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遏制“三违”行为 预防事故发生

2006-01-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了预防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国家、地方和企业制定了劳动保护法规,采取了各种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技术组织措施来保障人民的生命不受各类事故的伤害。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各类事故也频频发生,严重地危害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中“三违”行为是各类事故发生产主要原因。“三违”行为就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

  在生产过程中,指挥者要熟悉自己管辖内的各种作业规程,思想上要重视安全,严格按规程办事。但是,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会遇到这种情况:指挥者在布置工作时无视法规和制度,强(指)令下属冒险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生产作业人员可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也可以对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利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从业人员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不能边道听途说,无中生有,更不能凭空捏造。

  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一项重要权利。

  不管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还是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只要他违反了规章制度,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不安全的生产活动,或者是强令从业人员冒险进行作业,作业过程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有些生产从业人员会问:“如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了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二天就该下岗,失业了,这样谁还敢说。”其实,我们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享有的上述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因为从业人员依法行使上述法律规定的权利,对其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因此解除与该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对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的侵犯。对这类打击报复行为,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要克服违章操作,操作者就要在思想上重视安全,熟悉本人所操作的机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造成违章作业一般由以下几点思想行为引起:

  1.思想麻痹,存在侥幸心理;

  2.图省时、省力,怕麻烦;

  3.任务紧急忽视了安全;

  4.过于自信、骄傲自满;

  5.缺乏知识。

  违章作业是害人又害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作为一名生产从业人员,要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模范地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不仅要自己守纪,还要帮助和教育他人共同守纪,只有这们,才能有效地克服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

  只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遏制“三违”行为的发生就能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让我们将安全把握在自己的手中,拥有一个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