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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卫生立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2005-09-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人类社会即将迈向21世纪,由工业社会跨入知识经济社会的变革迅猛发展。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与人口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正在调整和改变着世界经济战略、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之趋于国际化、规范化。“十五大”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表明我国已开始与国际市场接轨,以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现代市场经济必须是健全的法制经济,其主体应当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达国家(70年代以来)和发达的发展中国家(80年代以来)相继制定了职业卫生法,以适应和满足形势发展的需求。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职业人群总数居世界之首,至今尚未制定职业卫生法,严重地制约了市场经济发展,阻碍了我国现代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因此,加强职业卫生立法已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十分重视此项工作,于1992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多次调查,充分肯定了该项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究竟立职业卫生法还是职业病防治法,目前尚存在较大分歧和意见。笔者就此谈几点想法和意见,希望为我国制定一个既符合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职业卫生法作出贡献。

  一、现代企业国际标准体系要求职业卫生法作保障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国际贸易组织(WTO)要求建立标准化的市场体制,贯彻实施3个标准体系:ISO9000(产品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质量管理体系)、ISO18000(职业卫生质量管理体系),以鼓励和保证产品在原材料、实验、中试、生产、产品、上市前、上市后对环境、人群和动植物均不会造成损害,确保经济在公平、有序、健康条件下竞争发展。制定职业卫生法对防止国外企业借技术转让之机转嫁有害因素,促进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发展民族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知识经济时代要求以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为基础

  当今的人类社会经济正面临安全、健康、环保(SHE)的挑战,在从事职业和生活的各种活动中将相关的知识、技术与经济结合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特征。工业革命时代过分强调经济价值,不顾环境污染及其造成的职业病和环境病,将逐步被以安全健康为基础的、现代文明高新技术产业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所替代。制定职业卫生法将有利于在保障安全健康生产活动,不引起职业人群健康损害的同时,促进健康工作场所(healthy workplace)的发展,使职业与环境有害因素减少到最低水平。这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保证。如果我国制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其职业接触限值的保护水平过低,那么许多国家就可以借此机会将本国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有毒原材料和产品向我国倾销,而我国欲出口的原材料和产品却因此受到限制。

  三、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提

  1994年国务院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向联合国承诺,中国将为促进全球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与人口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在过去的20年里,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虽然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但是环境污染也越来越突出。对这种经济的“贡献”究竟该如何评价,我国与发达国家和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相比确有很大差别。根本原因在于缺乏职业卫生法律约束和完善的职业卫生与安全标准管理体系及环境与健康保护责任意识。制定职业卫生法,建立安全性评价、环境保护、职工健康保障的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将表明我国有决心、有能力对人类环境与健康负责,对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四、保护工作生命质量是增进人类健康的关键阶段

  21世纪是生命科学时代。WHO提出改善人类生命的3个质量目标:生命准备阶段(0~18岁)、生命保护阶段(18~60岁)和晚年生命阶段(60岁以上)。其中保护职业人群生命质量(欧洲称“工作生命质量,the quality of worklife”)是最重要的,因为职业人群占整个人口构成的比例最大(约65%),是社会财富的最主要创造者,而且在从事工作活动中,可能接触到各种有害因素,造成身心健康受损。这样不仅造成子代发育障碍,还会影响寿命,可见保护工作生命质量是增进人类健康的关键阶段。然而,职业病防治重点主要是依据国家法定职业病名单及其有关职业损害,因此,很难达到保护工作者健康的目的。只有立职业卫生法才能适应保护人类健康发展的需要。

  五、现代产业及其职业危害特点由职业病防治向以保护和增进职业健康为主的职业卫生转移

  以北京为例,现有高新技术产业7000余个,外资企业13 407个,乡镇工业113 000个,传统工业6 000个(90%已经进行了技术改造),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约占50%以上。全市职业人群达450万。大批高知识、高技术、高能力、高创造、高综合、高健康素质的职业人群正在取代体力劳动工人,其构成比将逐步达到50%以上,首都经济的新格局开始形成。脑力劳动和脑体并存的劳动方式逐步代替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方式,职业人群的健康保护与促进日益突出。劳动卫生的服务模式已经转向职业卫生。预防保健工作重点开始由防治职业病转为保护和增进职业健康。

  从近年来北京市职业卫生调查结果分析,现代职业危害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图书、档案、文献管理作业环境中霉菌、螨虫所致过敏性哮喘和接触性皮炎发生率在20%以上,去污清洁制品生产环境中生物酶所致的过敏性哮喘在10%以上。(2)视屏作业环境中不良工效学桌椅、照明及劳动组织、工作时间所致的颈、肩、腕综合征和腰背肌损伤发生率在30%以上,视觉系统损伤60%以上,心理-行为异常15%以上,女性生殖系统损伤约8%,免疫力下降约20%。(3)精神紧张作业中不良人体因素(脑力负荷、心理压力和精神紧张等)引起的高血压、冠心病发生率达15%,明显高于对照组(5%)。(4)高新技术产业中新的职业危害所致职业损伤,如感光液中溶纤剂引起的接触人员精子数减少发生率55%,精子畸形发生率35%;RU486避孕药作业男性工人乳房增大等女性化表征发生率在5%以上,女性子宫内大出血、内膜过度增生发生率20%左右;甲苯导致的脑软化所引起的老年性痴呆病在逐年增加。

  上述这些职业损伤并不属于我国目前职业病诊断及其管理范畴。如果以职业病防治法来管理,那么这些健康损害就不可能得到控制。随着新产业、新产品的不断涌现以及市场竞争带来的不良职业行为,大量新的职业损伤是很难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来界定的。因此,为了保障和促进职业健康,提高劳动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只能立职业卫生法,而不宜立职业病防治法。这是全国职业卫生学术界普遍的愿望和要求,也是国际上立法的先进经验及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