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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热电厂输煤工人被运输煤车挤伤致死事故

2014-06-19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经过

  1986年7月3日1时20分,运输分场开始翻车机卸煤作业。空车经缓行器减速后,靠自然坡度由东向西溜向三道西头,2时42分负责四道(重车)作业连接员才×(死者,男,18岁,工龄14个月)见第17节车溜下后,便离开缓行器去检查车辆,当侧身横越停在三道的第15节与16两节车钩之间(钩间空距约400mm)时,被溜下的第18节撞击17节、16节车挤伤,才×左侧胸腹部被撞击后,左臂夹在车钩里。附近卸煤工人听到叫声,发现才被挤伤,立即叫人救出。因胸、腹部位严重损坏,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二、事故原因

  (1)连接员才×看见17节溜下后,便离开了缓行器,这时缓行器在没有人控制的情况下,18节车溜下的速度要比缓行器控制后的速度加快好几倍。

  (2)当才×侧身横越停在三道的第15节与16节车钩之间时,没有听到和看到18节车快速溜下,从思想上根本没有意识到18节车溜下的可能,所以在15节与16节车钩间空距约只有400mm的侧身挤去的瞬间,发生18节车溜下撞击17、16节车时被挤伤。

  (3)第18节车溜下过程中是在没有相互联系,没有信号和失去缓行器控制的情况下急速溜下,与其他3节车相撞造成才×挤伤致死事故。

  三、暴露出的问题

  (1)工作安排上失误,煤车员上岗年龄只有18岁,进厂只有14个月,属学徒工期间,加上工作安排在后夜,1人操作和检查,应在有经验人员监护下进行工作,不应该独立工作。

  (2)严重违章,才×在横越第15节与16节车钩时,空距只有400mm时,没有按照规定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规定。

  (3)煤车没有完全溜下的情况下,不应该急于检查车辆。

  (4)习惯性违章作业,使工作人员对事故失去警惕性。

  (5)有关领导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对过去已发生的穿越两车之间被挤伤致死的事故没有认真吸取教训。

  四、防范措施

  (1)制订关于车辆调度的专门规程,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关于禁止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不准在车辆下面或两节车中间穿过的规定。

  (2)运煤系统的各工作地点应有相互联系的信号、通信、照明设备,在铁道附近进行工作可能影响调车作业或行车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应事先与调车人员联系,作好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3)煤车摘钩、挂钩或起动前,必须由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辆间确已无人,才可发令操作。

  (4)参加各项操作的人员,必须熟悉业务,禁止学徒工直接操作和独立工作,应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运煤系统和卸煤车的铁道两旁要设置“严禁钻车、严禁扒车”等标示牌,以警示行人和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