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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安全:现代化进程中的悖论

2008-11-13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高楼大厦、馆所别墅、宽阔的马路、流光溢彩的霓虹灯、鸟语花香的公园——城市里的一切仿佛悦目的盛宴。有一群为此盛宴付出最多的人,最终享受到的却很少。

  他们,就是农民工。

  农民工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甚至引发许多刑事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影响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高危行业中无处不在的身影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10亿农民种田的积极性,解放了农民生产力。农村劳动力的解放使得大量富裕劳动力进城务工。

  农民工能吃苦,肯出力,工资低,任劳任怨,他们有如“黄牛”一样的干劲,获得了用人单位和社会的青睐,便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农民工这个城镇边缘化的特殊群体,由于存在许多政策、体制、机制性障碍和社会偏见因,他们的许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如工资偏低,拖欠严重;生活困难多,居住条件差;就医难,看病贵;缺乏社会保障;培训提高难,升迁提拔难;工作流动性大,婚姻危机多;子女上学难,留守儿童多。特别是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发,是农民工最突出的问题。

  农民工是人数多、范围广的群体。据统计,2000年有1.2亿,到目前,全国约有2亿左右农民工。主要从事矿山、建筑、路桥、危化、民爆、冶炼、铸造、建材等有毒有害高危行业和服务业。这些都是事故多发行业,农民工约占90%。

  农民工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低下,劳力廉价,城市人不愿干的工作,只有农民工去干。一些企业厂房简陋,设备陈旧,条件落后,环境恶劣,他们常在拥挤、昏暗、潮湿、有毒的车间里生产,在噪声、高温、强辐射、粉尘污染的环境中劳动。农民工所从事的一些作业场所,许多都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有毒有害物质往往超标几十倍到几百倍。

  1998年从事沈阳至本溪高速公路吴家岭隧道施工的400多名农民工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全部患上矽肺病,其中有10名患者相继死亡。

  2002年,来自河南省商城县的一些农民工在无锡宜兴市砂矿当轧砂工,恶劣的条件和简单的加工设备让他们纷纷感染上致命的矽肺病。据无锡肺科医院诊断,宜兴洑东共有159名民工患不同程度的矽肺病,其中来自河南省商城县朱裴店村的共80多人。职业病专家们诊断后指出,10年内,他们中的很多人将不在人世。

  事实正是如此。

  朱裴店村60多岁的刘心祥老人,他在几年时间里失去了3个儿子,他的儿子去世时没有一个是超过40岁的。

  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在2004年收治的60余例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出现职业病症状的患者,基本上是农民工。

  据江苏《新华日报》2004年10月29日报道,南通征兵工作开展后,适龄青年农民工从全国各地赶回家乡参加征兵体检,结果竟有一半人因受职业病伤害而体检不过关。

  由于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农民工因超时、超强度劳动而疲劳致死的事时有发生。现在的企业主,尤其是包工头通常都会最大限度地利用工人的身体,让他们廉价地出卖更多的劳力。虽然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但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是不能依法享受这种待遇的。加班加点是普遍现象,几乎没有一名农民工休过完整的周末。

  人不是钢铁。在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下,劳动者筋疲力尽、意识模糊,常常无法准确控制自己的行为,即使了解安全生产知识也极易发生工伤事故。

  李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在家具厂做木工,因工作任务重,每天工作长达11至12个小时,在长期连续工作数十小时的情况下,因为控制不住自己的动作,手掌被电锯切断。

  严重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让农民工日后以劳动谋生的条件化为乌有,如果他们又得不到相应的工伤赔偿,农民工本人以及整个家庭均会陷入困境,而且有的因生活不能自理,给家庭带来痛苦,给自己心理造成抑郁甚至绝望,常感生不如死。

  宿松县一位名叫张天和的农民,1989年在山西一煤矿打工,因矿井塌方,致双腿瘫痪,那年他才21岁。从此和他年迈、多病的母亲相依为命。2007年,张天和39岁,依然没有成家,就捡了一个弃婴作为养女。他母亲不但带病下田劳作,而且还要为儿子及孙女做饭,经常累倒在地。

  这样的情况,让张天和感到自卑、孤独,进而内疚、绝望。2007年中秋节的晚上,正是万家团圆之时,张天和却做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举动:他先用刀砍,再用铁锯将自己的右腿锯断,因流血过多而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在进城劳作的人群中,童工比青工、成年工更廉价,更好管。国家虽有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但是,一些私企、外企见利忘义,雇佣童工生产,甚至出现拐买儿童当童工的现象。由于他们年幼无知,事故常有发生。

