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5年12月28日在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注册号:130400000025431;住所地:邯郸市复兴路232号;法定代表人:彭兆丰,注册资本:25亿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发生事故的大型轧钢厂,隶属于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厂2010年12月11日建成投产,项目总投资36亿元,现有员工974人,其中各类技术管理人员54人。设有生产技术科、设备动力科、安全保卫科、综合管理科等4个科室和线棒轧钢车间、线棒设备车间、型钢轧钢车间、型钢精整车间、型钢设备车间、物流保障车间等6个车间。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6月16日7时30分,夜班调度值班长李增荣交班时,告诉白班调度值班长唐伟说:线材生产线打包机的2#和4#线工作卡线,有断腰现象。8时,唐伟便直接到有故障的线材生产线打包机现场了解情况,发现维检工李新建已在现场观察打包机的运行状况,对出现卡线、断腰的故障进行排除。维检工李新建上午一直在断断续续修理打包机,对打包机边维修,边观察。11时40分,打包机故障排除。然后,李新建回休息室吃午饭。这时,唐伟也回到了调度室。12时40分,唐伟在调度室的实时监控器内发现打包机又出现故障,就用对讲机呼叫李新建到现场排除故障。12时50分,李新建和唐伟几乎同时到达打包机现场。此时,打包机经过操作工李新忠和袁华的处理后已经正常打包运转了。唐伟、李新忠、李新建、袁华就一起回到操作室。这时,设备科技术员刘大葳也到了操作室了解打包机故障情况。发现打包机1#线的打包线不多了,唐伟就用对讲机呼叫闫方廷开叉车过来装卸打包线,叉车卸完打包线后,打包机操作工李新忠派袁华把刚卸的打包线与1#线焊接到一起,在这期间打包机正常运转。13时15分左右,李新建要回休息室休息,唐伟就对李新建说:“别回去休息了,也快到上班点儿了,打包机老有事,在这儿休息会儿,打包机再有事,在这儿就处理了”。李新建说:“不行,我得回去休息,不休息我头晕,下班后就回不了家了”。这样,唐伟就没再说什么。尔后,李新建和刘大葳一同出了操作室。此时,打包机仍然在正常工作。此时,袁华把线焊接好后在磨线,李新忠看到袁华磨线时,就把打包机停了下来。大约10秒钟后,袁华向操作工李新忠示意线磨好了,可以打包了。李新忠看到后,就按下了打包机的启动键。与此同时,与李新建一道走出操作室的刘大葳发现李新建没在身边,扭头一看,李新建已到打包机南侧并被打包机压实小车和线道架击中头部。于是,他急忙跑向操作台喊停车。听到外边大喊“停车”,李新忠当即按下紧急制动键。停车后,刘大葳发现李新建已倒在打包机南侧地上,安全帽掉在一边,就马上喊其他人救援。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的刘大葳、唐伟、李新忠等马上赶到事故现场救援,并向120急救中心求救。13时53分,邯郸市急救中心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并将李新建送往邯郸市岭北医院急救。李新建经抢救无效,于6月16日16时死亡。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三、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李新建,男,55岁,邯郸市人,身份证号:130404195811060912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线棒设备车间后区机械副作业长李新建,安全意识淡薄,在排除线材线打包机2#线故障后,违反《大型轧钢厂设备检修翻牌安全确认管理规定》、《大型轧钢厂安全操作规程》、《机械维检工安全规程》等规定,在未确认现场安全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打包机工作区域,被打包机压实小车和线道架击中头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精整工李新忠在操作打包机工作中违反安全规程规定,在未确认打包机工作区域安全的情况下开机操作,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 邯钢大型轧钢厂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安全设施不完善;邯钢大型轧钢厂安全机构未按规定独立设置,日常安全监管检查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3.邯钢大型轧钢厂安全制度不落实,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管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维检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
1.李新建,男,邯钢大型轧钢厂线棒设备车间后区机械副作业长,负责车间精整区域(后区)机械方面设备管理工作。安全意识淡薄,在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入危险区域,导致被打包机压实小车导线道架击中头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2.李新忠,男,群众,邯钢大型轧钢厂线棒车间精整PF线打包工。在操作打包机工作中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由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开除厂籍,留厂察看2年处分。
3. 谢和,男,中共党员,邯钢大型轧钢厂设备维修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全面工作,是该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车间加班作业管理上存在漏洞,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由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予以相应经济处罚。
4.赵书章,男,中共党员,邯钢大型轧钢厂安全保卫科长,负责安全、环保、保卫、消防和现场管理。安全管理能力严重缺失,未能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大型轧钢厂建设项目应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安全机构应独立设置、安全生产设施存在缺陷、现场管理混乱等重大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由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予以相应经济处罚。
5. 刘建路,男,中共党员,邯钢大型轧钢厂线棒轧钢车间主任,负责线棒轧钢车间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由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并予以相应经济处罚。
6.刘广录,男,中共党员,邯钢大型轧钢厂副厂长,分管设备动力科和线棒设备车间、型钢设备车间、物流保障车间。对线棒设备车间领导不力,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及邯钢大型轧钢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制度,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由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并予以相应经济处罚。
7. 徐鹏,男,邯钢大型轧钢厂副厂长,分管全厂生产、安全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由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并予以相应经济处罚。
8.甘伟,男,中共党员,邯钢大型轧钢厂厂长,负责邯钢大型轧钢厂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并给予其通报批评。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37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对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要切实加强全厂职工的安全培训和业务知识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从业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不断完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彻底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3.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完善安全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教育,不断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