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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合理激励政策,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投入水平

2007-02-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全生产的实现要靠投入保障作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和能力,需要付出劳动的、经济的成本,安全的成本既是代价,更是效益。从经济学的角度,安全投入一是活劳动的投入,即专业人员的配置;二是资金的投入,用于安全技术、管理和教育措施的费用;从安全活动和实践的角度,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法制建设和安全监管活动,以及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都需要安全投入来保障。因此,安全投入是安全生产的前提、基础和保障。科学的投资原则和机制,合理的投资比例和结构是发展安全投入保障战略要解决的问题。我国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即国家、企业、社会,甚至个人有机结合的投入机制。但企业是安全投资的主体,要按规定从成本中列支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财务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支持困难企业的安全设备和技术改造,困难行业和企业要有治理安全隐患的政策措施,并严格依法执行。社会团体和个人公益性投入也是重要的方式,同时发展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机制,使安全投入的保障有多种方式和渠道。

    目前我国安全总体投入水平相对较低。在安全活劳动投入方面,我国的安全监察人员的万人(职工)配备率是相当低的,美国是我国的10余倍,英国是我国的22倍,日本是我国的7倍,德国是我国的16倍,意大利是我国的6倍。如果以我国目前从业人数约2.4亿人计,则按英国的水平,我国应有监察人员10余万人;按德国水平应有8余万人;按美国水平应有5万多人;按日本水平应有3.5万人;按意大利水平应有3万多人。这样,若要达到发达国家的较低水平,我国的专职安全监察员人数至少需配备3万人。二是在安全经费投入方面,用万人投入率比较,美国是我国的3倍,英国是我国的5倍,日本是我国的3倍多。我国90年代企业年均的安全总投入(包括安措经费、劳动防护用品等)占GDP的比例为0.703%,不到1%,而发达国家的安全投入一般占到GDP的3%。我国“十五”期间国家科技攻关经费中直接用于安全方面的经费大约为8155.7万元,每年平均仅1631.14万元,若折合成美元则仅有197.24万美元/年(美元换算率按8.27计)。若与美国相比,则2002年仅美国国家职业安全研究院和事故伤害预防与控制中心每年的政府预算科研经费就是我国安全科研经费的207.87倍,而美国的GDP总量是我国的10倍。2001年,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局事业经费为人均68000元人民币。据此计算,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局系统共有职工2830人,国家预算的事故经费不足2亿元人民币,换算为美元大致相当于1150万美元。由此可见,我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预算经费仅是美国的约六十分之一,而我国的从业人员却是美国的5倍左右。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提高我国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建议如下对策:

1.把安全生产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体系之中

    为了尽快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迫切要求迅速扭转安全生产形势的不利局面,应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家总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应用管理、法制、经济和文化等一切可调动的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在发展的进程中,逐步和有效的降低国家和企业伤亡事故风险水平,将事故频率和伤亡人数都控制在可容许的范围内。而且,我国现以加入WTO,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习惯把政治、社会问题与经济、贸易挂钩,要确保我国的政治经济利益不受到损害。因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建立统一、高效的现代化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与机制,与经济发展同步,逐渐增加国家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投入。

2.制定合理激励政策,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投入水平

    研究表明,我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安全生产的投入占整个国民经济总产值GDP的比例仅为0.703%,带来的事故实际经济损失却占到了GDP的1%至2.5%,而安全生产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为2.4%。显然,事故居高不下,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的安全投入不足,以至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条件水平不足造成的。为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对安全生产经济投入对策提出如下建议。

3.加大国家和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针对长期以来国家和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历史欠账较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实际,国家和企业都必须加大对安全的投入。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和我国专家研究分析的保守估计,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年CDP的2%~4%%,而我国九十年代的安全生产投入与产出比为1:4.505,安全生产的经济贡献率(安全产出/国内生产总产值)为3.15%。因此国家和企业都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首先是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的投入,并对安全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负责。

4.明确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的人员配备结构比例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5.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项目,实行安全专项经费稽查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建立国家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基金

    国家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基金可在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两级专用帐户,按照统筹规划,轻重缓急,分步实施,有计划地逐步治理和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国家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基金的经费来源,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先期注入一部分启动经费,然后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经济罚没收入转为国家安全生产的投入资金,同时也可吸纳社会捐赠等。

7.实行积极的国家财政、金融、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给予安全生产设施装备的贷款支持,帮助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完善安全生产设施。二是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尽可能给予财政和税收扶持,或是阶段性的扶持优惠政策。使企业加快技术更新,保障安全生产。

8.推行安全生产国家投入的公益化政策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产品公益化:鼓励各种机构参与安全文化产品的开发和创作;对安全生产文化产品的开发机构推行国家补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使用安全文化产品单位或企业推行免费或部分免费使用政策。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公益化:鼓励各种机构参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对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成果的研制单位,国家推行补助政策;对使用安全科技产品的单位或企业推行免费或部分免费使用政策。公共事业而采用的采购制等竞争投标等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形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