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属于国家确定的五大高危险行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之一,国家对其制定了严格的项目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其设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以及安全评价等方面,国家亦作出了相应的法规规范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科学准确的界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却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本文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界定问题提出笔者的思考,以供商榷。
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定义
2002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八大类。
2003年3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危险化学品品名录》(2002版)。品名录里录入的属危险化学品,未被录入的则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2006年9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颁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2007年4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62号),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安全许可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以及工作要求;
2007年5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试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更加明确的规定了《办法》中所提出的“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的具体含义。
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法规文件的相继出台,对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起到了很大的法规约束和政策指导作用,对推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界定问题却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同一建设项目,有人认为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人却认为不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到底如何科学准确的界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保证安全许可制度正确有效实施的前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分类和界定
根据《办法》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主要看项目本身是否满足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二是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即可认为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为了便于区分,我们将建设项目按建设内容划分为生产项目和储存项目两大类。
1、对于储存类项目,根据《危险化学品品名录》(2002版),只需判定其储存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即可较为容易的界定建设项目的归属;
2、对于生产类项目,因其情况较为复杂,故其归属界定亦较为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上述第一点,生产的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不论其原料、中间产品等为何种物质,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如:甲醇的生产、苯的提纯与分离等),此类项目很容易判定;
(2)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①原材料有部分或全部属于危险化学品,无其他中间产品及副产物。
如:钼酸铵的生产是由氨气和钼反应,原料氨气属于危险化学品,而产品钼酸铵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故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且其未“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故可判定此类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②原材料中没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副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
如:用钼酸铵高温焙解生产三氧化二钼,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含有氨气,项目设置氨水池,用水吸收氨气,产生稀氨水,很明显本项目并不是“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但看似符合“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条件,但仔细分析不难看出,这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氨气并没有作为产品用来销售或作为此生产项目的中间产物,而是直接用水吸收为稀氨水(浓度小于10%),加之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的氨水浓度一般要求大于10%,故可判定此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而应划归冶金类项目。冶金类建设项目大多具有此类特点,生产过程中往往产生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危险化学品副产物,但不能据此判定其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而应按照冶金类建设项目对待;
③原材料中没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到危险化学品。
如:花椒精油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为萃取剂,但有机溶剂并不参加化学反应,且为密闭循环使用,故此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还有有的机械加工厂,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少量溶剂、汽油、漆类物质,也可能涉及电焊,但不能因此就简单判定其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④产品貌似危险化学品,但并不是危险化学品。
如利用废旧塑料、橡胶以及废机油等生产燃料油项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燃液体的闪点值上限为60℃,超过60℃即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范畴。燃料油闪点根据型号不同而有不同,如5号燃料油的闪点要求不低于55℃,而6号燃料油的闪点则要求不低于60℃,具体生产出的产品闪点以实际测试的为准,再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如果闪点大于60℃,则属可燃液体,不属于《条例》中所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自然其建设项目亦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反之亦然。类似于燃料油,还有像柴油、润滑油等高闪点的可燃液体,未录入《危险化学品品名录》,其建设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复杂多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更是千变万化,上述仅对安全评价实际工作中常见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界定进行了分类举例分析。现实中很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往往是由生产、储存项目内容共同组成的,若项目中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装置、设施,则不论其生产项目部分如何界定,宜将整个项目界定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若建设项目涉及内容较多,出现界定困难时,可将容易界定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部分分割出来,单独进行划分并进行安全许可。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不断会有新的危险化学品产生,自然会出现更多的更复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本身具有的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决定了其建设项目与生俱有的高危险性,这也就是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安全许可程序的根本目的和意义。
总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准确界定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对项目设立的合法性、安全评价的准确性、安监部门监督管理的针对性、企业安全管理的有效性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并不断总结经验,将工作向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推进。
上一篇: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亟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