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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大安全事故高发的分析与对策

2007-01-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我国重大事故高发的现状
  2004年11月28日陕西陈家山发生的我国煤矿40多年一遇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还未完结,今年大年初六,相隔不到3个月又发生辽宁阜新孙家湾213人死亡的特大矿难,使这类事故又有了新的突破。这是偶然?还是必然?是局部问题?还是全局问题?如果仅仅是个别现象,我们不能定下结论。但情况并非如此,我们的现实是:
  
  今年孙家湾超过200人死亡的特大矿难是我国1960年以来的最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2004年10月以来,短短几个月内连续发生3次死亡百人以上特大煤矿事故,如此频度这在我国近20年来实属罕见;
  2003年和2004年我国已持续两年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国家的标准规定是一次死亡30人或以上)发生频率居高不下,处于1990年以来的高发平台;
  中国的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我国的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多倍,南非的30多倍,印度的10多倍。
  近3年全国平均每天发生约8起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每周发生近3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月发生1.2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我国目前冶金的百万吨钢死亡率是美国的20倍、日本的80倍;特种设备的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家的5~6倍;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约10人,是美国的10多倍、日本的20余倍;近15年民航重大事故率是世界平均水平的近2倍,航空发达国家的约4倍。
  我国自1990年以来的各类事故死亡总量每年以超过6%的速度在增长,与GDP增长速度基本同步。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是在全社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就让我们不得不得思考如下问题:是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问题认识不够?还是政府决策者、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中的部份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是事故的症节或原因认识不清?还是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不力?是现场(微观)、局部(行业或企业)的原因为主?还是具有社会环境、经营体制等宏观、全局性的根源为主?我本人的认为,相对重要的问题是上述三种角度的后者。
  
  二、重大事故高发的社会背景和宏观根源分析
  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或重大事故高发与社会大背景有密切关系。
  ⑴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涉及生产安全的许多深层次问题还远未解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生产安全支撑与保障体系尚未形成。比如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安全生产运行机制就有待于加强和改善。煤炭安全监察与行业安全管理的关系需要理顺;国家安全监察与地方属地管理的职责需要明晰。
  
  ⑵随着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规模扩张,工业就业人员急剧增加,为生产安全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经济快速增长与生产安全基础薄弱的矛盾日益突出,事故隐患和危害日益严重。如煤炭行业近3年,原煤年产量16-20亿吨,而具备生产安全保障能力的矿井(含露天矿)2000多处,生产能力约11亿吨/年,表明三分之一(近7亿吨)的原煤产量没有安全保障。
  
  ⑶矿产资源的长期大规模开发,埋藏于浅部的高品位矿产资源日益枯竭,大批矿山过渡到深部开采,水压、地压、地温、瓦斯压力都相应增加,自然条件不断恶化,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的复杂性和治理的难度在加大。如我国现有开采煤矿95%以上是地下开采,条件差、开采深度深、瓦斯含量大、煤层透气性低,使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要求高。
  
  ⑷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无论是老装置的改造还是新装置的建设,单套装置生产规模日益扩大成为共同趋势;电网由区域电网向全国电网过渡,高电压、远距离和交直流混合输变电技术在推广使用;民航、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步入高速发展时期,危险因素的种类增多,危害程度增加。
  
  ⑸随着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长输管道、城镇输配系统管道在大幅度增长;城市建筑密度越来越大,人口密度越来越高,如北京的人口密度已是纽约的1.7倍,城市灾害事故放大、耦合、衍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均在增加。如重特大事故均是在中大城市、国有大矿山、大型飞机等具有聚集性、规模化的区域或场所发生。
  
  ⑹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成分、经营方式、用工形式和生活方式都呈现多元化,私营、个体企业大量涌现,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使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监察的难度和复杂性加大。如我国的事故高发行业,一是矿山行业,特别是煤矿,二是建筑行业,它们都有从业人员数量规模大,整体素质低的特点。
  
  (7)全社会安全文化基础薄弱,全民安全素质还需进一步加强。一是各级政府官员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中,“以人为本”和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科学协调发展的观念需要真正确立;经营者在处理全局利益与自身利益、眼前效益与长远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时,缺乏科学的认识观;从业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有待提高。
  
  除了社会背景和宏观的根源外,重大事故高发的直接根源还表现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待改善;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全面程度和专业化深入程度),安全法规执行不力;安全投入大大不足(长期安全欠帐近千亿),生产隐患普遍;事故查处力度不够,特别是经济处罚、法律处罚的力度;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不按设计标准和超规模生产;法规等等。
  
