火倾向煤层。
事故发生在月亮田矿南三采区轨道石门与18层运下联巷下口处。该处为U型钢拱形棚支护,巷道变形严重,巷道中高1.65m,下宽3.3m,靠联巷侧1.2m处打设一排木柱,该段巷道拉底后轨道铺设不平,事故地点往里15米一段轨道里高外低(坡度大于7‰),再往里轨道为里低外高。
2、事故经过
2005年6月5日15时30分,月亮田矿南三采区209队当班收尺员敖学云主持召开班前会,当班出勤15人,其中安排3人在车场绕道迎头搞工程质量,其余人员在车场绕道进行清卧巷道和使用矿车出矸。16时40分,工人入井后开始工作,当班班长胡家跃安排工作鄢天保站岗,负责工人推车安全。当班20时,推车工人何正云、鄢正安从迎头推一个重车出来,由于巷道爬坡,二人就弯着腰用肩膀顶住矿车往外推车,到变坡处(下坡)时,二人站起来跟着矿车往外放车,矿车突然停下来,鄢正安用矿灯一照,就喊:“撞到人啦!”,何正云与鄢正安二人立即将矿车往后拉,看见102队副队长毛青松被矿车撞到胸部,半跪在地上,鄢正安就去扶他,感到心还在跳动,就找来木板和纺织袋做成简易担架,将其抬出地面,同时通知矿调度和医院,抬到地面后,经医生检查,毛青松已经死亡。
3、发生事故的时间
2005年6月5日20时03分。
4、发生事故的地点
月亮田矿南三轨道石门。
5、事故类别
运输事故。
6、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死亡1人。
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略)
8、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9、事故直接原因
在巷道坡度大于7‰的情况下,人力推车时放飞车,遇难者避让不及时,导致被矿车挤伤致死。
10、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①、没有摆正安全与生产之间的关系,在南三采区运输石门事故地段巷道变形、底鼓严重致使局部段巷道坡度大于7‰、人行道宽度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安排前方运料绕道进尺,违章安排工人在巷道坡度大于7‰的情况下人力推车。
②、运输安全管理不到位,人力推车的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巷道变形严重地段的行人、推车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轨道铺设不平整,起伏大;在联巷下口没有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③、工人推车未经安全培训,不能掌握基本的推车安全操作技能,违反规程规定违章推车。
11、防范措施
①、煤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从业人员的自主保安意识。
②、煤矿井下推车,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③、煤矿应加强井下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④、煤矿必须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
12、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①、毛青松,月亮田矿南三采区102队跟班副队长。进入推车巷道,对存在的隐患认识不足,安全意识不牢,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已在事故中遇难,不再追究责任。
②、何正云、鄢正安,月亮田矿南三采区209队工人,推车过程中违章放飞车,未注意前方人员情况,安全意识差,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开除其二人矿籍,留矿察看。
③、鄢天保,月亮田矿南三采区209队工人,事故当班负责站岗人员。未认真履行撤人、站岗职责,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
④、胡家跃,事故当班副班长。违章安排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推车,对推车存在的隐患认识不足,对事故负现场管理责任,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
⑤、敖学云,事故当班负责人。对工作地点推车存在的隐患认识不足,未引起重视,对事故负现场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⑥、王洪川,月亮田矿南三采区区长。全采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⑦、杨永平。月亮田矿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机电运输安全工作,地机电运输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发生“5.7”、“6.5”两起运输事故,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⑧、尹志华,月亮田矿矿长。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发生“5.7”、“6.5”两起运输事故,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其向盘江煤电公司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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