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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业病防治工作五大问题开治“病”药方

2010-02-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职业病事件是09年的热点事件,先后曝出了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深圳尘肺门事件等。这一年卫生十大新闻中,职业病系列事件赫然其中,职业病从专业名词摇身变成了热名词。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不容乐观。面临体制和机制不顺畅问题;存在接触毒害人数多、发病人数多,超过了同时期因工伤亡人数;部分企业职工劳动条件仍很恶劣等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职业病危害问题将日益突出,一些新的问题将不断出现,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显山露水。

  可以预见的是,因为下面三个原因,职业病事件将如正在下坠的物体,愈来愈为社会聚焦。一是由于职业病潜伏期、滞后性的特点,由于这方面工作历史欠账太多,相当长一般时间内,我国将处在职业病高发期、多发期。二是人们健康意识不断提高,将更关心、维护自身健康及其权益,随之而来的是职业病上访事件增多,多数上访事件和肿瘤一样,无明确边界,很难厘清责任,处理很棘手。三是媒体的力量越发强大,媒体的反应越发敏捷,触角无处不伸,职业病事件将无所遁形,任何一个偶然的因素或被忽略的细节都有可能被放大,掀起波涛汹涌。

  职业病防治工作突出的五大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做好各项工作是对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本文分析了我国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今后的对策措施,以求教于大家。

  一、 职业病防治体制不畅、机制失灵

  我国2002年开始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03年,中编办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归了国家安监总局,但《职业病防治法》没有能够做同步相应调整,自此,形成了安监部门执法有职责无法律依据,卫生部门正相反的格局。卫生部门不再涉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安监部门无编制、无经费、无法律依据、无体检、检测技术手段的支持、执法有心无力、有形无神、出现空心棉袄现象,并且多数地方卫生和安监部门没有就这一块的执法做明确移交,09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才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明确移交了安监部门。造成这一块的执法相当地区、相当长的时间内缺失。

  二、职工培训多头管理、徒有形式

  思想决定行为,行为决定后果。当前全国各地发生的相当部分急慢性职业病都和职工对职业病的危害缺少了解、个人保护意识不强有关。不能正确和坚持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将个人防护用品当成是可有可无的装饰品、摆设,或将防尘口罩当作防毒口罩使用,在需要使用送风式防毒面具时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用苯、正己烷、汽油等有机溶剂冼手、冼衣服;进入密闭或半密闭空间不能坚持准入制度;不知厉害地盲目施救导致事故的扩大等,不一而足。提高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了解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掌握所接触毒物的毒性、防护、急救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急慢性中毒的发生。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包括其下属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职工方面做了大量的、有益的工作。每年卫生部门牵头举办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安监部门和工会每年联合组织的“安康杯”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每年安监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过于追求形式,停留于做表面文章。针对性的培训开展少,空头口号喊得多;针对一线职工、农民工的培训少,对行管人员的教育多;没有明确对职工培训的主管部门,多头管理,各行其事,两个和尚抬水吃。总之,对职工培训的实际效果欠佳,水过地皮湿。

  三、 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日趋严重、形式多样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逐步加快,职工的劳动条件逐步得到改善,职工的知情权、健康检查权逐步得到落实。但是,侵犯职工健康权益的现象还很严重。在为职工体检的名义下,大量淘汰身体有毛病的职工,高血压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心率快或慢的及有其它毛病的,一概不予使用,侵犯了职工的就业权。曾有一名新毕业的大学毕业生,因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被多家单位拒之门外,参加我县某外资企业的招聘,到我单位进行招工体检时,下跪在我单位工作人员面前,并掏出几张百元钞票,请求修改体检结果,令人禁不住潸然泪下。长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无论尘毒危害超标还是不超标,都会对职工身体造成伤害,严重的可导致职工发生职业病,绝大多数情况下,绝大多数的职工不会发生职业病,会造成神经衰弱、机能下降、器官受损等情况。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但达不到职业病诊断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职工,多数单位未能给予补偿。《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由于劳动部门没有颁布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使得该条规定形同空文。用工形式的变化,用人单位的增多、职工流动性的增强,特别是广大的农民工,甲单位做一年半载、乙单位干两三个月,患病以后不知道是哪一个单位的原因,给本人诊断职业病带来困难,也给部分用人单位可乘之机,因为慢性中毒、尘肺病的患者有一定的潜伏期,频繁更换职工从事有毒作业,在发病潜伏期之前将工人辞退,将健康损失负担转移给社会,转移给家庭。

  四、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定位不准、职责不清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根据该法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由中介机构承担。事实上,当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监测的机构主要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政府举办的,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意见》更明确地指出:各级预防控制机构应切实承担起卫生监督技术支持的职能并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各种技术资源,为卫生监督提供技术支持。疾控机构承担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监测是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抑或是监管机构的技术支持服务、监督管理链条的延长显然是个问题。如果定位于中介服务,服务范围就是收费范围以内的服务,如果定位于代表政府行使的服务,则服务范围包括网络直报、职业中毒流行病学调查等公益性服务。对疾控中心承担的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职责存在定位不准、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等问题。

