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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不能局限于惩罚

2008-08-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贯彻依法行政,是我们党治国方略和执政方式向制度化、法律化转变的必然要求。走坚持依法执政的路子,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必须在思想观念上有一个大的转变,以适应依法执政形势的要求。然而,个别单位在实践中却把依法行政局限于惩罚,这种片面的认识和做法,不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依法从严行政方针,应引起重视。

  依法行政包括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但绝不仅仅局限于此。由于我国漫长的封建专制历史,长期以来,人们的民主法制意识不强,人们往往只重视法律的惩罚作用,而轻视法律的保护作用。因此,一提到依法行政,一些人就很自然地将其和各类责任事故连在一起了,片面地把法看作“刀子”、“棍子”、“绳子”,抓法制也就成了仅仅抓惩罚。其实,法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它既有惩罚的功能,又有保护、组织、教育和调整的功能。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来看,它涵盖了安全生产工作方方面面。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方针,就要充分发挥法规制度的各项功能,规范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因此,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执法机关,在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方针过程中,既要重视法律的禁止性、惩罚性,也要看到法律的教育性、保护性。要重视发挥法律的导向作用,切实为维护各类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供服务保障。这是增强各类从业人员学法用法自觉性、提高各类从业人员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的有效途径。各类从业人员的涉法问题解决好了,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不仅能够培养他们的法规观念,调动他们学法用法的积极性,而且能够养成良好的习惯,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全面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