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性违章是威胁供电企业安全的严重隐患,是占供电企业安全事故总数近80%的人为事故的最主要诱因,也是各级领导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历来的重点打击对象。但是什么原因使它能够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还能“生生不息”、祸害无穷呢?
说到习惯性违章,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习惯性违章的一个显著特点:习惯性违章容易查,也容易犯,每次检查都能查到很多,下次检查照样不少;以至于多年来不能杜绝,竟有春风吹便泛滥之势。这一点从各单位发生的事故和历次安全检查的情况都可以证明。习惯性违章的存在固然有多种多样的原因,以及适合它存在的理由和环境。但我想,我们在大力查处习惯性违章的时候,精力主要集中在查办上,对它产生的原因分析不够,没有根据分析结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应该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笔者认为习惯性违章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违章者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章。这主要有专业知识不够、安全知识不足、安全意识不强、固守传统做法四种情况。供电企业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对专业知识的要求比较高,所以各种技术规程纷繁复杂。由于新员工的加入、老员工的岗位变动、设备的更新、技术的改进等因素,要求每一个员工都掌握与自己工作相关的所有专业技术知识、规程制度几乎不可能。安全知识不足主要表现在对危险的识别能力、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相关知识的欠缺。供电企业历来重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但大多限于安全意识、安全规章制度、事故分析方面的教育,对员工的安全专业知识教育培训比较欠缺。安全意识不强主要有几种原因:责任心不强,对事故后果的严重性没有充分估计,存在侥幸心理。如果一个员工的辨别能力不够,必然会产生跟随性的习惯性违章。而且,习惯性违章本身具有传承性和感染性。如果一个员工在一次习惯性违章后没有被制止也没有引发事故,不仅对他本人下一次的违章是一种“鼓励”,他身边的员工也很容易效仿。
2、嫌麻烦、图省事、得过且过。安全第一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大家都知道安全的重要性。但安全不会自己凭空产生,它是我们落实各种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的结果。要落实这些措施,就必然会产生很多“额外工作”,虽然它们是保命的必要劳动,但还是有人嫌麻烦。很多无票工作、搭票工作、擅自扩大工作范围的违章都是这个原因。在安全与效率不冲突的时候,安全大多能得到重视和保障。但当两者不能兼顾时,就有人认为实施各种安全措施带来的效率降低是无法忍受的。正如认为等红灯浪费时间而把自己置身于滚滚车流一样。在操作过程中随意使用五防解锁钥匙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一个妇孺皆知的方针,但由于“工作第二”没有得到确立和强调,致使安全多数情况下与进度、效益、成本等并列第一,从而徒具第一的虚名。
3、由于规章制度本身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员工不愿意或不便于执行造成违章。总体来看,各种规章制度是经过专家认真编写、审核的,是我们应该执行的合理有效的刚性条款,但终究是人写的。所以,存在个别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就很正常。如果员工违反了这种条款,我们不仅不能严厉查处,而且要在听取员工辩解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在确认规章制度的确不合理后,立即提出修改建议。
例如:作为供电企业安全工作纲领性的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也存在一个严重的错误。第52条第一款:“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我们认真分析该条款,其实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因为:如果检修设备安措到位已无电压,用手触试不会增加更大的安全系数。倘若设备还带电,工作许可人就有生命危险!不能为了保证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就将许可人员置于危险境地,这有悖于安全的基本原则。所以,这一条款在实际工作中也基本没有执行。也就是说,我们的值班员都习惯性违章了。这种违章我们是不是应该区别对待呢?因而,在国家电网公司今年新版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中,这一条款做了修改。
当然,任何一起违章背后都不可能只是单一原因,大多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不管怎样,只要我们找到了原因就有了标本兼治的可能和“斩草除根”的机会。
来源:《贵州电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