  五、 职业卫生投入不足,检测能力差距很大

  我国对职业卫生从来就没有专项投入。近几年来,职业卫生工作甚至被作为一项创收的工作,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已经成为弥补财政投入不足的主要支柱之一。相对应的是,各地疾控机构工作重心发生转移,抓经济效益重于抓社会效益;抓大企业,好企业重于抓小企业、差企业,抓健康体检重于抓职业卫生检测,造成更应该享受职业卫生基本服务的职工更享受不到,职业卫生检测覆盖率逐年走低。职业卫生检测差距还表现在检测能力和职业卫生标准的差距,八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我国职业卫生主体标准,但全国多数基层疾控通常只开展或者只能开展最高容许浓度的检测;检测能力水平和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的差距,多数基层疾控只能开展粉尘、苯、噪声等最常见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检测付出与检测收费标准的差距,目前执行的还是8元/粉尘样、20元/噪声点的收费标准,甚至不够交通费,收费的过低,影响了检测的质量,布点少、采样数量少、采集种类少,检测有时是虚与委蛇。

  四大治“病”药方

  职业病危害与防治的巨大落差,暴露了我国监管体制的漏洞。要治职业病这个“白伤”,需从理顺体制、队伍建设、技术支撑等方面多管齐下。当前最要紧的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卫生和安监职责,各守一方土地,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形成完备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

  一、修改《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纲领,纲举目张。一部适应新形势的、好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可以理清各方职责、理顺工作机制、指引职工远离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实施至今已经8年,其间最重要的是经历了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能的调整,所以首要的修订现行《职业病防治法》。一是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增加执法主体,明确卫生、安监执法职责。增加安监部门为《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主体,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执法。二是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牵头部门。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组织是由卫生部门牵头的,应于法律中得到明确。三是界定清楚卫生、安监的职能。卫生部、国家安监局下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是原则性的分工意见,是大框框,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譬如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由哪一个部门监管。四是可考虑再调整职业卫生监管的分工、并长期稳定下来,避免朝令夕改,将职业健康监护和新建项目的“三同时”审查监管职责一并划给安监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合并“同类项”,减少对企业检查的部门。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

  二、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

  现行的做法或者说《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做法是:卫生或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用人单位负责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处于两难境地,如若收费,则影响培训率,如若不收费,又非举办部门所愿,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差强人意。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不少是形式大于内容,或不培训或粗线条培训或培训不包含职业病防治内容,由于职工缺乏防护知识造成的中毒事例举不胜举。鉴于此,应分门别类地对职工进行培训,对粉尘作业工人专门培训、对噪声作业工人专门培训,不是以用人单位为对象举办培训班,搞大呼隆、一锅烩的培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写的《密闭空间职业危害防护手册》、安监总局网站《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视屏讲座》作为防止急性中毒培训的教材都很好。从事高毒作业和矽尘作业的职工应由监督部门负责培训,从而确保培训质量,规定培训、体检合格以后方可上岗。

  三、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健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工的健康备受关注,越发重要,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处于经济转型、产品结构加速调整的特殊阶段,部分企业老的职业病危害尚未消除,职工饱受尘毒危害;部分企业通过技术改造、高科技材料的使用,已基本消除了职业病危害。针对两极分化的情况要转变工作思路,两手一块抓,对于中小企业、差企业,应督促它们加大整改力度,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对于大企业、好企业,应鼓励它们采取有力的措施,在可能做到的情况下,使职工的接触水平降到最低,创造符合人体工效学、舒适、优美的工作环境。加强对职工的健康监护,严格有毒有害作业职工就业前体检、定期体检、离岗体检制度,因为脱离粉尘作业以后,肺部的病情可能继续进展,特别是要建立矽尘作业工人离岗后的定期体制度。恢复保健津贴和职业病人疗养制度。制定不同种类危害、不同程度危害作业岗位的津贴标准,使职业危害作业职工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安排职业病人员定期疗养,体现国家的关怀,加快职业病人的康复。

  四、依托现有资源,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

  以各级疾控中心为基础,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能够满足我国职业卫生基本服务的要求。现在最着急的是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三级网络的能力水平建设,明确任务职责,而不是另起炉灶。加大对各级疾控的投入,改变现行的利益驱动模式,用于仪器设备的添置、更新,用于人才培养,用于开展一些公益性质的无偿服务。

  在法律中明确疾控机构在职防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参与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生物样品的采集,分析中毒原因,负责中毒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安监部门的委托,开展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监督性检测检验,开展职业病危害哨点监测,掌握我国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为执法提供技术依据。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承担健康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监测工作等。