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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安全生产法》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

2005-08-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了及时掌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情况,能够及时正确地组织伤亡事故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中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根据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七十五号令)和国务院1989年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发生事故后,负伤者和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企业有关领导人员,企业有关领导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伤亡人数以及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等概况,用快速办法(电话、电报、电传等)报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跨地区施工的企业应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按系统逐级上报。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报告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死亡不足10人的,但伤亡数超过10人的事故,要报至国务院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事故的报告工作,其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月、日、时、分),发生事故的地区和企业名称,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抢救情况和事故的初步原因。同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必须按月报送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每月终了5日内报给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给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每月终了15日内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长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企业主管部门还应对于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刑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逐级报告事故过程中如有漏报、迟报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