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有关单位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江苏江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更名,位于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怡年路158号,注册资金为13536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320682000281440,法定代表人:徐伟伟,主项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编号:A1014032068271-9∕3,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60432-8,组织机构代码:57673503-4。
2012年7月30日,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承包了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绣华庭2#-6#住宅楼工程。
(二)工程概况
锦绣华庭2#住宅楼,位于中山西路363号。该工程位于中山西路北侧、东邻石家庄人民广播电台、市广播电视公司宿舍及武警总队一支队宿舍,西邻线务站街,北侧为市长途电信线务局,地下三层,地下二、三层平时为储藏室,战时为核六级常六级甲类二等人员掩蔽所,地上二十五层,框架剪力墙结构。总建筑面积为19039.4㎡,其中地上16871.1㎡,地下2168.3㎡,基底面积725.1㎡。造价约为1800万;本工程±0.000对应绝对标高为74.550m。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本建筑物为一类高层建筑,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合同工期为2012年11月-2014年7月。建设单位为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河北联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施工单位租用吴会增个人的一台型号为HBT80-13-90S的泵送混凝土车(生产厂家为:长沙永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锦绣华庭2#住宅楼输送商品混凝土。
目前工程进度为21层在建主体混凝土施工。
该事故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备案等手续。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过程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7月14日17时左右,中山西路363号锦绣华庭工地2#楼21层顶板混凝土泵送浇筑完毕,泵送混凝土出租方的地泵司机王建彬在泵车空运转情况下,将料斗口防护格网移开,站在料斗口上方的东北侧,清洗泵车内剩余的混凝土浆,不慎失足滑落到旋转料斗内,运转的泵车搅拌扇叶将其卷入其中,后被项目土建施工现场负责人徐正德发现。
(二)事故救援过程。
7月14日下午17时左右,在项目现场门卫室的执行经理冯国平,听到地泵方向有人喊“关电关电”,就赶紧去查看,看到地泵司机王建彬被卷入地泵料斗内,徐正德正抱着王建彬,工人方金龙已关闭地泵电源,就立即拨打110和119,安排材料员许小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消防官兵到来后切断搅拌轴后将王建彬救出,由120将伤者送至省三院进行抢救,当日20点4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向桥西区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该局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向石家庄市安监局报送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吴会增提供长沙永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厂家的HBT80-13-90S的混凝土输送泵使用说明书,司机王建彬违反第5条泵的使用第5.1款第1、9、18目(5.1安全规则:1、混凝土泵的使用应遵循使用说明书的各项规定及其它安全规则;9、泵机运转时不得把手伸入料斗、水箱内或靠近其它能运动的零部件;18、进行维修保养前,必须关闭电动机及电源开关,释能器压力放蓄。)之规定,违章冒险作业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根据生产厂家的HBT80-13-90S的混凝土输送泵使用说明书第5条第5.2款(5.2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我公司培训,方可上岗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保养等。第5.5.1-1施工人员组织:经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使用说明书,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操作)之规定,操作人员王建彬未取得生产厂家培训合格证违章上岗作业,这是发生事故的又一原因。
2.设备出租方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 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锦绣华庭项目部三级安全教育没有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
4. 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锦绣华庭项目部安全管理、检查不到位,重进度,轻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对王建彬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5、河北联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锦绣华庭项目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监督不力,对王建彬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6、施工手续不齐备,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绣华庭项目部对安全生产工作整体协调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该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建彬,男,混凝土输送泵出租方地泵司机。在未关闭电源的情况下,将料斗口防护格网移开,违章冒险清洗泵车,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王建彬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吴会增,男,自然人,混凝土输送泵控制人。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就安排地泵司机上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责成吴会增写出深刻检查,并报石家庄市安监局备案。
3. 赵敏,男,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锦绣华庭项目2#楼楼长,未能发现和纠正王建彬违章冒险作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开除处理,并报石家庄市安监局备案。
4. 冯国平,男,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锦绣华庭项目现场负责人。不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未认真告知作业人员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对施工场所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撤职处理,并报石家庄市安监局备案。
5. 汤书成,男,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锦绣华庭项目实际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能保证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有效落实,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降级处理,并报石家庄市安监局备案。
6. 贲礼华,男,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由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贲礼华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1.2万元。
7.邸会军,男,河北联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锦绣华庭项目电气监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对王建彬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责成河北联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作出书面检查处理,并报石家庄市安监局备案。
8. 车玉辉,男,石家庄市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绣华庭项目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生产工作整体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石家庄市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其作出书面检查处理,并报石家庄市安监局备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议由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处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2.锦绣华庭工程相关手续不齐全,不具备开工条件,建议石家庄市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将该项目工程全面停工,对其违法施工进行处罚,待各项建设手续完备且施工现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 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在石家庄的在建工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锦绣华庭项目部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严禁违规冒险作业。
(三)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锦绣华庭项目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做到不安全,不施工。
(四)石家庄市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完善项目手续,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坚持定期组织对所管辖各标段施工企业的安全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三违”等可能引发事故的行为。特别是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步、分项工程及特殊步位等工程施工进行重点监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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