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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安全生产”

2006-01-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此段时间,我甚至不敢看报,报纸一个接一个地报道安全事故,而且一个比一个悲惨、痛心。不久前刚报道:XX开发商在没有任何保证措施的情况下,深挖基坑,造成边坡失稳、临边住房开裂,随时有倒塌危险。2005年6月24日南国早报又报道《水泥砖墙坍塌,民工忙中跳墙》,事发南宁市秀灵路,造成两死六伤。逝者已矣,托体山阿。孤儿寡母通哭长街,留给亲人、朋友是深深悼念和一生难以抹去的痛;留给整个社会是什么?是震惊、是反思;留给我们又是什么?那应该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实实在在把工作做好,一丝不苟狠抓安全生产。可我不禁纳闷:安全生产是如此之重要,为什么总有这么多的单位和个人如此之草率和不屑一顾呢。

  为了更好地健全和执行国家法律、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国家已先后颁布了《刑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法》及于1997年11月1日公布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并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了《安全生产法》等,虽然说安全相关方面法律、法规不可能面面具到,但也是非常之齐全。我们说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之一,是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各类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罚行为的宽容和姑息,就是对人民的极大犯罪。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法律责任,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不具体或者处罚过轻,不足以震慑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这也是当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之一。所以,必须针对那些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明确、具体、严厉的法律责任,充分运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合制裁功能,抓住源头,狠抓不放,不论对方官有多大、财有多大、势有多猛,都要一查到底,绳之以法。最大限度地填补法律责任追究的空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绝不让安全生产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承担主体,在安全生产是居于关键地位。生不经营单位应该说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生产保障,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都能够自觉地按照要求搞好安全生产保障,确保安全生产。因此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要。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不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时期,检查发现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发出了停工整改通知。这些单位或个人时有叫嚣说:“没事,照做,我有关系,不怕”。往往就是这样的麻木、这样的心态,醇成了大错,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减少为失误是非常之重要和必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管理者和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基本知识,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的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安全管理纵横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已经发生的种种事故,已不容许我们再有丝毫的迟疑,狠抓安全生产,刻不容缓。摒弃一切的挠幸心理,实实在在地做好安全工作,创造安全文明的生产环境,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他人的安全和健康是每个人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