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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11.30”运输事故

2011-06-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基本情况

  月亮田煤矿于1966年开工建设,1971年12月投产,矿井设计三个采区,生产能力60万吨/年。通过技术改造,现矿井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两个采区生产。矿井开拓为斜井开拓,通风方式为分区抽出式,矿井总排风量为9788立方米/分,运输方式为大巷采用3吨底卸式矿车,主井皮带运输。

  该矿井有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层10层,总厚度为16.3米,现有可采储量7060万吨,主采煤层为12#层,煤层自然倾向Ⅳ类,属无自燃发火倾向煤层。煤尘爆炸指数为35.23%-36.5%,煤尘具有爆炸性。98年瓦斯等级鉴定,绝对瓦斯涌出量75.47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63.71立方米/天•吨,属高瓦斯矿井。矿井建有瓦斯抽放系统、瓦斯监测系统、防尘系统,配备了顶板离层仪、矿压观测装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自救器。

  南三采区位于矿井的最南翼,三条下山从地面19号层附近以-8度的坡度穿至+1410m标高23层附近。该区一水平已采至最后一个区段,其中182煤层尚有一个区段在构面。其走向长450 m,倾向长300m。设计能力30万吨/年。抽出式通风,安装有G4-73-11No25D型扇风机二台(一台运转,一台备用),电机功率400KW,总排风量3500m3/分。

  2、事故经过

  2000年11月30日四点班南三采区202队安排黄初林等7人往井下运送60KW的风机和消声器,并安排鄢小逞开绞车,302队安排任广林等8人运55KW的电机到井下131214运输迎头,在运输过程中,因两个队的人共同使用绞车,鄢小逞在地面放车,其他的人员都在二段等着,当车放到二段运输时,绞车司机才从地面下井,在此期间,302队班长任广林在绞车司机没到位的情况下,安排无证人员杨孝光去开二段运输的绞车,同时也没明确谁打点把钩,就自行离开,造成绞车在提升过程中,人员跟着行走绞车道,重车挂管子七处后断绳跑车,造成死亡2人事故。

  3、发生事故的时间

  2000年11月30日18时58分。

  4、发生事故的地点

  南三采区二段运输。

  5、事故类别

  运输事故。

  6、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死亡2人。

  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略)

  8、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9、事故直接原因

  ①、在提升重车过程中,行车行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②、违章指挥,没有专职的信号把钩工。

  10、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①、巷道状况不好。

  ②、安全教育力度不够,职工自主保安意识淡薄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11、防范措施

  ①、在轨道斜巷必须严格坚持“行车不行人及行人不行车”制度。

  ②、加强特殊工种的培训。

  ③、加强巷道的清理。

  ④、认真搞好安全教育,加深教育力度,充分树立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

  12、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302队四点班班长任广林违章指挥,工人杨孝光无证开车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任广林、杨孝光二人开除矿籍。

  (2)、302队队长陈恩元安排工作时,不明确分工把关,工作时群体违章,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机电队队长周品富,对日常管理工作不严不细,钢丝绳出现断三丝未及时更换,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区值班领导郭思明,调度会安排工作时不严不细,没有针对性,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机电区长朱恩洪,对此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主管区长蒋崇辉是该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安检科科长温绍尧负监督不力的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机电副矿长杨永平负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9)、安全副矿长蒋承龙负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10)、矿长尹志华负领导责任,写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