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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章丘市某住宅小区工程起重机械事故

2006-04-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简介
    2000年2月22日在山东济南章丘市某住宅小区地,在安装塔式起重机时,起重臂滑落,上面的5名安装工人同时从25m高处坠落,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山东济南章丘市某住宅小区工地,明水镇某建筑公司购人QTG25A型塔式起重机,由章丘市某起重机厂雇用李某带领8人对该厂生产的该塔式起重机进行首次安装。
    李某受雇用单位委派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装。在按顺序安装塔身、塔顶、平衡臂后,着手安装起重臂。起重臂是典型的细长构件,吊装时对吊点位置、吊索的栓系方式、重心所处位置均有严格的技术要求。按照规定应该设置3个吊点,6根吊索,而李某等人仅设了2个吊点,4根吊绳,并且在吊索未栓牢靠的情况下,将起重臂吊起。起重臂根铰点销轴安装完毕后,5名工人爬上起重臂,安装2根联接起重臂与塔顶的拉杆。这时一处吊点的钢丝绳将起重臂2根侧向斜腹杆拉断,起重臂向塔身方向水平移动约400多毫米,起重臂瞬间下沉,起吊钢丝绳断裂,起重臂以臂根铰点为轴心旋转滑落,起重臂上的5名工人随之坠地,4人死亡,1人重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章丘市某起重机厂生产的QTG25A起重机是无技术图纸,无生产工艺,无产品检验报告,无材质保证单,无产品合格证,无整机安装说明书的非法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该塔机是参照比其小一个型号的QTZ20A的图样,随意放大后生产的。其断裂的两根腹杆的钢管为直径20mm,厚度仅为2mm。经过计算无论强度还是稳定性均不能满足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要求,更不能承受正常的工作载荷,产品属不合格产品。无安装指导文件,再加上安装时吊点设置不合理,少设了一个吊点,使这2根腹杆承受的安装自重载荷比正常工作时的载荷还大,因此导致事故发生。
    2.管理方面
    起重设备安装的施工组织人员和施工指挥人员不熟悉塔机安装程序,作业人员无资质,无证上岗,高处作业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安全素质低,自我保护意识差。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生产,非法制造,非法安装,违章操作,冒险蛮干所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1.章丘市某起重机厂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临时证超期的情况下,超范围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塔机,并雇佣无营业执照、无安装资质的李某非法安装塔机,应负主要责任。
    2.李某非法承揽塔机安装工程,私招乱雇民工,安装过程中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冒险蛮干,违章指挥,应负直接责任。
    3.明水镇某建筑公司对塔机生产单位的资质、产品出厂资料及安装单位资质未进行审查,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力,应负管理责任。
    4.济南市有关部门对章丘市某起重机厂审查把关不严,在该厂生产许可证过期后,于2001年2月份下文推荐其塔机产品进入济南市场,客观上纵容了该厂家非法生产,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1.施工单位在购人塔机前一定要审核生产厂家的资质,重点考察其产品技术来源,是否通过了国家指定的权威检验机构的检验确认,是否取得了国家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必要时还应该到生产单位考察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验仪器,保证购人产品的出厂质量。
    2.必须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安装队伍施工。
    3.施工过程中必须派有资质、专业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管理。
    4.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建筑机械的监督检查,严禁非法产品和淘汰产品进入市场,同时对因产品质量引起事故的生产企业亮出红牌,禁止其产品进入建筑市场,从根本上切断事故根源。
    5。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自律,严肃查处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玩忽职守和腐败行为。
    六、专家点评
    这起事故的性质极其恶劣,事故的发生包括了塔机设计、制造、出厂、采购、安装等各个环节的问题。
    1.塔式起重机属国家定型产品,不允许擅自改型,生产厂家应该经过批准,产品出厂应有合格证。该生产企业生产的塔机设备是在无技术图纸、无生产工艺条件的情况下生产出来的,说明该企业目无法纪,蓄意造假售假。
    2.产品在无合格证,无型式检验报告,无生产许可证书条件下,顺利交付到用户手中,反映出该施工企业对大型机械设备管理混乱和严重失控。
    3.该塔机生产企业的临时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并因其原有的许可证不含盖该产品,属超范围产品,济南市有关部门却下文准许该企业的产品进入市场,审批人员不懂业务,完全是在渎职。一份文件为这种非法劣质产品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客观上纵容了该厂非法生产。继之委托无资质人员组织安装,组织者雇佣无资质民工操作……所有的环节无一不违法。
    建议国家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尽快立法,对非法产品和淘汰产品坚决禁止使用,并应当地销毁;对因产品质量引起事故多的企业的产品禁止其进入建筑市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