  在北京某食品加工厂打工的童工刘某,在连续工作两天、仅休息4个小时的情况下,身体极度困乏,无意识地将手放到了高速运转的机器上,导致半个手掌被切掉。

  王雷,15岁,在厦门市垄江工业制品有限公司打工,操作机器时四个指头被碾碎,公司否认其身份,不给他报工伤,竟没有一位工友敢出来为他作证。

  据《南方都市报》2008年4月28—30日的系列报道,黑中介和黑工头利用所谓高薪诱惑,将四川凉山大多未满16周岁的儿童拐骗出来,一批批运送到东莞和珠江三角洲当童工。在陌生的环境里,他们常被打骂,几天才能吃一顿饱饭,一些小女孩甚至惨遭强奸。工头用低廉的价格,将他们“卖”给工厂,每月要干满300小时,每小时仅有2.5元—3.8元工资,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就更不可能有。他们日复一日从事繁重的劳动,超时超负荷的运转让他们疲惫不堪,一些孩子想要逃跑,但前路已被封死,工头们用死亡进行威胁,告诫他们逃跑就要付出代价。他们原以为自己的辛勤劳作能够改变远方家庭的贫困,疲惫和虐待使他们失望,甚至绝望。现实使他们别无选择,在暴力与金钱的控制下,他们度日如年。而在遥远的家乡,他们的父母却并不知晓自己儿女所经历的非人遭遇。

  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防灾抗灾能力差。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不知道所从事的工作有什么样的危险因素和严重后果,不知道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经常违章操作,冒险蛮干。

  2001年4月7日下午,在蒙城县北段排水工程清淤中,井内存在混合性有毒气体,由于下井前没有检测,更没戴任何防毒面具,当第一个清淤工韩之龙下去中毒死亡后,第二个清淤工下去抢救,又中毒死亡,施工队长李向民再次下去抢救无果,也被毒死。死亡的3人都是农民工。

  同年6月16日,在云南省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药厂工程施工中,工人向人工桩孔(深10.5米,直径1米)内放置钢筋笼时,造成第一个下井操作的人员中毒死亡,下去抢救的3人也相继死亡,接着下去3人抢救前3人,用空压机向井下送风,才免遭一难,虽未造成死亡,但都遭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这4死3伤的人,全是农民工。

  农民工生活最苦,劳动条件最差,死伤最多,但社会保障却最差。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参加工伤保险率低,上意外伤害保险率更低。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等根本就没有他们的事儿。

  虽然有些农民工在城市有稳定的工作,并且工作的时间很长,但是他们却享受不到住房公积金、廉租房和最低生活保障费。

  农民工安全,立法是前提

  农民工发生事故“私了”的不少,因为是法盲。即使懂一点法律常识,也请不起律师。经济上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句谚语道:“安全生产靠侥幸,出了事故钱摆平。” 而“私了”的业主更加有恃无恐,漠视安全,漠视农民工的生命。

  其中,三个“没有”成安全生产的一个无奈症结。

  一没有经济地位。工资偏低,有的少得可怜,老板甚至拖欠工资,哪有经济地位?

  二没有政治地位。工在打工单位工会不让参加,党团组织入另册,党费、团费回农村交,“两会”代表没有农民工,不能参政议政,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升迁的机遇,何言政治地位?

  三没有社会地位。没有城市户口,连城市里的小孩子都会说:“你是农村人!”再加上前面两个“没有”,何来社会地位?只有今年,“两会才有3位农民工,这是个好的开端。”

  中国改革开放30年,姓“农”的民工也30岁了。但是,农民工从进城打工的第一天起,上述问题就逐步显现出来,而且越来越突出、严重。可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措施却没有及时跟上。

  最突出的是户籍问题。

  多年来,“城乡分割、一国两策、一市两制”的户籍制度给农民工引发许多社会不公。诸如收入标准、医疗卫生、社保福利、子女入学、升职培训、工伤赔偿等,有无城市户口,其差异很大。在同一个企业里,城市和农村两种不同户籍身份的工人,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待遇有很大的差别,前者有各种优势,后者则受到歧视,实际上形成了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局面。如农民工发生事故,就因为户口在农村,其事故赔偿不能和城市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这是明显的不公,是令农民工最感不满和气愤的,也是社会歧视农民工的重要原因。安全心理学家研究表明,人的安全心理活动不仅同人的一些与生俱来的先天因素有关,更重要的是它要受到周围环境、活动领域实践内容等外界因素的极大影响。健康、动机、情绪、情感等对安全心理都有极大的影响。很显然,现行二元户籍制度给农民工造成许多负面影响,根据安全心理学的理论和实践,二元户籍制度是影响农民工安全生产的重要心理因素,是农民工事故多发的深层次原因。

