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专门法律,确立了对各行各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等7项基本法律制度。从立法的角度而言,《安全生产法》已经将生产安全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赋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可谓不完备,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则正如马克思曾经阐述的:如果能获得100%的利润,资本家就敢践踏一切法律;如果能获得300%的利润,资本家就敢冒被杀头的危险。
无法省却的安全成本(二)
日益频发的安全事故已经成为我国职工意外死亡的“头号杀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计表明,2001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100万起,平均每天约2700起,共死亡130491人,平均每天约死亡360人。这是官方的统计数据,再加上瞒报、漏报和不报的,这组数据可能还要加大很多。另据消息,近年来,我国每年的事故经济损失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每年投资2个三峡工程。当然,这一数据还不包括善后处理的政府管理费用。
我国著名“安全经济学”专家罗云教授在《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课题报告中指出,在安全经济学上,预防性的“投入产出比”远远高于事后整改的“产出比”,安全保障措施的预防性投入与事后整改的比例是1:5,这是安全经济的基本定量规律。而在工业实践中,还有一个安全效益的“金字塔法则”,即设计时考虑1分的安全性,相当于加工和制造时的10分安全性效果,进而达到运行投产后的1000分安全性效果。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必由之路,保障安全生产要通过有效的事故预防来实现。据了解,传统的安全管理多处于被动的“事故追究型”管理,而现代的安全管理则向“事故预防型”管理方式转变,其中心环节包括科学的安全管理活动和安全评价技术的应用。美国美孚石油公司推行科学安全管理活动后,公司的事故率下降了48%,工人工伤赔偿资金比20世纪80年代减少93%。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企业在进行安全评估时,对各类安全事故可以做如下处理:死亡1人视同财产损失10万元,重伤1人视同损失3..5万元,轻伤1人视同损失1万元.。当然,这只能理解成一厢情愿的评估,其实一个职工生命或身体的价值可止于此?!
解读安全事故之症结(三)
症结之一:忽略了安全投入成本,淡化了安全经济观。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安全投入成本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置安全生产于不顾。事实上,通过事先的安全投资,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是最经济、最可行的生产建设之路。安全保障措施的预防性投入与事后整改费用1:5的关系,让人们很容易认识到,安全投入搞得好的企业不仅安全事故少而且经济效果也好;与此相反,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或者干脆不顾安全生产的企业和行业,即使能够在一时收到可观的经济效益,但也不会长久,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轻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则企业随之烟消云散。安全就是效益,这是所有企业管理者应该建立的“安全经济观”。而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依靠先进的科技手段和先进设备、设施,也是实现安全生产、有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所在。
症结之二:对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力度不够。绝大多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源于事故隐患的存在。而很多事故,又都是在当事人不执行主管机关的限期整改通知、停业整顿通知的情况下发生的。而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只要重大事故尚未发生,对这些利欲熏心、心存侥幸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而且多以罚款、限期整改等了事。但这对于企业追求更大经济利益的心态,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实在是隔靴挠痒,缺少应有的震撼。因此有学者提出要将“安全事故隐患”也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设立“妨碍安全管理秩序罪”,严格追究事故隐患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只有在强有力的法律威慑下,安全事故隐患才有望得到减少和消除,从而将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降到最低。
症结之三:日常安全执法检查的虚置及地方保护主义的猖獗。目前,我国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少,有关日常安全检查的部门也在强化之列,可是现实当中一些地方的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却成了走过场的机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敷衍了事。这些执法部门之所以敢在法律面前打折扣,往往不是由于自己搞权钱交易从中获得好处,就是出于地方保护主义驱动。有些地方把经济效益看得高于一切,什么乱采滥挖,什么安全不安全,只要能给地方带来利益,什么都可以默许甚至纵容。试想,如果贪婪的企业主遇到了腐败的执法人员与地方官员,那么发生什么可怕的事情都不足为奇。
症结之四:工人的权利意识与安全意识较差。在一些重大安全事故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工人的作业环境非常险恶,但是很多人还与企业主签订了所谓的“生死合同”,这些工人真的置自己的生死于不顾吗?为了挣几个钱,好像还不至于“愚笨”到如此地步,但是让他们心存侥幸的又是什么呢?那就是淡薄权利意识与安全生产意识。而这一点又恰好迎合了本来就经营不规范并且见利忘义的私人小企业主们。所以,如何提高公民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的权利意识与安全意识也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安全也是生产力(四)
对社会而言,安全是人们生活质量的反映,而对于生产建设而言,安全无疑也是一种生产力。
一项研究表明,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的安全生产贡献率大约为3%,而实际上不同行业由于危险性及安全生产作用的不同,其经济贡献也不同。一般而言,行业风险越大,其安全生产经济贡献率也越大,低危险性行业约1.5%;一般危险性行业约2.5%;高危险行业则高达7%左右。因此,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需要高水平的安全生产投入来支持。目前,我国对安全的投入占GDP的比重不足1%,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占3.3%左右。
