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频发的安全事故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一道难以抹去的阴影。笔者翻阅调查公报,发现发生事故的企业几乎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中不少企业近两年还获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那么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又是如何而来的呢?
曾经,我国奉行的是“谁发证,谁负责”的办法,职能部门监管证照从申报到审批的全过程。现在,评价权下分给中介机构,由他们来进行资源评估、安全评价,目的是引进社会监管,实行权力制衡,使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排查事故隐患,但事与愿违。一些唯利是图的中介机构,暗示、提醒、协助高危企业炮制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使蒙混过关的企业成为安全生产中的“雷区”。
例如:湖南冷水江市东塘煤矿2006年“4·6”事故就是由于长沙中安矿山安全咨询有限公司对东塘煤矿越界开采的情况闪烁其词,最终作出“合格”结论,致使这一煤矿蒙混过关,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事故就发生在这条越界开采的斜井中。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56名矿工死亡。调查表明,大同市恒安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在新井煤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想方设法为持虚假材料的企业出具了安全评价报告。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查2006年55份宁乡县相关企业的申报材料,发现有47份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内容与实际不符等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说,目前安全事故中暴露出的安全评价问题,绝对不是个别现象: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曾组织过一次抽查,监察人员到煤矿逐条对照,发现几乎没有一份评价报告经得起现场检验。
据了解,安全评价不严格把关、弄虚作假的情况,在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中是普遍现象。企业蒙混过关获得相关证照生产,就等于给安全生产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一些专家认为,目前安全生产评价机构主要存在四个问题:技术水平低;职业道德差,存在“索拿卡要”现象;收费不合理,漫天要价;造假严重,储量评估、安全评价、设备检测检验、生产能力核定、通风能力核定等把关不严。
山西省具备安全标准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不过20家。据业内人士介绍,中介机构出具一份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评价报告,可收取的费用多在3万元至5万元左右。一些中介机构为了利益,往往不惜造假,拉拢审批部门,使不安全的评价报告“一路绿灯”。不安全的企业由此得以披着“合法外衣”生产。
业内人士介绍,因为这两年才开始集中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论是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还是颁证职能部门,普遍遇到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湖南有40多家煤矿评价中介机构,因限期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出现降低标准争抢客户的情况。
一家烟花爆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负责人说:“刚开始我们也是很认真的,但工作量太大,除了看资料是否符合规范外,管理人员不可能到现场去核对检查,缺乏自我约束的工作人员就放任自流了。”
再从监管部门来看,某中部产煤大省,有煤矿1800多家,而省里负责审查把关的也就一个处室,行政审批限定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内人士分析,从行政许可法来讲,最后的审批结论只需根据申报材料作出,从文件到文件的审批,也使得虚假评估有机可乘。
另据了解,集中办证也吸引了职能部门的一些干部搞权力寻租,使有着“保护伞”的中介机构有恃无恐。东塘矿难中作出“合格”结论的中介机构评价小组负责人,在接受调查时振振有词:“就算我们的评价报告有问题,不是还有专家评审,各级监管部门审阅吗?如果早发现不行,当初为什么要通过评审还发了证呀?”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处罚成本低廉。对于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目前仅是“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些基层安全监管人员认为,应该切实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运用《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专家建议,在审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资质时,应强调从业人员专业素养要求。要强化责任追究,尽快出台规范中介机构的行政法规。建议将中介机构定为无限责任公司,对评价结果承担无限责任;从法律上提高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实行注册评价师制度;对弄虚作假和评价失实的要加大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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