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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煤矿隐患和危险源的关系

2008-04-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隐患较多,因此造成了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灾害事故频繁发生。一部分煤矿在引入OHS18000标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后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不够理想,这里面原因很多,其中对标准的理解。体系标准与现行管理制度相结合的内容,尚需要深入研究。

  首当其冲就是危险源辨识概念的理解,笔者认为,这问题已经制约体系的运转。一个矿可以辨别上千个危险源和若干个重大危险源,这就促使在风险控制中,无所是从,造成抓煤矿安全工作得重点不突出也无法落实。造成日常安全工作与体系运转“两张皮”的现象。

  一、事故隐患与危险源定义的界定

  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危害在生产过程中,凭对事故的发生与预防规律的认识是可以提前预见预防的,通过事故隐患认定治理,排查出现的隐患必须要消除的,否则将会出现安全事故。早在1995年,原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法规中,该法对重大隐患事故的评估、组织管理、整改等要求做了具体的规定,并明确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程度分为重大和特别重大两级管理。国务院2005年9月3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对于防煤矿事故发生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更加严厉的措施,《特别规定》中列举了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15种危害和行为。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清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违法行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特别规定》中列举的15种隐患和行为做了具体细化规定。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释义中,诠义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的,一、对须是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隐患;二、必须是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三、必须是尚未发现的可预见的重大隐患。

  二、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与运用》一书中,诠义了危险源的概念。

  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和物质释放的危险的,可造**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触发因素作用可能转化为事故的部位,是引发事故的根源或状态。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是能量从那里传出来或引发的地方。危险源存在于确定系统中,不同的系统范围危险源的区域也不同。例如,全国来说,对于危险行业的煤矿就是一个危险源,在井下生产来讲,所遇到的灾害很多,例如:瓦斯粉尘、地质水害、冲击地压、顶板内在应力、煤的自然发火以及井上下火药库、化学危险物品的储藏等,其中每一项都是存在的危险源,危险源应是三个基本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是指一旦触发事故,带来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或危险物的质量的大小;危险源存在的条件是指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的约束条件状态;危险源潜在的危险性总是与相应触发因素,如易燃、易爆物质、热能、“三违”等敏感的触发因素相关联。在触发因素作用下,危险源转化为危险状态继而转换事故。例如:实体煤中的瓦斯(CH4)约束在煤体中,当一旦开采煤层中的瓦斯释放于空气中,达到一定比例时,遇对失爆电火花等,就可能造成瓦斯爆炸事故。从例子中看出,约束在煤体瓦斯(CH4)具有危险源特征是危险源;失爆电器却不属于危险源固有属性,但是危险源转发事故的外因,具有事故隐患特征,属事故隐患。因此,一定的危险源是与相应触发因素相关联。危险源的定义显然与事故隐患有着区别,但也有密切的关系。两者应当分清,在概念上不应混淆,不要把大量事故隐患混入危险源中去,这样不能够突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

  三、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为了对危险源进行分级管理,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概念,从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各国政府部门为了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察,对重大危险源做出规定。我国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对重大危险源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安全法》第96条的释义,解读了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的设施)就是重大危险源。在《重大危险辨识》标准中,给出了爆炸物质、易燃物质、活电化学物质和有毒物质等共142种物质场所和贮存的临界量,但现有资源无法满足煤矿对危险源辨识和评析危险源大小等级的要求。当前危害物质临界量只能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矿业的规定

  危险源的属性显然与事故隐患性质有着区别,但也有着密切关系。实际中,对事故隐患的认定排查总是与一定的危险源联系在一起,因为没有设备危险的隐患也就谈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对危险源的控制,就是消除其存在事故隐患,防止出现煤矿安全事故,把危险程度降低到人们可以接受的程度。

  只有煤矿企业员工明白了自己岗位存在什么样风险,才有可能策划有效运行控制、管理方案。以实际行动实现承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真正达到煤矿安全管理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