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坚持“抓基层、抓基础”、“抓源头、抓过程”,“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战略。针对量大面广的重大危险源的现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创新思维、更新观念、强化手段,从全面实施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制度入手,全面实施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制度,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做到摸清底数,分级管理,加强监控,超前防范,提高宏观决策的科学性,把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先进的管理理念、先进的科学理论、先进的科学技术指导工作的实践。
世界各国十分重视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并将其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早在1974年,英国政府就设立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与控制。1982年,英国政府又率先颁布了《关于报告处理危害物质的报告规程》。在英国政府的倡导和推动下,同年6月,欧共体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简称《塞韦索法令》)。1984年,印度发生博帕尔毒气泄漏事故后,1985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召开大会,会上讨论通过了《关于危险物质应用和工业过程中事故预防的措施决定》。1988年,国际劳工组织还出版了《重大危险源控制手册》。1993年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上,世界各国又审议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174号国际公约和181号建议书。随后,一些国家相继颁发了一些法规,加强了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与控制。在亚洲如日本、韩国、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国都积极开展了此项工作,有的国家还建立了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与控制技术的研究,并把《重大危险源评价和宏观控制技术研究》列入了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项目。1997年,原劳动部首次在北京、上海、天津、青岛、深圳、成都6个城市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试点工作,共普查出万余个重大危险源,建立了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其中,北京和青岛等市还建立了重大危险源地理信息系统。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又在重庆、南京两市开展试点。2000年,《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正式颁布施行。
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安全生产法》第33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2003年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在河北、辽宁、江苏、福建、广西、甘肃、浙江、重庆8省市区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2004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有了较大的进展。
通过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陆续自发地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如江苏省无锡市、山东省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为契机,在全市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分门别类,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实际状况,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网络,有针对性地动态跟踪,实时监控,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和实用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年年下降,安全生产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但是,一些已列入试点的省、市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仍没有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形式主义泛滥,以致事故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安全生产来不得半点虚假和马虎。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深入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仍需要脚踏实地地从基础工作做起。
实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阶段的任务首先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难免论”、“听天由命论”、“运气论”等等消极悲观的思想认识,从基础工作做起,加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其次是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法规建设,努力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一方面要力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忠实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关配套的经济政策,把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与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金融、税收、财政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支持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从“要我管”转变到“我要管”。
第三是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合理部局。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小组和技术支援小组,配备强有力的班子抓好组织落实工作。按照现代管理学、系统学、工程学、逻辑学、安全经济学等科学知识,设计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把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中。不但要努力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还要考虑到安全生产工作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以及地方运作时的不同特点,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
第四是要正确把握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各个技术环节。如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申报登记、安全评价、治理整顿、登记建档、监控网络、应急预案建设等。要加强政策引导,注意发挥地方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注意发挥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作用,通过完善法规、标准,使全国重大危险监督管理工作做到统一、规范、权威、有效。
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应当立足于企业,依靠科研院所和有关技术研发单位开发的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计算机软件,由企业通过简单的人机对话,数据输入,能够实现自身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估。
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是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义务。企业在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的基础上,依法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等级与应急预案。同时应依法做好自身重大危险源的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的演练等工作。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一项技术服务工作。目前,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等级按其能量物质、可能造成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分为4级,中介机构主要是在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估的基础上,对危险程度较高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危险等级评价和技术审查。其目的,一是对企业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危险等级程度进行确认;二是对企业重大危险源是否存在缺陷和隐患进行审查,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治理整顿,是企业防止事故,强化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要通过完善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消项工作制度,特别是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暂停营业、限期整改,并经专家审核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要通过对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申报、评价,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数据库和档案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好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网络,主要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逐步建立起国家、省(区)、市(地)、县(市)4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主要任务是通过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形成有力的安全生产信息技术保障体系,方便对危险程度较高的重大危险源和已构成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方便在突发情况时的正确指挥和宏观决策。
应急预案建设是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实际状况而制定的,没有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评价,危险程度分级就不可能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必然要求应当包括应急预案的建设与管理。对于应急预案建设要按照防范事故原则、高效快捷原则、权威科学原则、协调发展原则设计,并经常性地开展演练,不断补充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