  《安全生产法》可以说是一部重在解决安全生产中死伤最多、危害最大、最突出的问题——农民工的安全生产问题的法律,然而,这部法律直到2002年才出台;

  唯一对农民工没有政策和制度障碍的社会保障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在2003年;

  有40条措施意见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在2006年。

  但是,给企业放权的政策、法律主要都出台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出台在1979年。

  安全生产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迟后二十年左右才出台。而且,这些政策、法律的内容虽然涉及到安全生产和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条款,但都不是强制性的规定,更没有设定违规处罚的条款。

  农民工事故和职业病多发问题,是农民工的其它权益问题和安全生产问题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农民工权益缺失的集中表现。

  从系统工程的观点看,解决农民工的安全生产问题,就是解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表面看是要解决保护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权,消除在户籍、就业、工资、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给予农民工应有的国民待遇等问题,而实质则是我们国家要建设一支什么样的工人阶级队伍,构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阶层结构,是建设一个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维持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有两亿农民工,这本身就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再加上他们的父母、妻子儿女,至少要占到我国人口的一半以上。

  这些问题解决得好与不好,是关系我国改革发展成果能不能惠及占一半人口的最底层老百姓,关系2020年能不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前途命运的大问题。我们应当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看解决农民工生命健康等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我国建成安全、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农民工的安全生产问题。

  应当承认,现行农民工的政策、体制和做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在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可以不要也不应该要这一套农民工政策、体制的做法。

  农民就是农民,工人就是工人。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报告分别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事实上,所有现代化的国家,都有一个大部分、绝大部分农民转变为工人、市民的过程,并没有搞农民工这一套。

  我国是在当时的国情条件下,农村容不了这么多劳动力,农村要发展,城市也需要用工,但户籍制度等没有改革,是不得已的一个权宜之计。应该说,农民进城当工人,这是符合历史潮流的;但搞成目前的这一套,是计划经济体制后遗症的表现,也是我们改革不及时、不配套、不到位,发展不协调的结果,所以给农民工带来了许多的苦难,给社会及政府造成了这么多的“麻烦”。

  因此,要解决农民工的生命健康等权益问题,不能就事论事,而应从深层次入手,从根本上改革现在已经形成的农民工这套政策、体制和做法,实行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生命健康等权益的政策、体制、机制,最终取消农民工的概念,将其融入工人阶级的队伍,使农民工从组织上、思想上、工作上彻底改变临时观念,为中国的现代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农民工安全生产,执法是关键

  要解决农民工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就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要求。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和温家宝在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为从深层次、统筹解决农民工安全健康等权益提出了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则是两个报告的具体措施,更是一个统筹考虑、综合治理之策。《意见》是2006年发布的,许多地方和单位都没有很好地宣传、贯彻,广大农民工根本不知道有这个文件。

  要改善农民工的境况,就要做到以下三个内容:

  一是根据劳动强度和风险大小与报酬统一的原则,提高高危行业农民工的工资标准。

  二是提高伤亡赔偿标准。事故罚款,从过去的几千元、几万元到现在的20万元(死亡1-2人的事故),提高近10倍,但是伤亡赔偿标准近年来提高不大,与国外的标准相差更大。提高罚款,不如加大赔偿。因为罚款往往可以讨价还价,甚至有领导说情,可以减免,对责任单位触动并不大。但赔偿是受害者的权利,只要有政策规定,是不能讨价还价的,一般都能依法到位。工伤补偿的标准也应作相应的提高。

  三是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或非法用工的,农民工工伤赔偿往往是困难重重。为此,建议将《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单位追缴。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受伤的,也应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然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向非法用工单位追缴并处罚。由于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导致政府、社会,特别是农民工要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应尽量简化相关法律维权程序,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江苏省将企业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挂钩的做法,值得借鉴。

  全国每年有10多万人死于各种生产事故,几百万人受伤,职业病每年以15%的比例上升,其中,农民工占大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能把农民工的安全生产问题给解决了,中国的安全生产问题才有可能平稳落地。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工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将有效促进农民工其他权益的维护。

  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是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重点,进一步做好以农民工安全生产问题为重点的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顺利推进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