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
10月13日晚21时左右,邹某某与彭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周某某等多名工人往一辆货柜车上装运废铁。邹某某负责驾驶铲车将废铁倒入车厢,周某某等人在地面上将废铁装上铲车,刘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等人负责在货柜车上平整废铁,并将铲车卸料斗内未倒出的废铁清理到车厢内。21时30分左右,邹某某用铲车将一铲斗废铁倒入货柜车后,因铲斗内仍有一些废铁,刘某某、彭某某两人便进入铲斗内进行清理。此时,邹某某驶铲车往后退,正在货柜车上的田某某等人见状,大声叫“有人,有人”,铲车仍然向后退,铲斗向下抖动几下,铲斗内的刘某某被摔至地面,彭某某双手抓住铲斗边沿。后邹某某将铲车停了下来,现场人员将刘某某扶起,发现刘某某没有反应,耳朵出血,便将其送往南山医院抢救。后刘某某因抢救无效,于10月16日晚19时30分左右死亡。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邹某某在铲斗内有人的情况下,操作铲车后退并将铲斗向下晃动;刘某某、彭某某等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入铲斗内作业。
间接原因:某金属回收公司安全管理混乱:(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未配备具备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4)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5)对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管理,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对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1、某金属回收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由区安监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邹某某,某回收站实际负责人、铲车操作员,邹某某在铲斗内有人的情况下,操作铲车后退并将铲斗向下晃动,导致刘某某从铲斗中摔落死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刘某某,某回收站作业人员,冒险进入铲车斗中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进行责任追究。
4、王某某,某金属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制度,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区安监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郭某某,某金属回收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某金属回收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6、任某某,某金属回收公司再生资源一部经理,负责某回收站的监督管理,对某回收站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由某金属回收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7、区某,某金属回收公司再生资源一部职员,具体负责某回收站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对某回收站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由某金属回收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四、事故教训
某金属回收公司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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