  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本质
  无论是矿山事故、消防火灾事故,还是交通事故、企业经贸事故等,都有其共同的本质和特性规律。近几年,我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如重庆开县井喷事故、北京密云踩踏事故、吉林中百商厦火灾事故等都是人为责任事故,陕西铜川陈家山和辽宁孙家湾煤矿爆炸事故也不例外。都是生产过程或系统控制不当,造成秩序或能量失控所致。理论上讲这些事故都是来自于技术系统的风险问题。对于技术风险现象,一般讲都是人为可控的,它是人造系统不良和失控的表现,这种现象是能够控制和防范的。如果我们在生产技术、作业管理等方面未做好工作,即本质安全和防范措施无力或失效,事故的发生就是必然的。
  重大事故的规律认识,首先要从其构成的要素入手。通过对火灾、爆炸、塌翻、中毒等各类安全事故,以及道路交通事故、飞机失事、火车相撞等意外事故的分析,都能够揭示出其规律,即不外乎人的不安全作为(人因)、生产或技术系统的不安全状态(物因)、作业条件或环境不良(环境因素)、生产或经营管理欠缺(管理因素)等“四要素”所导致或构成。这里说的四个要素,并不是说要同时存在,有的情况下一个要素就足够引发一起事故。这四个要素当中,从原因上讲,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人的因素直接地讲就是作业人员或操作者违章或差错。深入、细致地分析,技术、环境、管理的因素,归根结底还是人的因素,如技术设计不合理、安全规范标准质量不到位等技术原因;现场管理不善、政府监管不力等管理原因,都是相关人员安全不作为或作为不良的结果。由此可以结论,如果我们的社会在各类活动过程中,如政府管理部门的资质审核、发证、监督、管理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规范、管理有效、人员培训严格、操作者安全行为等,各种重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就可大大降低。
  
  四、遏制重大事故高发的对策思考
  遏制重大事故的高发,需要采取治本与治标相结合的综合系统工程措施。首先在社会宏观机制和安全生产战略性措施方面,一是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调整经济发展速度、协调市场机制,合理构建行业(能源)结构,避免“粗犷式”发展模式;二是建立多元化安全投入结构和政策机制,首先国家要建立安全投入公益化机制,同时通过政策激励建立企业、社会、个人多元化的安全保障投入模式;三是推行“科技兴安”战略,发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提高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化;四是建设安全文化,提高全民安全素质,特别提高政府官员社会管理中的公共安全管理素质和责任意识,同时加强对企业经营人员的安全监管和提高企业的事故预防能力;五是在行政措施、法律措施的基础上,强化经济处罚力度,改变“安全违法成本低于、事故预防成本高;死得起、伤不起”的现象,提高事故违法成本,提高生命赔偿标准等。
  从微观或安全专业理论上认为(国际上发达国家的经验也同样证明),保障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的基本措施有三,称为三大对策(三E对策):即科学技术对策、安全文化对策和安全管理对策。
  科学技术对策就是通过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装置、安全检测、监测、防护用品等安全工程与技术硬件的投入,实现生产技术系统的本质安全化。长期以来,我国的推行的“三同时”审核制、安全预评价等措施和制度都是证明行之效的方法。对于煤矿,就是要求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有瓦斯抽排放系统、瓦斯报警监控系统、配备良好的个体防护装备等。
  安全文化对策就是通过对全民,包括各级政府官员、企业法人代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员工,甚至社会大众、学生等的安全培训教育,以提高全民的素质,包括意识、知识、技能、态度、观念等综合素质。对于煤矿,要提高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采煤矿工的自我防护、具备防火知识、使用灭火器材的技能、火灾报警能力等。
  安全管理对策是指通过立法、监察、监督、检查等管理方式,保障技术的条件和环境达标,以及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主要靠“行政”管理的手段来保障安全生产,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我国正在完善“法制”管理的手段,随着国家管理体制变革和创新,以及“入世”后面对的国际和社会经济背景,我国的安全管理应在“经济”手段、“科学”手段、“文化”手段进一步完善和丰富起来。对于政府层面,在通常的“领导批示”、“红头文件”、“电话会议”、“大检查”等手段的基础上,要向管理的“深度”、“治本”力度、“预防”效度方面发展。要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体制上下功夫。在企业层面上,要建立现代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科学、全面、有效的管理制度。对于煤矿,要加强政府监察,坚持“不达标、不投产”,完善各种现场管理制度,形成“当地政府、开采矿主和矿工”三方自律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