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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在生产实践中的应用

2005-12-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引言(1)

  国务院302号令《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下称《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的核心,是建立了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把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纳入法制化轨道,使之有法可依,是安全生产立法的重大突破。
 
建立规定的必要性(2)

  《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在认真分析我国的安全生产现状,深刻反思近几年重特大事故惨痛教训的基础上出台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1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的客观要求。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安全生产方针,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还不发达、人们的安全文化素质还比较低,安全法制和安全监督监察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弛,造成相当一个时期以来,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形成了建国以后的又一个事故高峰。据统计:2001年度全国发生各类伤亡事故1000535起,死亡129667人,伤552752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250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6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93亿元。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与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极不协调,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国家的形象。

  2 一些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混乱,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致使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废驰,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存在大量事故隐患,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2000年12月25日发生的使309人丧生的洛阳东都商厦大火,教训极其惨痛。1997年东都商厦就被定为河南省4大火灾隐患之一,3年里居然迟迟没能整改,并仍在营业,最终酿成大祸。

  一些个体、民营、、集体等非公有制企业仍然处于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由于其经济性质以及自身安全素质较低,设备设施因陋就简等原因,在追求资本快速增长的驱动下,往往忽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对事故造成的风险没有充分地认识,侥幸心理较重,违反、漠视或者干脆不知道安全生产法律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意识。生产经营中经常出现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企业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从业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地大量事故。据统计,2001年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3 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80%发生在集体、私营或者个人承包企业。其中以小煤矿、小工厂、小运输等“三小企业”条件最差、管理最乱、事故最多。2001年11月山西省9天内连续发生的5起死亡100人的乡镇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就是受利益驱动,矿主违犯停产整顿规定,明知故犯,铤而走险造成的。

  3 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及部门利益的驱动,个别政府部门失职渎职,对重大事故隐患视而不见,甚至徇私舞弊,纵容包庇个别企业盲目蛮干,特别是有的事故隐藏着严重的腐败因素。没有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是特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2000年3月29日死亡74人的焦作天堂俱乐部火灾,就是在天堂录像厅根本不具备录像放映资格的情况下,公安、工商部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其发放营业执照和治安合格证,以致辞酿成巨大祸患。

  2001年7月17日发生死亡81人的广西南丹甲坡矿和龙山矿特大透水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当地黑势力与官方相勾结由腐败引发的事故。以上事故都暴露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存在着严重的责权分离、有权无责的问题。一些负责行政审批许可的部门争权夺利,有的有权无责,有的责任不明,其结果是对应当依法审批或者取缔的不予审批或者不予取缔,不应当审批的予以审批。因此,必须依法严究执法审批者的行政责任。不明确他们的行政责任,就不能从根本上铲除官僚主义及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麻木不仁、领导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腐败问题滋生的土壤。

  4 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立法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但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一是现行有关法律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的规定不统一,多数没有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没有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事故责任的追究与处罚。二是现行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单一,处罚过轻,不足以抵补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足以震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为从根本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以上问题,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必须依法建立健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出台的,非常及时,完全必要。

建立规定的重大意义(3)

  《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出台,对于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有利于消除安全管理中的腐败现象,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长期以来,个别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麻木不仁。他们奢好于审批收费,要权不要责,要钱不要命。一旦发生事故就官官相护,欺上压下,将责任推向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而政府领导人和部门负责人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无人承担行政责任。1997年6月27日发生的北京东方化工厂死9人、伤39人、直接经济损失1.17亿元的特大爆炸事故,正是由此造成3年多时间无法定论,无法处理。助长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

