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主体意识明确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法》实施四年来,特别是随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规定、规程、条例的实施,大大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意识,明确了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应承担的职责,从而加大了安全措施经费的投入,大大提高了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
作为高危行业的山西晋城矿业集团长平公司,累计产煤1742.69万吨无死亡事故,实现了长治久安。他们的经验是,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逐级强化安全责任心,全面落实安全责任。为此,他们建立健全了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涵盖了“全员、全面、全过程”的一整套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了事事有标准、人人有考核,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他们加大安全措施经费的投入,改善工作环境,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
作为另一个高危行业,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实现了安全施工15年。这是因为他们在一贯重视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以《安全生产法》为准绳,树立了强烈的安全责任意识,实施了安全“一把手”工程,每年召开的第一个会议就是安全工作会议,下发的第一个文件就是安全管理目标与措施,签订的第一份合同就是安全目标管理合同。
责任,就是社会赋予每一个成员的约定俗成的一种规定,是一种指令,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或分内应做的事。安全责任,就是在确保安全生产方面,必须履行的义务或分内应做的事。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用制度的形式将各部门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履行的义务或应做的事明确规定下来,这就是安全责任制,它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核心,它是规范领导层、管理层和操作层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规则。
安全源于素质,素质源于培训
安全源于素质,素质源于培训。《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4年来,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生产经营单位大都能坚持“始于教育、终于教育”的原则,不断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从而大大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生产安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进一步确立了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责任主体地位。这就意味着从业人员要确保生产安全,就必须主动地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主动地强化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提升安全操作技能,从而自觉地远离“三违”,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山东红日阿康公司在加强安全工作中,大力推行“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这“三项教育”,取得良好成绩,取得连续多年无事故的好成绩,为建立安全长效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湖南省资兴矿业集团周源山矿创下了原煤生产百万吨无死亡事故的记录。其原因之一,就是他们坚持了“始于教育,终于教育”的原则,做到了职工安全意识教育班班有内容;职工安全技能月月有培训。
4年来的实践证明,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凡是重视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员工的素质普遍较高,很多事故隐患都能及时发现并及时整改,从而掌握了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有法可依,执法有据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实现了安全管理工作由过去的单一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加速了安全生产法制化管理的进程。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执法主体,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安全生产法》有关“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对那些在生产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不断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是史无前例的,大大震憾了那些唯利是图的犯罪分子和失职、渎职的监管者,为“安全发展、国泰民安”开辟了宽广的大道。
据新华社报道,2006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河北暖儿河煤矿“5•19”矿难、河北邢台“11•20”铁矿特大火灾、陕西铜川“7•19”特大瓦斯爆炸三起重特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审判结果,范宝安、李生文、宋云峰等11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6年。
近3年来,海南省发生的49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中,已追究刑事责任26人,其中已判刑23人,刑事立案2人,刑事拘留1人。据报道,黑龙江省在对事故责任追究中,有22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每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都依法受到严厉处罚。新疆阜康矿难,有包括副市长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密云县县长因密虹公园发生特大踩踏事故而丢官;中石油总经理因重庆开县的井喷事故而辞职……这一切都是在告诉人们:“一个人人可以任意采摘甜果的丰产果园里,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与隐患”,从而让那些后来者回到“以人为本,关注生命”的轨道上来,大大地促进了安全文明生产。
建设安全文化成为时代强音
《安全生产法》实施4年来,大大推动了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
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攀钢(集团)公司在建设企业安全文化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他们把分散的安全要素进行有效整合,形成内在的、长效的约束机制,真正使职工自觉地从内心深处认同安全文化、归属安全文化。
重煤集团公司全方位地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以“视觉文化、听觉文化、亲情文化”来对矿工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调整和个性的重新塑造,以“安全文化”互动“企业文化”,实现了从仅靠制度管理向依靠企业文化制约的转变。
攀钢集团和重煤集团等许多企、事业单位的实践证明,通过安全文化建设能大大增强决策者、管理者和操作者的安全责任感,从而改变其思维方式。在安全文化“场能”的驱动下,企业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表现出高度的责任心和热忱,对安全防护设施方面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给予高度重视;操作者能自觉地抵制一切违章蛮干行为的发生,把爱岗敬业、遵章守纪、按规程操作视为高尚的道德行为,使安全责任“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行”。
总之,通过贯彻《安全生产法》,积极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促使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能从规章制度之表、从生命价值之本,而且能从人的行为之美和伦理之美的角度,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渗透到生产活动的一切时空过程中。
强化监督,完善细则
4年来的实践证明,《安全生产法》在为生产安全保驾护航方面立下了丰功伟绩。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安全生产法》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追其致因,除了生产经营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和侥幸心理的作祟下漠视《安全生产法》外,我们的监督管理失控、失管、失范、失效是关键的因素。
归纳起来,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监督检查走过场:主要表现在检查重点不突出,检查人员外行多,检查方法不科学,整改措施不得力。
二是“猫鼠勾结”,腐败现象已广泛地渗透到安全领域。以矿难为例,我们在矿难的背后常常能闻到腐败的味道。矿主与监管者相互勾结,权钱交易,煤矿老板为官员提供高额报酬,官员用手中的权力为煤矿老板充当保护伞。这种“老鼠挖洞”,猫为其望风看门,必然使《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成为泡影。
监管者,也需被监督《安全生产法》能否贯彻落实,很大程度取决于监管者的监管。而监管者本身就与权力和利益粘得很近,一旦失控、失管、失范,那么监管的权力就很易被利益的“大炮”所攻陷,因为权力最怕利益之刃。因此,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督,这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必不可少的措施。正如温家宝总理所强调的那样,对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腐败。
强化监督,要靠公众这个主角所谓强化监督,就是对监管者从源头开始的全过程的监督和制约,而不是等待事故已经发生,伤及了人的性命后才去调查处理。
谁来监督监管者呢?这是一个历史性难题。我们历来致力于以权力来监管资本,但又由谁来监督权力呢?
公权力是因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而产生,代表公众的意志而设立,为公众的利益而行使。因此,公众应是监督公权力的主角,要充分依靠人民群众这个根本。
对此,毛泽东早就说过,“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要发挥公众这个“主角”的作用,只靠人性的自省自觉是不够的,还要靠制度的力量来破解因制度的缺失而导致的问题。这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拓宽群众参与的渠道,赋予群众参与监督的权力和义务,推行政务公开,鼓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以此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公权力的主角作用,将权力运行的每一个部位、每一个环节都置于有效的公众监督之下,把所有的人都编织到《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监管和被监管的网络中。这个网络的结构就是“螳螂捕蝉,燕雀在后”,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人人都必须守规,人人都必须守法。这样,在《安全生产法》的导航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一定能建立,远离重特大事故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作者为原长城特钢公司安全环保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