长期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投入主要是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其比率一直为10%至20%,对于矿山、化工等企业则大于20%。而根据实际调查,不少企业单位实际执行的提取比率远远低于这个数字,在安全生产性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往往由于投资不足或出于“节省”的考虑,对项目中配套的安全生产设施随意削减。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使投产后的生产项目无法正常运转,或生产不能健康运行,蕴藏无数事故隐患。
加强安全投入常常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以煤矿安全为例,在一些发达国家,百万吨的死亡率为0;我国前些年没有小煤矿的时候百万吨死亡3到4人,而现在上升到了11.8人。而美国目前产煤占世界的五分之一左右,但随着科学水平的提高和安全投入的加大,美国煤矿近年来每年的死亡人数只有40人左右。因此在生产建设当中,通过事先的安全投资,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事发之前,是最经济、最可行的。
事实上,安全和效益之间本来就存在着函数关系,但由于安全产出的反映形式与其他有形产品不同,安全产品的出现可能以一个国家(部门、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事故的减少、安全环境的有效改善、企业工作效率的提高、商业信誉的提升等方式体现,所以说安全也是生产力,安全生产同样是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和的内在因素,只有搞好“安全经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的问题。
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千差万别,但最具根本性的原因之一,就是利益驱动导致管理变形,天灾背后有人祸作祟,老板图暴利,政府要税收,官员含便宜,权力寻租的结果必然导致管理的严重变形。因此,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问题,关键是要从利益关系的调整上下手。
眼下,不少企业安全投入欠账严重、设备老化;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意识亟待提高,安全监管不到位,凡此种种,可以说,事故隐患无处不在。有关专家认为,有效防范是安全工作的首要立足点,安全生产管理也要创新,首先是事故防范机制要创新,迫切需要新的战略技术;其次,安全生产监督手段要创新。当前,我国工伤保险覆盖面较窄,大量非公有制企业一旦出了事故,包袱都推给政府,对这些企业的相关经济行政处罚都难以落实。治病要对症下药,处理问题必须有新手段,在当前,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特别要重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千万不能演绎“管理部门对肇事者‘严肃查处’,业务部门‘痛定思痛’、‘停产整顿’,媒体疾呼‘让悲剧不再重演’的事故处理怪圈”!
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五)
据专家称、我国目前正处于第五次安全事故高峰期。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一个行业或产业,当其市场准入标准太低时,其产生的一个必然恶果,就是企业的过度或恶性竞争,而企业的过度或恶性竞争,又必然会降低全行业的平均利润,当一个企业要得到行业的平均利润甚至超额利润时,它就会想方设法把那些不能直接带来利润的投入减少甚至干脆不投入。由于信奉“边设计、边施工”,国内多数企业安全投入欠账太多,有的楼堂馆所、娱乐场所甚至在基本的消防设施等安全条件都不具备的条件下,就仓促投入使用,直接酿成火灾等各种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的频发也凸显出政府在安全监管上的制度缺席。我们看到,几乎每一起事故从发生到被揭露真相,再到善后处理,都形成了这样一个公式;事故发生——当地隐瞒——媒体曝光——惊动领导——严肃查处——停业整顿,直到“一刀切”,措施不可谓不严厉。然而,上一事故的一整套程序刚走完,下一个事故便又发生了,于是这个程序又重复一遍,周而复始。
这不是说我们在安全管理上没有制度。相反,针对官员的硬性约束有行业责任追究制和引咎辞职制;针对产业或行业的硬性约束有关停整顿等。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几乎每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背后都有一个巨大的利益博弈过程,不少地方和企业已经建立了一套事故瞒报机制。所以,很多时间,这些制度成了一种摆设,没有起到它们应有的作用。
为“安全经济”保驾护航(六)
正基于如此,即将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把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规定得十分明确,同时提出负有审查、审批、验收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就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了每一个具体的环节。对事故的处理,《安全生产法》则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否则,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安全生产法》是一部人命关天的大法,能否用法律的利剑斩断安全生产事故大肆蔓延的势头,关键还在守法,惩罚不是目的,关键在于预防。当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任何法律,不论制定得多么完善,但终归是纸上的东西。要将纸上的条文变成实实在在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仍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我们每年都要搞轰轰烈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但几乎在每一起重大事故中,都有一些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在事故发生之前徇私枉法,见利忘义,在事故发生之后装聋作哑,在解决事故之时弄虚作假,草率了事。这是造成一次又一次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今后可能造成事故的潜在因素。煤矿透水、瓦斯爆炸、大桥倒塌、飞机坠毁、网吧火灾等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在上级部门刨根求源的挖掘和媒体申张正义的呐喊中,被绳之以法了,但打击绝不是根治事故隐患的瞻性措施。只有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共同努力,使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到实处,才有可能从根本上保障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上一篇:浅谈伤亡事故危害与企业安全管理
下一篇:“以人为本”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