  我国安全生产的实践证明:没有明确的、严格的、具体的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就不能提高各级政府领导人和有关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就不能建立安全管理行政责任的规范机制,就不能实现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行政责任法律化,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遏制特大事故发生,切中了安全管理工作的要害。凡是因渎职失职、玩忽职守引发特大事故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2 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有利于明确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增强安全管理者的责任感。以往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或没有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没有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事故责任的追究与处罚;或法律责任形式单一,失之于空,失之于轻,不足以震慑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和玩忽职守者。《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领导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因失职、渎职造成特大安全事故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首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为已任,与时俱进,尽职尽责,身体力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3 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防范失职渎职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一些负责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人,以权谋私,违法进行行政审批,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违法违章生产经营,造成特大安全事故。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实行行政审批责权的统一,督使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对于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者,必将绳之以法。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审批人员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杜绝行政审批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树立行政审批机关和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4 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有利于坚持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出台以前发生事故,主要处理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很少追究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而,造成一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一拖再拖,久拖不决,不了了之。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为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扫清了障碍,有利于落实和追究行政责任,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5 建立规定,促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是安全生产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填补了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项空白,实现了从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一般规定到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追究的特别规定的重大突破,加快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进程。对扭转安全工作的被动局面,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现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具有深远的意义。正是由于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执行,促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并于2002年11月1日实施。

全面贯彻规定,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建设(4)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安全立法的重大突破,是遏制特大事故的一剂猛药,实施后发挥了重大作用。

  1 全面贯彻,就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出台以后,各省自治区、国务院各部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深入调查研究纷纷出台地方、行业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发布命令公布实施。2001年4月,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后不到20天时间里,陕西省连续发生3起特大安全事故,致103人死亡,12人受伤,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国务院按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对陕西省省长程安东给与行政记过处分,责成省政府认真总结教训,向党中央、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对其他20名县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给与党纪政纪处分。这是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出台后的第一次执行,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震惊全国,震慑了政府官员和职责部门,为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2 全面贯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目前的安全生产工作正在经历着深刻的变化,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随着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条件越来越成为人民择业的重要标准,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战。我们纯梁采油厂按照管理局、有限公司关于贯彻国务院302号令的安排,周密部署,积极行动,努力在实践中发挥好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作用,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使安全生产工作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真正把安全工作的重点切实转移到预防为主上来;从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转变到现代安全管理模式上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依靠科学管理抓好安全生产,建立健全采油厂、基层单位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我们以学习教育为契机,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最宝贵的。安全生产的首要保护对象是人,而影响安全生产、造成特大事故的主要因素也是人,安全生产的实质就是保障人的安全。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人,既要保护劳动者即受害者,又要制裁管理者即害人者。为此,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一出台,我们立即编写了专题学习材料,下发到各基层队和班组,利用个人自学、班组学习、辅导讲座等学习方法;采取现场提问、书面考试、开会交流等方式巩固学习效果。特别是国务院对陕西省省长程安东等21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行政责任追究后,采油厂领导多次在不同会议上传达学习,要求各级领导引以为戒,高悬警示,自鸣警钟。通过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学习,大家一致认为:国家安全管理增强了,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加大了,职工所肩负的安全压力增加了,安全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

  3 全面贯彻,就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其规范和追究和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追究的范围是特大安全事故。学习贯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就是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指导制定本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以经济责任追究制为手段,努力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我们依照管理局、有限公司关于责任追究的有关要求,结合采油厂的实际,制定了《纯梁采油厂经济责任追究制度》,以此规范采油厂各单位、各部门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追究各单位、各部门经济活动中的责任。并对两起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按《纯梁采油厂经济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分别追究了事故责任者、管理者、领导者、承包者的责任,在全厂职工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进而增强了职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和法制观念。

  4 全面贯彻,就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是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总结安全生产的惨痛教训制定的,其基本要求是“有岗必有责,一岗一职责”。认真落实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职责,是岗位职工的日常行为规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为深入学习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我们统一制作了安全职责卡,塑封后发放到职工手中,随身携带,方便学习;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采油厂统一命题,分单位组织了全员安全职责考试。为将安全职责真正落到实处,在全厂开展了“领导安全承诺落实年”活动,各三级及基层单位领导向职工做出安全承诺,全体职工向单位做出安全保证,干部检查职工安全保证,职工监督干部安全承诺,形成了干群相互检查、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使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真正发挥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的作用。

  总之,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规范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安全生产行为,增强了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为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