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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输煤机械伤害死亡事故

2014-06-23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经过

  (1)1988年10月8日15时50分,抚顺发电厂锅炉分厂运行班工人孙×到燃料分场第13、14号炉螺旋式送粉机东侧蹲着准备开启送粉机时,被行驶的输煤皮带小车刮倒,拖走1m多远后挤在配煤小车北侧煤溜子与送粉机的减速机之间,经抢救无效于17时20分死亡。

  (2)1988年11月8日8时30分,朝阳发电厂岗前培训学员杨×(男,21岁)在煤斗协助师傅关闭煤仓刮板机挡板后,既未采取停电措施,也未经师傅同意,自作主张地进入处于备用状态的刮板机内处理缺陷。其师傅刘×在接到煤控室上煤指令后,没有寻找杨×的下落和检查设备状况,也未按动警铃,就启动刮板机,致使杨被挡板撞挤在固定的横梁上造成左耻骨、右腕骨粉碎性骨折,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3)1988年11月15日6时42分,山西永济电厂输煤工张×接到燃料集控室电话,倒甲侧给煤机运行,张随给煤机向西行走。由于给煤机行车转动装置未加防护罩,张距给煤机太近,所穿棉大衣又没有钮扣,被传动轴绞住,致使张头部、右胸、右肩胛、肩关节受伤,右腋下血管全部撕裂,右肘关节开放性骨折,经抢救无效于次日3时15分死亡。

  (4)1988年12月23日11时,内蒙乌拉山电厂1号甲皮带运行中跑偏,向一侧掉煤,并落在下层皮带上,使甲侧皮带尾部滚筒上粘煤越来越多,加剧了皮带偏跑,被迫停运清煤。清完煤启运后,输煤工李××见皮带滚筒上仍有粘煤,便用戴手套的右手直接清理滚筒粘煤,右臂被运转皮带卷入,胸部受滚筒边上的栏杆支柱挤压,整个右臂从肩部拉脱,经抢救无效死亡。

  (5)1989年2月12日10时湖南来阳发电厂燃料分厂5号、6号输煤皮带滚筒粘煤,输煤工郭×和其代理班长在既未开工作票,又未作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停机清煤。正当郭×在6号皮带清理滚筒上的煤时,该代理班长就用步话机与集控值班员联络启动5号皮带,但由于命令传受过程的错误,突然启动了郭×正在工作的6号皮带,将郭右腿挤断,致使郭×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盲目作业,在准备启动送粉机时,没有意识到运行中的输煤机械是否会给自己造成伤害,自我防护意识不强。

  (2)违反热机规程中第133条有关规定:“刮板给煤机无论在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行走和站立”。起动设备不检查设备状况,也未按警铃。

  (3)机器的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工作人员违反规程第31条规定,没穿合适的工作服。

  (4)违反安规第137条的规定:“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5)输煤设备检修不开工作票,并错误传受命令。

  三、暴露出的总理

  (1)发电厂燃料分场是人身安全的薄弱环节,没有引起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重视。

  (2)有章不循,习惯性违章作业。

  (3)管理不严,纪律松弛,反事故措施执行不利。

  (4)上述单位对各项安全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少数职工技术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

  (5)多年来输煤机械对人身的伤害没有认真吸取教训

  四、防范措施

  (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重点反措中关于防止燃料输煤机械伤害事故中的各项规定。

  (2)皮带滚筒处应装刮煤板,对皮带端部煤容易落的地方应适当加大或改造落煤口,减少跑煤。不得在运行中清理滚筒粘煤和清理落煤。

  (3)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施,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作业人员衣服。

  (4)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合适的工作服,衣扣、袖口应扣好,不应有被转动机器绞住的部分。

  (5)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燃料输煤,各部分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同时设专人监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燃料分场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生产实际制订出符合现场情况的运行、检修安全工作规程以及临时工,合同工安全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加强监督和考核。

  (6)对新入厂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上岗前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以师代徒上岗的,师傅必须向徒弟交待清楚操作和作业中的危险点及安全注意事项。不允许徒弟脱离师傅监护而从事操作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