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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控制

2009-05-14   来源:江苏省滨海县安监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处罚轻重等方面进行选择的一项权力。正确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能防止执法的随意性,确保执法公平、公正。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运用和控制谈几点看法。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存在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行政权不断扩大的结果。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和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需要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与其相适应。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可能规范所有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行政活动。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身而言,对所有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行政活动不可能概括的完美,罗列穷尽,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安全生产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安全生产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3、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的特殊要求所决定。效率是行政管理的生命,赋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运用到安全生产各个领域,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就要求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正确使用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一)、自由裁量权不正确使用的表现形式

  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强了安全生产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起到了维护稳定,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效率的作用。

  然而与任何权力一样,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权同样存在异化的可能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正确行使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重责轻罚或者轻责重罚。是未不正确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最常见的表现形式,相对人或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却对其运用处罚幅度中的下限甚至不处罚等;而对情况显著轻微,造成危害后果不大的,有时却运用了处罚幅度中的中、上限等。

  2、显失公正、公平。对相同情况、相同性质,相同情节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却给予了差别悬殊的处罚,极不合理,违背了公正、公平的原则。

  3、拖延期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有许多条款明确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期限。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由裁量,以特殊情况对其相对人或单位进行延期执行,这也是不正确行使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

  4、降低处罚标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某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进入一般程序处理,而在实际过程中采用现场处罚的方式进行实施。

  (二)、自由裁量权不正确使用的危害

  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旦失控就会给国家、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巨大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不利于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果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自由裁量幅度畸轻畸重可能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直接损失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对公平公正执法、科学和谐执法有着重大影响。

  2、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失控直接造就了权力寻租,从而滋生腐败。内部监督不到位为一些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违规执法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影响了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形象。

  3、增加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成本。为矫正和惩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失控行为必然要由社会承担更多的社会成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各种监督手段的运用都需要付出大量的公共资源投入。同时由于其缺乏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也势必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对人的行为预期成本。

  4、不利于地方经济建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将破坏当地的法制建设,严重影响当地的招商引资环境,降低外商的信任度,大大阻碍地方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三、当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面临的问题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还处于起步阶段,体系不够健全和完善,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与2007年国务院的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事故处理的法律责任方面有较多、较大的差异与冲突。

  2、自由裁量权控制程序中的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的随意性大,畸轻畸重现象严重,不能做到“过罚相当”;如果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巨大,它就可能造就了一种权力寻租,从而滋生安全生产监督领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如果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差距较大,无统一标准,地域差别和行政相对方具体条件差别等客观条件严重影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统一,有碍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效使用。

  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由于个人工作能力、认识能力、业务水平等因素,应当掌握的情况没有掌握,应当了解的法律、法规没有了解,便轻率仓促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自由裁量权被误用,还有一部分安全执法人员考虑的不是国家利益,而是为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甚至有些人员执法腐败,以自由裁量权为筹码,进行权钱交易,导致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随着安全生产行政权力应用的扩张,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着大量滥用、随意性和失控的现象,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后果。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要实现依法行政,就必须对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权严格加以规范并进行合理的控制,遏制行政权力的异化和行政行为人的腐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一)、提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素质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公仆意识,遏止私欲的膨胀,防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在思想道德上消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欲念,是控制主观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保证。

  二是增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能力和法制意识。不断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的长效机制,要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多层次、多方式的培训,促进其更好地熟练掌握与自己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其正确分析、判断和合理处理问题的能力,为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奠定坚实的基础;增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努力提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对于复杂的问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有足够的能力去处理,在客观上把自由裁量权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内。

  (二)、量化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根据行政处罚法定、相当、比例等原则制定安全生产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细化,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通过量化、细化自由裁量的标准,压缩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范围。具体操作上,结合相对人的规模、产值、利润和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一定期限内违法记录等参数,将违法行为划分多个层次,将违法情节的判断由定性转变为定量,每一层次配套相应的弹性较小的处罚标准。在处罚标准的设定上还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即注重以往典型案例的参考,在对执法案例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处罚结果进行归类比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使对某一种性质违法行为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由个人的自由裁量变为相对较多人的自由裁量,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既保证了相对稳定性,又实现了规范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的目的。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1、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推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制度化。一是建立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制度、定期执法分析制度,评估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执法的方法和措施,减少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使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权依据和程序公开制度、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三是建立重大或复杂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案件的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四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把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行为纳入司法轨道。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申辩权、回避权、请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具有可救济性、可诉性,凡是涉及到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都应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日常的安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要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互相探讨,从而保证依法行政,依法处罚,正确规范的使用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

  2、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与相关制度、明确行为责任,目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形成《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征求意见稿)》,以此来约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徇私舞弊、滥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人,要给予行政处分,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证件,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

  3、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公开裁量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有关的量罚标准。这样行政相对人可以对照自己的违法行为,得出行政机关将要给予他的量罚尺度。“裁量标准”的适当统一既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当事人的认可,也有利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作,进一步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实现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