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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亮田煤矿2005年“5.7”事故

2011-06-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基本情况

  月亮田煤矿于1966年开工建设,1971年12月投产,矿井设计三个采区,生产能力60万吨/年。通过技术改造,现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30万吨/年,两个采区生产。矿井开拓为斜井开拓,通风方式为分区抽出式,矿井总排风量为9788立方米/分,运输方式为大巷采用3吨底卸式矿车,主井皮带运输。

  该矿井有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层10层,总厚度为16.3米,现有可采储量7060万吨,主采煤层为12#层,煤层自然倾向Ⅳ类,属无自燃发火倾向煤层。

  南三采区131013外上山斜长约160米,从运输巷往回风巷铺设有一台皮带和一台溜子,皮带长120米,溜子长45米,皮带和溜子的信号是串连的。在溜子道上有两道禁止行人的风墙,风墙厚500mm,第一道风墙距溜子机头15.1米,第二道风墙距溜子机头20.5米,其中第一道风墙在往上的右帮贴底板开有一个宽800mm、高600mm的通风孔。在131013回风巷设有打点器向131013外上山的溜子和皮带发出开机信号。

  2、事故经过

  2005年5月7日八点班,月亮田矿南三采区职工张祥熊根据队长安排到131013外上山处理溜子漂链,在距下方挡风墙3.4M处处理溜子漂链过程中,13时50分,溜子突然启动,张祥熊被溜子拉摔倒在溜槽内,随着溜子运行被从该处挡风墙溜槽孔中强行拉过,造成头、胸、腹等多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3、发生事故的时间

  2005年5月7日13时50分。

  4、发生事故的地点

  月亮田矿南三采区131013外上山。

  5、事故类别

  运输事故。

  6、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死亡1人。

  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略)

  8、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9、事故直接原因

  ①、处理溜子人员违章作业,未与溜子司机取得联系。

  ②、溜子司机违章操作,启动溜子时未执行先点动。

  10、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①、溜子运输线布置不合理,使溜子从挡风墙穿过,存在安全隐患。

  ②、巷道安全状况差,采区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

  ③、安全监护不到位,自主保安意识差。

  ④、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

  11、防范措施

  ①、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的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创造一个安全的作业环境;

  ②、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岗位责任制培训,要求职工严格执行工种操作规程;

  12、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张祥熊,月亮田矿南三采区机电队工人。违章站在溜子道中作业,对存在的隐患认识不足,安全意识不牢固,是事故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已在事故中遇难,不再追究责任。

  (2)、阳水洋,事故当班机电队带班班长。违章通过风墙,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安排张祥熊一起在两道风墙之间处理溜子飘链,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撤消行政职务,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

  (3)、张奎,事故当班131013外上山溜子司机。在接到开机信号后未按规定点动溜子,直接开启溜子,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其矿籍,留矿察看处分。

  (4)、孙大谷,月亮田矿南三采区机电队副队长。在未制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安排工人在两道风墙之间处理溜子,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刘鹏,月亮田矿南三采区机电副区长兼机电队队长。全采区机电运输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对131013外上山溜子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对131013外上山溜子运输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且未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余岚,月亮田矿南三采区技术副区长。全采区技术工作负责人,131013外上山溜子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完善,未制定在外上山两道风墙之间检修溜子的安全措施,技术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王洪川,月亮田矿南三采区区长。全采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管理责任,责令其向月亮田矿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全矿通报批评。

  (8)、杨永平,月亮田矿机电副矿长。全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矿机电运输现场管理、技术管理不到位,机电运输安全设施不完善,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令其向盘江煤电公司写出深刻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