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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宏发煤矿“2•16”重大运输事故

2014-03-11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12年2月16日0时23分,衡阳市耒阳市南阳镇宏发煤矿发生一起重大运输事故(主井井筒跑车),造成15人死亡,3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329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煤矿的基本情况

  宏发煤矿位于耒阳市南阳镇境内,2004年建井,2005年投产,“五证一照”齐全有效。矿区批准开采标高+196m至-150m,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2011年实际生产原煤12.45万吨。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根据批准的资源整合初步设计,共设置主井、副井、风井和安全出口井4个井筒。主井用于煤炭提升和选用人车升降人员,副井用于材料下放和矸石提升,风井用于矿井回风,安全出口井(矿称行人井)用于行人和安全出口。矿井实际情况是:主井承担主井区域和行人井区域煤炭、矸石、材料提升和人员升降,副井承担副井区域煤炭、矸石、材料提升和人员升降,安全出口井没有用于行人。

  宏发煤矿擅自规定,作业人员可搭乘空矿车出入井,允许串6辆空矿车,每辆空矿车坐3人,总数不能超过18人。

  二、事故原因

  ㈠事故直接原因

  宏发煤矿违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制钢丝绳连接器,违反设计规定超挂车辆,导致连接器的钢丝绳从绳夹中拉脱,造成跑车。矿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搭乘矿车入井,加之没有安设跑车防护装置,致使人员伤亡。

  ㈡间接原因

  1、宏发煤矿不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提升运输管理不到位。事故当班,没有安排矿领导下井带班;斜井人车闲置不用,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搭乘矿车出入井;违规安排无操作资格证的人员制作钢丝绳连接器;钢丝绳连接器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没有按规定进行拉力试验;购买和使用未取得煤安标志认证的矿车、材料车;主井提升违反设计规定超挂、混挂车辆。

  2、宏发煤矿不落实监管监察指令,违规组织生产。2011年11月22日,衡阳煤监分局监察发现该矿存在“职工搭乘矿车出入井,未使用矿井人车运送人员”违规行为,煤矿未按要求改正;2012年2月6日,耒阳市煤炭局在复工检查后,提出“同意复工,只允许隐患排查整改”的意见,但宏发煤矿借复工维修之名,实际于2月7日起边维修边逐步恢复了生产。至事故前,违规生产原煤812吨(1082车),岩巷掘进8.1m。

  3、宏发煤矿不按设计利用井筒,安全生产工作没有统一管理。主井、副井和安全出口井(行人井)擅自改变了设计批准的功能,井下分主井、副井、行人井三个区域各自组织生产,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实行统一管理,违规采用分井独立管理模式。

  4、宏发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配备安全、生产和机电运输副矿长,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没有配备专职人车司机。该矿只有2名安全员,还兼职检查瓦斯,数量严重不足;职工未经培训下井作业。本次事故死亡和受伤的人员中,只1人参加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制作钢丝绳连接器的钳工罗志平未参加过培训,无证上岗;各区域分矿长和带班长没有经过专门培训,无证上岗。

  5、耒阳市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该矿董事长罗某、矿长罗某等14人已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中,矿长罗某、分矿长徐某、钳工罗某已分别被审批机关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4年、2年。

  2.乡镇、煤炭等单位1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行政处罚。由耒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宏发煤矿,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该矿证照;依法吊销矿长罗某的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企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