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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是安全生产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2007-01-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摘要  《安全生产法》是国家安全生产的大法,制定一部有地域性特点、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法规很有必要。笔者通过太原市结合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了《太原市安全生产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办法》,说明了这部法规的立法的重要性、立法依据、立法过程、法规的特点及成效。

关键词  安全  生产  地方  法规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基本涵盖了各行业、各领域,地方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也有新的发展。而在国家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结合省会城市的特点和实际,制定地方安全生产法规有独到的施展空间。《太原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市安全生产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现已经省人大审议通过正式实施。这部法规的实施,是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走向法制化的重要一步,从目前看,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全市安全生产起到了应有的规范、引导作用。同时,这部法规的立法过程也凝结了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和法制工作者的劳动成果,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地方立法的必要性

    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是严格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安全生产法》是国家安全生产的大法,宏观规定了安全生产遵循的基本规则,对确保一个省会城市安全生产有着宏观的指导意义,但是在真正执法过程中需要法律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制定一部既符合国家要求,又适合本地区安全生产的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一项政府行使权力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工业比重较大大的太原市,面对矿山企业市场主体多样化、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现状,矿山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然而,我们对矿山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靠的是行政手段,这已远远不能适应新情况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依法对矿山企业实施安全监管,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

    (二)降低矿山企业事故比率的需要。多年来,我市在安全生产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与发达国家和发达城市相比,我市高投入、高能耗、低产出的产业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全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仍然很薄弱、安全生产投入欠账多、隐患整改难度大。总的看来,安全形势仍比较严峻:据统计,2000年—2003年我市工矿企业共发生各类死亡事故131起,死亡229人,而矿山企业就多达60起,死亡135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46%和58%。目前,一些矿山企业,特别是乡(镇)矿山企业还存在着较严重的潜在事故隐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如:瓦斯爆炸事故、透水事故、顶板事故)仍时有发生。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影响全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理顺机构改制职能交叉的需要。近几年来,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职能相应出现了一些调整和变化。对矿山企业的监管部门来讲,随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成立,矿山企业的原行政管理部门相继撤销、合并,以前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已调整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主体也发生了变化。在调整期间,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的情况,甚至出现管理空档现象。这些现象不利于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

    (四)加强执法操作性的需要。现行的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矿山安全保障的规定过于笼统,对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具体,处罚力度不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执法队伍难以操作,导致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为此,制定太原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矿山安全事故,保障矿山企业生产安全,关系到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当前安全工作迫切需要的。

三、明确立法依据,凸现地区特点

    (一)立法过程充分调查研究。按照安全形势的需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太原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并人发〔2004〕7号)精神,成立了《办法》起草领导组和起草组,《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起草,经过二十次易稿,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和法制工作者反复讨论、修改并征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山管理部门的意见,形成《办法》初稿,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工业局有关人员对《办法》初稿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外地立法调研,对各部门和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及外地的先进做法进行了吸收处理,形成了《办法》送审稿。之后,报经市人大审议通过,这部法规起草过程历时一年之久,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研究审议后顺利通过。《太原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立法依据充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太原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的基础上制定的,同时,参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宁波市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昆明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地域特点鲜明。《办法》共31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自的职责,矿山企业在矿山安全生产保障方面的义务,矿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该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吸纳了我市以往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如:第十五条规定了煤矿矿井应当安设瓦斯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入井人员应当佩带瓦斯报警矿灯,第十六条规定了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佩带。二是法条节约,语句简洁,每一条都力求完整地规定一项内容。如: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第二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四、五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三是明确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如: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条规定了矿山企业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四是规定了矿山企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如:第九、十九条规定。五是明确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和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地方性法规有利于确保地域安全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首先可以有针对性地规范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行为。其次是有利于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纠错、处罚等。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正在经历着深刻的变化,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要从依法治理安全、依法确保安全入手,为真正做到安全生产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创造条件。在这部《办法》中,对全市矿山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进行了细化,根据该办法,矿山企业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将被处以最高五万元的罚款。同时,《办法》对矿山企业、市县乡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机构、队伍等要求进一步作了详细的规定,并要求矿山救护队在抢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抢险救灾报告。这部地域性法规的制定,既遵循国家安全生产法的原则,又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许多条款上,不生搬硬套,而是注重结合实际,体现符合本地区的经济与科技发展水平。同时,全市加大宣贯力度,可以有效地控制本地区事故发生,避免人身与财产的损失,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事实证明,只有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安全生产才更有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太原市安全生产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